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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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立项手续时,应及时向供水企业了解项目所建位置供水情况,领取《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技术规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流程》等相关资料,准确掌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相关事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供水企业提供的资料及要求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室内、室外给水方案,保证供水配套设施在严格按照项目规划,并满足《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技术规定》的基础上,与主体建筑同步建设。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资料中,明确供水配套设施中给水泵房应设置在地面以上,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并应进一步核定供水配套设施的位置及各项技术指标。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应明确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建设时序、交付、移交和使用等内容。

第三章工程设计管理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集中设置、便于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原则,根据《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技术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详细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等内容,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技术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图审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水配套设施设计方案应征求属地供水企业的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的必备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转属地供水企业进行供水配套设施施工图专项审查,属地供水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审图意见。

修改后的施工图应报属地供水企业复审,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供水配套设施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重新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中供水管材、水表、二次供水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供水企业相关规定的产品。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属地供水企业办理施工用水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

2.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3.经属地供水企业审核通过确认的建设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方案及施工图。

第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及时审核以上资料,并及时办理施工用水手续工作。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供水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工程实行专项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是验收第一责任人,应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供水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专项竣工验收。

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项目供水配套设施专项验收申请表;

2.供水企业审核通过的施工图;

3.供水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图;

4.供水配套设施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5.工程造价资料;

6.供水配套设施所用设备材料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

7.供水配套设施所用设备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质保卡、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性能参数报告、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8.供水配套设施工程系统试压、调试运行记录等;

9.供水配套设施工程影像资料、工程测绘资料;

10.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表。

第十五条专项验收组在审阅验收资料合格的基础上,认真对照现场实物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专项竣工验收意见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意见进行统一备案管理。

经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相应的供水配套设施进行整改,经再次组织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纳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意见进行统一备案。

第五章交付移交及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方可向属地供水企业办理正式用水手续,并与供水企业协商办理供水配套设施移交事宜。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专项验收资料和实物一并移交给供水企业,签署移交管理协议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供水配套设施办理移交手续后,供水企业承担相应的维护管理任务。

从签署移交管理协议之日起两年的时间为供水配套设施工程及设备材料的质保期,质保期内的维修费用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办理供水配套建设管理工作,供水企业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建设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对于新建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集中设置、便于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原则实现供水单户计量;

无法按上述原则实现单户计量的,供水企业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从2016年11月1日开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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