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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结果犯):

危害生命尚未开始的胎儿以及生命已经结束的尸体——不构成本罪;若把尸体当成活人杀害——故意杀人未遂;大义灭亲、经被害人同意杀死被害人——故意杀人罪;以不作为方式故意杀人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具有特殊义务;迷信犯不能视为杀人行为

已满14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罪与数罪:

☉注意规定:

☉非法拘禁罪238条: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247条: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聚众斗殴罪292条: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①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依法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就定罪)——阻碍前述四类工作人员从事非公务活动,不成立本罪;非法公务不定本罪;合法诉求一般不以犯罪处理

主观:

故意+明知:

①明知阻碍的是前述四类工作人员;②明知前述人员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职责

构成本罪:

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及编制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

数罪与一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妨碍公务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数罪并罚。

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或死亡——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故意伤害罪、故意伤人罪)

招摇撞骗罪:

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①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②下级冒充上级;③此一部门冒充彼一部门

年满16周岁,故意+明知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同时触犯诈骗罪——法条竞合;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冒充联防人员——敲诈勒索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私人证件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伪造已经失效的,且为公众所知(铁道部证件),不认为是犯罪;伪造外国的证件,不构成此罪【为信用卡申请人造假】

构成本罪(伪造不一定完全一致,足以以假乱真即可):

海关签发的;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变造、买卖各级政府临时性的;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等;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等

数罪与一罪:

目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按牵连犯择一重处;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的,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和本罪的,择一重处;构成本罪的,又利用职务便利犯其他罪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学历、学位证明,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明知是伪造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共犯论。

【为信用卡申请人造假】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窃取、刺探、收买方法

数罪与一罪:

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特殊目的犯本罪)存在法条竞合;侵犯商业秘密罪——又属于商业秘密,又属于国家秘密的,择一重处,若两罪处罚相同,则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更可取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①非法持有;②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非法持有+说明来源,不构成本罪)

仅限于绝密与机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造成严重后果

一罪与数罪:

与侵犯秘密、隐私、侦查、情报类犯罪的牵连关系,择一重处断(实际上,吸收犯也可,目的行为都比本罪重)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未造成破坏——定本罪

一罪与数罪:

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本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定处罚较重的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①获取数据,或②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观:

故意(直接、间接)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①提供程序、工具,或②明知他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观:

故意(直接、间接)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对程序删除、修改、增加,故意制作、传播病毒,后果严重的行为

主观:

故意(直接、间接)}——单位可以犯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集三人以上,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

主体: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情节犯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国家纠纷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主体: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

主体:

首要分子}——聚合型犯罪(必要共同犯罪):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故意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犯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虚假恐怖信息罪

聚众斗殴罪:

聚众是对双方行为人的要求——行为犯

主体:

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寻衅滋事罪:

复杂客体——公共秩序、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注意和抢劫罪的区别:

行为强度、发生地点、主观方面)——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或起哄闹事,造成严重混乱的,定本罪,从重处罚;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叙明罪状

主观:

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目的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属

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行为犯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①组织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

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②经济实力特征: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③行为特征: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⑤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复杂客体:

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人身权利

主观:

故意,怀有明确意图,或明知而参加

一罪与数罪:

犯本罪,又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对于组织者、领导者,

按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对参加者,按参与的罪行处罚。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大陆境外的到我国境内犯罪组织成员

主体:

特殊主体,须是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

一罪与数罪:

犯本罪,又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黑社会组织人员)

包庇(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做伪证,帮助逃匿或阻挠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或纵容(不依法履行职责)

复杂客体:

司法机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主体:

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共谋,如果共谋,按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理

一罪与数罪:

犯本罪,又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其他黑社会性质组

织罪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复杂客体:

正常司法秩序+人身权利

主体:

特殊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主观:

故意+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意图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主体:

特殊主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妨害作证罪: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辩护人、代理人除外)

律师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定本罪(刑事诉讼除外)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当事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主体:

刑事诉讼辩护人、代理人除外

打击、报复证人罪:

对象为证人

徇私枉法罪:

①使无罪之人受刑事追诉;②包庇明知有罪之人而使其不受追诉;③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刑事诉讼活动中

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以本罪共犯论

一罪与数罪:

犯本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按处罚较重的定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①发生在民事(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活动中;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③情节严重的

主体:

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人员及其主管,司法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共犯,但不能独立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而故意违背,因业务水平低下做出错误判决,不能定本罪

一罪与数罪:

犯本罪,又构成受贿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枉法仲裁罪: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①在仲裁活动中,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决,③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劳动、人事裁判、体育裁判(吹黑哨)】

扰乱法庭秩序罪:

①聚众哄闹、冲击法庭;②殴打司法工作人员;③必须是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结果犯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对象为人),①窝藏——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②包庇——作假证明

注意:

本罪必须事前无通谋,若事前有通谋和分工,按实行犯定罪——共同犯罪论处,【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场合,行为人窝藏、包庇他人的故意在事前就已经存在(先预谋再窝藏、包庇);相反地,窝藏、包庇罪的场合,行为人窝藏、包庇他人的故意是在他人犯罪以后才具有的】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本罪定罪处罚

一罪与数罪:

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的财物的,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处罚——法条竞合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

纯正不作为犯:

丢失枪支不报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遗弃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象为物):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若是自己对犯罪所得进行上述行为,则不构成本罪(事后不可罚)

主体:

本犯以外的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

故意+明知(知道和应当知道)

定罪:

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藏的,定本罪;若事前通谋的,定盗窃罪的共犯

一罪与数罪:

犯本罪,又构成洗钱罪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的,依处罚较重的定罪;在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办案的——妨害公务罪;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或拆解、改装等的——定本罪;若事前通谋的,则以盗窃罪、抢劫罪的共犯论处;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包括单位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收购赃物罪;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叙明罪状

主体:

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定本罪)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①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②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③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④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确权之诉,房产机关坚持不确)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⑤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妨害公务罪

立法一罪: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原因行为)、【滥用职权罪、拒不执行判决罪】(结果行为——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牵连犯)

脱逃罪:

主体:

特殊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劳教人员、被行政拘留的人员、经法院审理判决有罪但未被关押、缓刑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一罪与数罪:

行为人在脱逃过程中同时又有伤害或杀人行为的,按牵连犯定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轻伤他人的,定脱逃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境内→境外,境外→境内

主观:

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目的

一罪与数罪:

过失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的——数罪并罚;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结果加重犯(不同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结果加重犯(不同于暴力方法抗拒走私、暴力方法抗拒查处伪劣产品)

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的情形:

①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②偷越3次以上;③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④因偷越而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的;⑤其他

跳板偷渡型案件处理:

指通过合法手续出境进入第三国,以其为跳板,然后进入偷渡目的国的案件——行为人持合法证件处境,并没有实施偷越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倒卖文物罪: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

主体:

无权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文物的收购和销售,从中牟取暴利;即便是具有文物经营权的单位,也不得经营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文

“情节严重”:

倒卖三级以上文物的;多次倒卖或大量倒卖文物的;因倒卖文物而受到行政处罚而继续倒卖的;在倒卖过程中,造成文物严重毁损的;倒卖珍贵文物

法条竞合:

非法经营罪、倒卖文物罪

妨害公共卫生罪

医疗事故罪:

(严重后果):

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医务人员

注释: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非法行医罪

主观:

过失

非法行医罪:

(集合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情节犯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②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③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④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⑤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情节严重是指:

①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②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③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④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主观方面:

故意,并有牟利的目的

一罪与数罪:

非法行医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的,依处罚较重的定罪

组织卖血罪:

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不以数罪论,而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伤害,指重伤,轻伤还是以本罪论为宜

主观:

故意,并具有营利目的

强迫卖血罪:

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故意伤害罪(重伤)

 

 

正能量的人,会对生活乐观,他们知道生活本来就悲喜交加,所以已经学会坦然面对。

当快乐来临时,会尽情享受;当烦扰来袭时,就理性解决。

他们相信改变的力量。

确实无法改变时,就坦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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