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知识产权保护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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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知识产权保护Word下载.doc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取得的或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护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一)专利。

  

(二)商标、企事业单位名称。

  (三)商业秘密(含专有技术)。

  (四)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第二章权利归属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投入或投入部分资金,在人才培养、教学活动、科研开发、产品开发及生产实践和经营销售活动中取得的知识产权,由集团公司持有、或由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及完成开发方共同持有,享有相应权益。

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办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派出参加国际间各种合作的人员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由集团公司持有或集团公司与派出单位共同持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七条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学习、工作、合作研究的人员及临时聘用的国内、外人员在学习和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由集团公司持有或集团公司与其学习、工作的单位共同持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职工的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所有。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时要进行产权界定。

发明人需填写《申请非职务发明中国专利审核报告》,经所在单位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专利主管部门)核准并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才可办理个人专利申请事宜。

  第九条凡列入国家或集团公司计划项目取得的发明创造、集团公司所属院、所,大专院校和重点实验室做出的发明创造、虽未列入国家或集团公司计划项目,但取得了重大职务发明创造所获得的专利或认定的专有技术,其专利权由集团公司持有或与所属单位和完成开发方共同持有;

专有技术权益由集团公司享有或与所属单位和完成开发方共同享有。

此类专利或专有技术称为甲类专利或甲类专有技术。

  其余职务发明创造所取得的专利或认定的专有技术,其专利权由本单位持有或与完成开发方共同持有;

专有技术权益由本单位享有或与完成开发方共同享有。

此类专利或专有技术称为乙类专利或乙类专有技术。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第十条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决策结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和条例。

  

(二)确定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政策、方针及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审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规划、计划。

  (四)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奖励、处理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主管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方针。

  

(二)组织制定、修订和落实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战略、规划、计划、规定和办法,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归口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四)归口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

管理集团公司专利申请事宜,管理甲类专利、甲类专有技术及其实施、转让、许可证贸易、商标和著作权等。

  (五)负责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奖励和惩罚的管理工作。

  (六)管理知识产权工作专用经费。

  (七)依法调处集团公司各单位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八)组织知识产权工作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工作。

  (九)承担集团公司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都要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落实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立专(兼)职知识产权管理岗位。

各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知识产权战略、方针政策,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计划、规定和办法;

归口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并对二级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二)受集团公司委托管理乙类专利申请、维持、终止和许可证贸易等事宜,以及集团公司委托管理的甲类专利有关事宜,维护专利权益,促进创新和专利实否为专有技术。

  (三)受集团公司委托管理乙类专有技术认定、保护和许可证贸易等事宜,以及集团公司委托管理的甲类专有技术有关事宜,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和实施。

  (四)管理本单位的商标申请、续展或终止等事宜,维护商标权益。

  (五)管理本单位的著作权事宜。

  (六)负责本单位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技术贸易、技术合作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以及奖励与惩罚的管理工作。

  (七)调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纠纷。

  (八)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专用经费。

  (九)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政策、法律、法规,培训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队伍。

  (十)承担集团公司或本单位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的轨道,各单位要在科研开发工作中,加强相关技术领域中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使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成果的法律保护、以及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在确定科研、开发项目时,研究、开发单位要对国内外文献和专利文献进行查新、分析,填写〈科技开发课题国内外文献和专利橙索分析报告书》。

项目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查新分析报告,没有查新分析报告书不受理开题立项申请。

  第十五条 在技术创新、新产品制造和推广应用等活动中,要始终跟踪监视科技发展动态,分析相关技术的专利状况,及时调整科研方向,防止重复研究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所取得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必须进行产权界定,并采取适宜的保护措施。

  

(一)根据项目性质与特点,对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并适宜专利保护的创新技术或新产品,应适时申请专利,取得专利申请号后方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使用、公开展示、销售产品、提供样品或样机、发表论文、转让技术等;

  

(二)根据项目性质与特点,对于技术开发项目中不宜申请专利,但具备商业价值的创新技术或新产品,在成果鉴定时要同时认定是否为专有技术。

其他项目在实际应用取得成效之后,在项目验收时同时认定是否为专有技术。

对认定的专有技术,由成果鉴定或验收小组根据该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和具有的商业价值,提出划分等级和划定密级的意见,报保密委员会审核,确定密级、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并报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备案。

  (三)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组的成员,对被鉴定或验收的科技成果负有技术保密的责任。

对鉴定或验收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者,取消其参加任何鉴定或验收工作的资格,直接责任者要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采用或部分采用国内开发的技术,实施首次工业转化(含中间试验、工业试验)前,以及采用国内技术开发的新产品在国内首次投放市场前,需由技术提供方提交〈中国专利法律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作为立项、签约及市场销售的依据之一。

该报告属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在引进项目立项前,引进单位需对拟引进的技术进行专利技术和法律状态综合分析,作为项目建议书的内容报主管部门审核。

为防止引进无效、失效专利技术,合同签约前,须进行输出国和中国专利法律状态核实,填写〈专利(拟引进专利技术法律状况审核报告〉内容,报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备案(一式两份),并在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利管理部门)存档二合同签约后,由该机构(部门)负责定期查询其在中国的法律状态J避免为失效专利再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为防止在国外发生侵权,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向国外出口技术、产品、装备之前,以及采用国内或引进他人技术、装备对外承建项目前,承办单位应对相关技术进行专利法律状态分析,填写〈技术出口专利法律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该分析报告属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商业秘密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保密部门共同管理,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按集团公司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条 向国内转让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向国外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或由外国公司出资(含贷款)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申请专利,必须报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经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前应经过专利资产评估,双方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转让注册商标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商标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当事人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按《商标法〉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其在中国境内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向外国人许可使用或转让时必须报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经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软件权利的许可和转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职务作品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应按《著作权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文本采用国家版权局提供的各类著作权许可用合同的标准样式。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所有职工在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应有承担保护知识产权义务的条款或另签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职工,尤其是、了解集团公司或本单位商业秘密的科技开发人员、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在因离休、退休、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原因离开单位前,以及外来人员在结束学习、工作、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前,须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等交还所在单位,并按国家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与原所在单位签定合理的限制协议或约定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些人员在限制协议或约定中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侵权。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订立的技术、经济、贸易合同及文件,应保护集团公司知识产权,不得接受限制开发和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等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培训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和被委托方或合作方等当事人各方对所开发的发明创造成果各自事有的权益,尤其应明确约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事有该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以及专有技术权益。

  合同文本必须经过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法律审查,并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合同签署后,应到主管合同登记的部门登记。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要注意监视市场和进口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侵犯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一旦发现要及时报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适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含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必须妥善保管。

要完善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责任,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要严格控制商业秘密知情人的范围,凡因工作需要而借阅商业秘密资料者,必须按保密规定办理相应的借阅审批手续、遵守相应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专有技术在形成的全过程中和认定的保密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将其核心技术内容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尤其是涉及集团公司重点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发明创造项目的论文,投稿必须经科技主管部门领导严格审查。

集团公司所属报刊编辑部不得刊登未经审批的科技论文。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对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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