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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

论中国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

摘要:

随着Internet的普及,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企业从事商务活动的最便捷最有效的手段。

这种基于Internet下崭新的商务运作方式与传统贸易方式的巨大差异给我国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挑战。

如何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来适应这一独特的商务模式已成为法学界和商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介绍了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及其对传统贸易方式的挑战,揭示了由于我国在这方面法制建设的滞后而使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并对电子商务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以确保电子商务健康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律;电子合同;互联网

一、引言

互联网是20世纪末的一场革命,由此带来的商机引发了各国电子商务的热潮。

我国的电子商务也因政府的推动和在企业的广泛应用而得到了蓬勃发展。

但这股热潮的背后暴露着不少问题,比如在应用中频频触及现有法律的灰色地带,或者因现有的法律已经无法规范和解决这一全新模式下遇到的问题而引起各种纠纷。

因此解决我国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1987年9月20日,钱天白教授发出我国第一封电子邮件"越过长城,通向世界",揭开了中国人使用Internet的序幕。

虽然我国Internet开通较晚,但发展极为迅速。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3年1月发布的统计报告,我国目前上网用户已达5910万,和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75.4%,同1997年10月第一次调查的62万上网用户人数相比,现在的上网用户人数已是当初的95.3倍;上网计算机总数已达2083万台,和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66.1%,是1997年10月第一次调查结果29.9万台的69.7倍。

互联网应用在中国的迅猛发展势头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更为重要的是,从政府到企业界,从社会各方面到一般消费者,都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和巨大潜力有了更明确的认识。

1996年2月我国政府批准成立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1997年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联合八个部委建立了中国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委员会,电子商务开始在我国启动。

而随着1998年3月6日我国国内第一笔网上电子商务交易的成功,我国电子商务开始进入使用阶段。

一些企业也纷纷大胆尝试,相继成立了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商品交易中心。

到目前为止,我国证券公司、金融结算机构、民航订票中心、信用卡发放等领域均已成功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并进行了大量可靠的交易。

同时,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依托的中国商品交易中心、中国商品订货系统、库存商品调剂网络等商务系统陆续投入运营。

但是,由于中国网络基础设施还略薄弱、缺乏专门的电子商务人才、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还有待提高,特别是安全认证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等等问题,就整体而言,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仍处于初级阶段。

三、电子商务引起传统贸易各方面的变革

瑞士信贷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世界电子贸易将以每年翻一番的爆炸式速度增长。

1999年世界电子贸易总额为980亿美元,2000年达到1970亿美元,2001年增长到3810亿美元,到2002年又突破了7000亿美元大关。

预计到2003年底,全球通过因特网进行的贸易总额将增长到1.24亿美元。

电子商务之所以成为目前各国的热点,取决于其独有的特点。

(一)商业的全球性。

它在全球范围内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商家发展空间越来越大,区域、国界将变得越来越不明显、不重要,而带来的将是巨额的商业利润。

(二)方便快捷性。

它可使消费者以最快的速度实现购买欲望,真正实现“顾客不出门,能购天下物”。

(三)低成本性。

传统的商贸活动市场渠道狭小、供货渠道不畅、中间环节太多,给商家和用户带来成本不断膨胀的威胁,而电子商务模式代替根深蒂固的传统贸易世界的结果是大大缩小了产、供、销之间的时间路径、空间路径、人际路径和市场路径,从而极大地降低了采购成本、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并有效地降低了库存。

(四)高效率与多选择性。

变有形销售为无形销售,变有纸交易为无纸交易,从有纸化活动到无纸化办公等商务活动,无疑给人们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带来巨大变革。

实践证明,商务活动的效率由此提高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同时人们还享受到了“多选择性”,如网上多种商品信息的选择与比较等等。

因此,电子商务必将引起传统国际贸易的一场变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电子商务带来国家贸易运行机制的创新。

电子商务创造了一个以信息交换为媒介的网上虚拟市场,其产品和服务的表现都是数字信号,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并且,由于它超越了时间和地域限制,改变了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公司在传统国际贸易机制下难以克服的区位劣势和竞争劣势。

同时,电子商务的信息化特征,还有助于削弱垄断,促进全球范围内实现动态的资源优化配置。

在电子商务下便捷的信息流动,还减少了国际贸易的不确定性,校正了世界市场发展的盲目性,为减少国际贸易决策的时滞和失误创造了条件。

其次,电子商务带来国际贸易方式的创新。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信息网络为载体的新的国际贸易方式,交易各方以电子方式而不是通过直接面谈方式或当面交换方式来达成和进行贸易上的交易。

另一方面,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全球贸易额的上升带来了各种贸易单证、文件数量的增多。

在贸易单据流通过程中,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数据往往要重复输入,因此产生大量的时间延误,并且每次重复输入数据都可能产生错误。

而电子商务可以省略贸易单据的制作和往返传递手续,大大缩短了贸易过程的时间,减少了单据往返传递中的差错,节省了贸易运作中的人力、物力、财力,加速了贸易资金周转。

再次,电子商务带来国际贸易宏观管理的创新。

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将给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的管理带来新的挑战,但同时也为国际贸易宏观管理改革带来新的契机。

但是,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出现之后必然带来相关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

而电子商务独特的运行方式更是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一方面,与高速的技术进步相比,法律法规的更新就显得相对缓慢。

电子商务领域的技术进步速度已经大大超过了一个国家适时地调整其法律框架的能力,即使试图对法律框架进行大的变革以适应电子商务的需求,也由于意想不到的新问题不断出现,使得适时的法律调整也总跟不上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步伐。

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缓慢成长的同时,一些非完全技术革新因素,例如技术与工业之间发展循环周期的缩短、Internet网民数量剧增、一些国家冒险先行进行电子商务方面的一些政策法规调整等等,也引发了对跨领域规则的迫切需要。

因此可以不夸张地说,电子商务导致了一场在数字化市场中针对法律框架的根本性反思。

四、中国电子商务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涵盖了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程序法等几乎所有的法律部门,尤其在合同法、知识产权法、金融法、税法、国际贸易法等领域,法律关系最为复杂,争议较为集中。

随着电子商务浪潮席卷全球,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渐渐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不论是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加入了电子商务立法的行列。

截止2000年8月,全球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或者正在制订实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

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在积极推动区域性和全球性电子商务条约的产生。

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制订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欧盟于2000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指令”。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电子商务立法,虽然多个法律文件中都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零星内容(例如《合同法》中有关“数据电文”的条文等等)。

但是,仅有以上规定,电子贸易仍然很难操作,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就会遇到很多障碍。

下面就我国在电子商务中面临的若干法律问题浅谈笔者的看法。

(一)网上的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在网上既进行传统的有形商品的交易,也传输各种数字信息,其中包括文字、影像、声音、图形和软件等智力成果。

由于网络信息的特殊性,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阅读或下载,从而使其产权所有人受到经济损失,这就可能造成版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

以下所述的六位作家起诉世纪互联网侵犯其著作权案就充分反映了这方面的问题。

1999年5月31日,王蒙、张抗抗等六位作家以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的起因是这样的:

《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罂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分别为作家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所创作的文学作品,《黑骏马》和《北方的河》为张承志所创作的文学作品。

1998年4月,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互联公司)在其网站上建立了“小说一族”栏目,在该栏目中刊载了王蒙等六作家的上述作品。

在该页面下有如下文字:

“本站点内容皆从网上所得,如有不妥之处,望来信告之”。

在“书香飘远”页面中点击“当代中国”页面后,再点击具体作者的作品名称,用户即可浏览或下载作品的内容。

世纪互联公司所刊载的上述作品均有作者的署名。

原告王蒙等六作家分别诉称,原告分别是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传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令其分别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世纪互联公司辩称:

因我国法律对国际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是否需要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怎样向著作权人支付作品使用费用等问题都没有作任何规定,而我公司网站所刊载的原告作品,是从已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中下载的,而不是我公司首先将原告作品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的,因此不知道在网上刊载原告作品还需征得原告得同意。

因此我公司刊载原告作品的行为仅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的问题,因此原告主张赔偿精神损失是不能成立的。

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其没有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最后,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第(八)项之规定,于1999年9月18日分别作出判决:

被告停止使用案件涉及的原告的作品;被告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致歉;被告分别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请求。

案件的审判虽然确认了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的作品上网传播属于侵权行为,但该案所暴露出的我国在这方面法律上的空白却引人深思。

(二)交易者主体的资格确认问题。

传统经营者开展营业需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

相应地,在网上设立自己的主页并通过它与客户交易的也应该是已依法登记取得营业资格的经营者。

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

许多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主体甚至并未履行传统法律所要求的必要的法律手续。

虽然有些人只是在网上进行临时交易如调剂多余的物品,但并不排除有人悄悄地长期经营。

开展网上交易需要具备哪些资格、注册资金多少、系统安全标准达到什么程度、取得哪些部门的批准等等,法律上都是空白。

(三)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来看一个简单的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

由贸易双方的任意一方(要约人),根据双方的贸易意向起草要约,要约起草完成后,通过网络传递给另一方(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发出承诺,要约人收到承诺则电子合同生效。

下面就根据这个过程来谈谈有关的法律问题。

1、有效合同的认证问题。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订立过程中,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则合同成立。

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名或印章具有独特性,既可以成为认证该合同的依据,又能够防止合同被他人伪造,也表达了双方自愿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的意愿。

而在电子合同中要求贸易双方亲自签名或盖章是不现实的。

我国《合同法》第33条是这样规定的: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但是,这样签订的确认书又通过什么方式来认证,来表达当事人同意该确认书所规定的认证方式呢?

《合同法》中没有反映这样的问题。

其实国外在签订电子合同时已普遍采用“数字签名”来代替传统的签字或盖章。

“数字签名”是通过一个单向函弦对要传送的报文进行处理而得到的用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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