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停工大检修及开工环境保护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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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责

2.1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定停工大检修及开工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负责相关环保监测计划的审批。

2.2调度处负责组织制订、审查装置停工大检修及开工总体统筹中的环保相关内容,并督促落实。

2.3技术质量处负责组织审查装置开停工方案及相关环保管理内容,负责督促落实密闭吹扫等环保相关要求。

2.4机动处负责组织审查装置大检修方案中的环保相关内容,并督促落实环保相关要求。

2.5工程处负责督促落实项目建设环保相关要求。

2.6各生产单位是所辖区域停工大检修及开工过程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环保相关职责包括:

2.6.1负责组织停工大检修及开工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估,负责组织编制、审查、落实停工大检修及开工环保管理方案,负责进行异常排污申报,负责组织、协调停工大检修及开工“三废”排放及相关处理、处置,对相关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2.6.2负责本单位环保装置(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7环保监测站负责装置停工大检修及开工环保监测计划的编制,并组织落实。

2.8承包商负责落实业主单位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和要求,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装置停工准备阶段

3.1.1在各单位及各检修、施工承包商的停工大检修领导小组成员中应明确环保负责人,并安排专人负责停工大检修期间的环保日常管理,建立环境保护管理网络,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3.1.2环保装置(设施)应纳入装置停工大检修开工整体统筹,做到后停先开,以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处置,确保外排污染物稳定达标,确保所有环保装置(设施)高质量完成检修任务。

3.1.3装置停工前,各单位要进行停工过程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订本单位停工过程环保管理方案,方案应确定停工过程产生的“三废”名称、来源(性质、浓度)、排放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处理方式及环保措施等,对重要环境因素应制定和落实专项控制措施。

3.1.4装置停工方案中必须有环境保护内容和要求,并组织环保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参与审查,确保污染物排放量的准确性、排放去向的合规性以及环保措施的可靠性。

装置停工前一周,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停工大检修及开工环境保护管理方案报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备案。

3.1.5装置停工前,各单位要组织学习停工大检修及开工环保管理规定及相关环境应急预案;

对本单位水体污染防控封堵点、应急物资、应急措施、应急人员等进行全面排查,确保设施完好、物资完备、措施可靠、人员到位。

3.1.6装置停工前,各单位要向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填报《装置停工排污预测》(见记录5.1)、《异常排污审批表》(见记录5.2),明确装置停工各种物料和介质的退料去向、残液处理的要求、每天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排放方式等。

3.1.7凡停工大检修期间需要进行化学清洗的,停工前须制定详细的清洗方案,内容必须涵盖相关环保措施,并报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审核。

3.1.8装置停工吹扫必须实施密闭吹扫。

各生产单位在装置停工前应制订详细的密闭吹扫方案,方案中涉及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在公司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应在停工吹扫前全面完成相关措施。

各生产单位要预先检查停工排污引流设施是否完善,要通过砌围堰、砌排污渠、接管线等措施,确保塔内、容器内、管线中的残余污油能退入污油罐,低点放空的残油能排入地下罐,所有残油、废液不得通过明沟排放。

3.1.9装置停工前,水务作业部应提前做好污水处理场污水、污油、浮渣、油泥的降库工作,并制定停工大检修期间的污水处理调控方案,确保公司外排废水稳定达标。

第一炼油作业部应提前做好碱渣降库工作。

3.1.10装置停工前,各单位要对分管区域的下水系统进行检查疏通,水务作业部要对系统下水井进行全面检查疏通,确保通畅无阻。

3.1.11储运作业部应准备充足的中间产品罐和火炬气接收能力。

3.1.12生产调度处在硫磺装置停工前,应做好酸性气平衡,防止酸性气放火炬。

3.1.13机动处应组织设立专门的设备清洗场所,并设置相关清污分流、防污染、防堵塞措施。

3.1.14装置停工前,各单位应向公司环保管理部门申报各种危险废物(废催化剂、聚合物、油泥、底泥等)的处理需求,停工大检修固体废物申报表见记录5.3,应督促设置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处置设施。

固体废物的处置按《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保管理规定》执行。

3.1.15装置停工前,环保监测站应根据公司停工大检修及开工整体统筹,提前制订停工大检修及开工期间的环保监测计划,并报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审批。

3.2装置停工阶段

3.2.1装置停工阶段的环保基本要求是:

装置停得稳、放得空、退得净,物料全部回收;

各种废水、废气源头控制,分类、错峰排放,分质、有序处理、处置,现场环境洁净,无明显异味;

防止发生物料跑、冒,杜绝乱排乱放,预防发生各类环境污染事件,不冲击污水处理场正常运行。

3.2.2装置停工时,应将塔内、容器内、管线中的残余污油退入污油罐,低点放空的残油应接好胶管排入地下罐,确实不能回收的残油或废液应进入下水道或地下罐,不得走明沟排放。

设备内的碱渣或碱液及其一次冲洗水送碱渣装置处理,含硫污水送含硫污水汽提装置处理。

酸碱罐的二次冲洗水PH值须达标后才允许排含盐下水系统。

污染物浓度高的废溶剂或含有溶剂废水的处理方案须报公司环保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设备中的瓦斯、液化气等各种有毒有害气体不得直接排大气;

脱硫装置和含硫污水系统及接触含硫、氨介质的塔、容器等设备,应在吹扫前使用有效助剂进行脱臭处理。

3.2.3装置停工退料后,应采取密闭吹扫。

吹扫前要检查塔、容器、管线等不留死角,不存残余物料;

同时,要对仪表引线、所有放空低点、排放地漏进行检查、清理,确保畅通。

发现容器、管线存在死角或残余物料无法倒空的,必须排至隔油池或装桶回收,不得就地排放。

3.2.4停工时需排放化学清洗废水的,由负责化学清洗的单位填报《异常排污审批表》,经所在生产单位环保主管领导会签,报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审批,取得异常排污作业许可后方可排污。

化学清洗水须排入下水系统处理,不得进入排洪沟,无相关固定流程的应采取临时措施引入下水系统。

化学清洗水排放前,现场作业人员要联系环保监测站进行水质监测分析,分析结果应及时报告公司环保部门及水务作业部。

水务作业部接到相关指令后要及时对污水处理操作进行调整。

化学清洗水排放期间,所在生产单位应安排专人在现场进行监督。

3.2.5在装置停工、置换、吹扫期间,生产单位环保管理人员应加强装置边沟排出口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不得有油污等各种受污染的废水进入排洪沟。

3.2.6进行吹扫放空时,应采取噪声防治措施,并尽可能安排在白天进行,防止噪声污染和引发环保纠纷。

生产单位应将吹扫放空具体时间事先向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报告。

3.2.7吹扫退料过程具体要求如下:

1)退料过程中,宜在保温保压、安全生产条件允许情况下,最大化退净和回收容器、塔、换热器、机泵和管线等设施中的物料。

2)当水洗或顶升外排过程排放的液体需排入与空气连通的储罐或储槽时,液体温度应冷却到55℃以下。

3)根据装置的具体情况,宜采用蒸汽充压方式间歇加热、冷却、冷凝的方式进行蒸汽吹扫,并根据装置的具体情况确定循环操作的次数。

4)根据装置的具体情况,采用连续加热、冷却、冷凝排放方式时,应定期监测和记录冷凝器下游气体VOC的浓度。

不凝性气体应进入火炬气柜进行回收或通过火炬焚烧处理。

5)根据装置的具体情况,蒸汽蒸煮后设备采用氮气吹扫冷却的,宜将吹扫气体排入火炬气柜系统,当VOC浓度小于200×

10-6(V/V)或小于0.2%爆炸限(LEL)浓度、温度低于55℃时,才能将设备与空气联通。

目前不能进行监测的要择机逐渐具备条件。

6)根据装置的具体情况,蒸汽蒸煮后直接利用空气冷却的,应控制设备内部的降温速率,防止装置设备发生损坏。

7)应适时调整火炬系统状态,包括气柜容积和待燃气体的成分配比等,确保收纳开停工排放的气体并充分焚烧。

3.2.8常温气态物料的退料放空吹扫要求

1)装置中的各单元应配备连接火炬系统的气体管路系统,且在开停工之前应提前调整好火炬系统状态。

2)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宜设足够容量的接收槽(罐)以满足加压情况下将装置内的物料排出的需求。

3)在确保生产安全的情况下,宜采用系统配置的压缩机等设备进行二次加压排料,最大化回收或套用物料。

并通过剩余压力将剩余物料向火炬气柜排放,同时应尽可能从火炬气柜中进一步回收燃料。

4)采用脉冲式氮气吹扫方法,吹扫开始阶段应将气体排入火炬系统,并对排气浓度进行监测,当VOC浓度小于200ppm或0.2%LEL后才可将设备系统与大气连通。

5)在火炬系统中可燃成分不充分且无法补充燃料的情况下,在氮气吹扫的初始阶段应纳入火炬系统并对排气进行测定,当气体中可燃成分浓度小于2%LEL时,才可将吹扫气体直接排空。

3.2.9水溶性物料放空吹扫

1)应配备足够容量的废水收集装置,并在排水管道系统中设置冷却装置以控制排水温度不大于55℃。

2)水溶性物料装置蒸汽蒸塔前期阶段应采用气相循环密闭的蒸煮方式,压力升高时排放火炬系统,应尽可能配设蒸汽冷凝装置,并监测冷凝液中主要物料组分的浓度,当所有排口冷凝液的浓度小于1000mg/L的情况下,方可进入蒸汽蒸煮放散工序。

3)蒸汽放散时,物料浓度最高处设备的放散气体应接入日常运行的洗涤塔等设备,经净化后排放。

4)排放的冷凝液不应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

3.2.10其它要求

1)在停工阶段应合理安排各系统装置的放空吹扫程序,对排火炬系统气体的组分和浓度进行合理调配,以确保火炬燃烧效率。

2)应加强对装置管线部件的检修、维护和保养,确保无泄漏,最大程度地控制无组织排放。

3)停工放空过程中,应及时调整火炬消烟蒸汽,避免冒黑烟。

4)装置设备的清洗水不得排入雨水排放系统;

含高浓度溶剂或物料的清洗污水、酸与碱渣及其清洗污水应进行预处理,防止冲击污水处理装置;

对可能散发恶臭气体的污水,要求采取密封加盖并治理。

5)应对开停工污水排放口周边大气,废气排放管道和环境大气进行同步监测,并记录报告。

环境大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不得大于10×

10-6(V/V),(采用测爆仪时不得大于0.2%LEL浓度),如具有特定污染物测定装备和条件时,特定污染物在环境大气中的浓度不能高于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出现超标情况应及时溯源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记录报告。

6)溶剂、药剂清洗加蒸汽蒸煮的放空清洗,存在特征污染物的溶剂、药剂清洗水进行预处理后达到污水处理场的处理能力。

3.3装置大检修阶段

3.3.1装置大检修阶段的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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