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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规划

职业病防治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XX职业病防治“X”规划》精神,为进一步加强XX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二五”以来XX市职业病防治取得的成效

 “十二五”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国家和XX工作要求,积极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完成了全市“十二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XX市职业病防治规划(XX-XX年)》实施以来,职业病报告仅有XX年新诊断矽肺1例、矽肺进期1例,XX年新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1例、矽肺进期1例,XX年新诊断矽肺1例,全市尘肺病、急慢性职业中毒得到了有效控制,基本消除了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建立了职业病防治监管机构,建立了监管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职业病防治监督体系得到了完善;市本级、容县、北流市、博白县等县(市)设立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得到了日益完善,并依托国家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报告系统实现了作息化管理;指定了医疗机构负责化学中毒和核辐射的医疗救治,应急救援能力得到了不断提高。

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力度明显加强。

(二)XX市职业病防治面临严峻挑战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关系劳动力资源可持续供给和经济绿色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重大的社会和民生问题。

“XX”期间,是XX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攻坚的关键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严峻挑战,防治任务依然艰巨。

近年来,XX市新报告职业病病例5例(XX年新诊断矽肺1例、矽肺进期1例;XX年新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1例、矽肺进期1例;XX年新诊断矽肺1例),以尘肺病为主,无急慢性职业中毒报告。

当前,XX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发展和资源配置不平衡;部分地区和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相关信息掌握不全面,中小微型企业生产工艺相对落后,作业条件简陋,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基层职业病综合防治和监管能力依然薄弱;一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职业健康检查率低,职业卫生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覆盖面有待扩大。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刻把握健康中国建设要求,服务XX市社会经济建设,主动对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以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为根本目的,加强领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卫生监管能力、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预防、控制职业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防治,综合治理。

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配套法规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

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推动企业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作业场所工作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坚持统筹规划,部门协作。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总体统筹职业病防治工作。

更加注重部门协调和资源共享,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实现部门和区域联动一体化,加强协调配合,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3.坚持完善体系,提升能力。

健全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强化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和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企业所属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作用。

提升职业病危害识别、检测、评价、控制能力及职业病诊治水平。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到XX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全面参与和社会广泛监督的职业病防治格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XX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要求;加强重点职业病、新发职业病监测和评估能力,遏制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病例发生,有效控制职业性化学中毒和急性放射性职业病,进一步完善急性中毒和放射事件应急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水平。

2.具体目标。

——到XX年,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

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功能全面的职业病防治网络。

建立健市、县二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本级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每个县(市)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到XX年,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到XX年,提高职业病监测能力。

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市、区)覆盖率达到90%。

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

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到XX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

1.加强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救治机构能力和体系建设。

根据职业人群规模和职业病危害特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确定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数量,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在全市县级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建立和强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凡有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的县(市),积极推进落实“职业健康检查不出县”。

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加强质量控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加强职业病救治机构基础建设,满足职业病临床救治的需要。

2.健全监测评估体系。

开展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推进部门间及其系统内现有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行业类型、职工总数及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人数、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重点掌握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完成重点职业病监测任务,掌握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发病规律和趋势,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预防和控制。

3.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建立完善、高效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队伍,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

全市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职责任务相匹配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机构独立,人员专职,基层末端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要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能。

(二)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要强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系统。

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

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

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环节的管理。

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危害因素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和防护保障的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完善职工职业健康档案,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企业内部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

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实现同步协调发展。

加强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建立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限制名录等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引导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企业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应用新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实施矿山、有色、冶金、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技术和工艺改造、设备更新和材料替代以及关闭退出等治理活动。

开展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设立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公益性指导与援助平台,建立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活动工作机制。

同时,按照职业健康实际需求,加强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评价与控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进一步强化职业卫生执法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与队伍建设,建立完善、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管执法队伍,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

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

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

(五)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作用。

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支持社会性技术服务机构发展,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

合理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区域,在优先完成覆盖区域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基础上,逐渐拓展服务范围。

加强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职业卫生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

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培训,各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要重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培训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特别加强机构准入和人员准入资质的培训,提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化学中毒、核辐射救治水平,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

(六)做好救助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用人单位督促劳动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高危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依法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平等协商,订立专项集体合同,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

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有效减轻职业病病人医疗费用负担。

(七)推进信息化建设。

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提高部门间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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