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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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深圳環保電鍍公司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登記表
(LR-01)
修訂編號:
1
日期:
01-01-2006
擬製人:
蕭明
(環境管理代表)
批核人:
鴻濤
(行政總裁)
修訂記錄
修訂日期
說明
受影響部門
修訂人
批核人
01-01-2006
事項一
--
--
鴻濤
重要事項
使用者請注意:
1.此清單內的法例資料不是詳盡並不會自動更新。
中國法例來源於深圳市環保局()。
有關最新的香港環境法例、標準和指南,請自行參考及瀏覽以下香港環境保護署相關網址﹕
∙環境法例﹕
(http:
//www.epd.gov.hk/epd/tc_chi/laws_regulations/envir_legislation/laws_relatedleg.html)
∙環境標準和指引﹕
(http:
//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_standards/esg_maincontent.html)
2.為讓讀者了解與公司的環境因素有關的相關法例,特別於清單中加插「說明」,「適用性」及「相關環境因素」的部份,加以解釋,作說明用途以助公司製作適用自己的清單。
3.ISO14001標準只要求公司識別相關的環保法例法規,並沒有定明清單內的格式。
4.在環境法體系的結構中,國家級的環境法對地方級的環境法起著統帥和制約的作用,因此在環境因素清單上所列明的重要環境因素都是受編號「F1-F4、F9、F10及F12」的國家級的環境法所管治。
地方性環境法必須以中央環境法為依據,國家環境法的效力高於地方性環境法的效力,國家參與和批準的國際環境法的效力高於國內環境法的效力,特別法的效力高於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於舊法的效力。
其例外是:
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效力高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5.部份法例資料只有英文版本,故此本登記表亦以英文版本列載。
目錄
空氣污染物排放控制
編號.
法例
說明
適用者
適用範圍
牌照/符合記錄
相關環境因素
公司
承判商/供應商
國內法律法規-國家級
A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煙塵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申報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禁止生産、銷售、使用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和設備;採取除塵措施控制粉塵排放;逐步減少含鉛汽油的使用;國家採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才逐步消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申報登記排入設施、處理設施,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繳納排污和超標準排污費;對污染嚴重的單位,要限期治理;對突發性事件,應有應急措施。
任何可引致空氣污染的活動(如:
後備發電機的煙、前處理的酸性氣體排放等)。
排污申報登記証
大氣監測記錄
AS-04
EG-03
P7-05
編號.
法例
說明
適用者
適用範圍
牌照/符合記錄
相關環境因素
公司
承判商/供應商
A2.
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經驗收合格,建設專案方能投入生産或使用;環保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如:
水濂式空氣清潔系統等)
污染物排放情況;治理設施的運行、操作和管理情況;儀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檢驗情況;監測分析方法和監測記錄;限期治理執行情況;事故情況及有關記錄;污染事故發生四十八小時內報告。
AS-04
EG-03
P7-05
A3
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
在用汽車排污染必須達到國家的排放標準;在用車輛必須通過交通部門的年檢。
已登記車輛的廢氣排放
年檢記錄
V-04
A4
限期停止生産銷售使用車用含鉛汽油的通知
停止生産銷售和使用車用含鉛汽油,實施車用汽油無鉛化。
已登記車輛使用的燃油。
購買汽車用燃油記錄
V-02
編號.
法例
說明
適用者
適用範圍
牌照/符合記錄
相關環境因素
公司
承判商/供應商
A5
非必要場所停止再配置哈龍滅火器的通知
不許配置哈龍滅火器的非必要場所:
辦公樓;燃油、燃氣鍋爐房;客運汽車和小轎車;紙張、竹及其製品的庫房或堆物;商店;高級住宅;柴油、機器油或變壓器油桶間;木工廠房和竹、藤加工廠房。
消防系統使用的滅火器。
廠內使用的滅火器名單
OF-08
GM-09
A6
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目錄(第一批)
凡從事《名錄》中所列物質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必須於2000年1月31日前將本企業已簽訂的有關《名錄》中所列物質進出口業務合同報送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設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從2000年4月1日起,對《名錄》中其他所列物質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管理制度。
冷氣使用的「受管制」的冷凍劑及消防系統使用的滅火器。
購買冷凍劑及滅火器記錄
OF-08
OF-09
CC-07
V-06
VS-02
GM-09
A7
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方案
淘汰戰略:
自2002年1月1日起哈龍的年生産和消費量凍結在1995年至1997三年的平均水平上;自2005年1月1日起哈龍的生産和消費量削減50%;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哈龍的生産和消費。
冷氣使用的「受管制」的冷凍劑及消防系統使用的滅火器。
購買冷凍劑及滅火器記錄
OF-09
OF-23
CC-07
V-06
VS-02
GM-09
編號.
法例
說明
適用者
適用範圍
牌照/符合記錄
相關環境因素
公司
承判商/供應商
A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爲改善環境空氣質量,防止生態破壞,創造清潔適宜的環境,保護人體健康特制訂本標準。
固定工序(如:
烘爐熱氣排放、前處理及電鍍糟的氣體排放)
監察記錄
AS-04
EG-03
P7-05
A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指處理設施後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固定工序(如:
烘爐熱氣排放、前處理及電鍍糟的氣體排放)
監察記錄
AS-04
EG-03
P7-05
A10
室內空氣排放標準
為保護人體健康,預防和控制室內空氣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室內空氣質量參數及檢驗方法,並適用於住宅和辦公建築物,及其他室內環境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室內空氣質素
室內空氣質素監察記錄。
OF-11
編號.
法例
說明
適用者
適用範圍
牌照/符合記錄
相關環境因素
公司
承判商/供應商
A11
飲食行業油煙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飲食業單位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淨化設備的最低去除效率。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飲食單位的油煙排放管理,以及新設立飲食業單位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經營期間的油煙排放管理;排放油煙的食品加工單位和非經營性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參照本標準執行。
職工食堂油煙排放
監察記錄
CC-09
國內法律法規–省級
A12
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一時段限值的要求執行。
即二氧化硫≤1000mg/m3;煙塵≤150mg/m3;煙色黑度≤林格曼黑度1級。
固定工序(如:
後備發電機的氣體排放)
監察記錄
EG-03
AS-04
P7-05
A13
廣東省徵收超標準排污費實施辦法
辦法適用於在本省境內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個體工商戶、合夥經營者和個人。
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固體廢棄物的排放標準,執行已經省批准的市級排放標準,市級排放標準未規定的執行省級排放標準,省級排放標準未規定的執行國家的排放標準。
排放污染物的活動(如:
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固體廢棄物的排放等)。
監察記錄
CC-09
EG-03
AS-04
P7-05
國內法律法規–市級
編號.
法例
說明
適用者
適用範圍
牌照/符合記錄
相關環境因素
公司
承判商/供應商
A14
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以汽油、柴油等爲燃料的一切機動車輛(火車、電車除外)。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是指排氣管、曲軸箱排放的污染物,油箱及燃油系統燃料蒸發的污染物。
已登記車輛的廢氣排放
已登記車輛使用的燃油
年檢記錄、購買汽車用燃油記錄
V-04
噪音控制
編號.
法例
說明
適用者
適用範圍
牌照/符合記錄
相關環境因素
公司
承判商/供應商
國內法律法規-國家級
B1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限期治理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的噪聲污染源;對噪聲污染嚴重的落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排放工業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標準;申報噪聲污染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措施;禁止在噪聲敏感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工業活動噪音(如:
水泵、空調系統、後備發電機等)
監察記錄
V-03
WP-02
EG-04
GM-10
B2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12348-90)
標準適用於工廠及有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
工業活動噪音(如:
水泵、空調系統、後備發電機等)
監察記錄
WP-02
EG-04
GM-10
編號.
法例
說明
適用者
適用範圍
牌照/符合記錄
相關環境因素
公司
承判商/供應商
B3
工業企業職工聽力保護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各類工業企業噪聲作業場所職工的聽力保護。
凡有職工每工作日8小時暴露於等效聲級大於等於85分貝的企業,都應當執行本規範。
工業噪聲作業場所職工的聽力保護(如:
發電機、廠內維修工作等)
企業職工聽力保護檔案
噪聲暴露監測資料分析記錄和聽力測試資料分析記錄
作業場所噪聲及職工噪聲暴露情況監測記錄
WP-02
EG-04
GM-10
國內法律法規–省級
B4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此辦法。
在工業生産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
擁有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如:
發電機、廠內維修工作等)
企業職工聽力保護檔案
噪聲暴露監測資料分析記錄和聽力測試資料分析記錄
作業場所噪聲及職工噪聲暴露情況監測記錄
WP-02
EG-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