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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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公司的任职文件或授权文件并对照相关生产、检验等履行职责的记录,核实是否与授权一致。

1.2.1

企业负责人应当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1.2.2

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查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制定程序、批准人员。

1.2.3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1.2.4

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查看管理评审文件和记录,核实企业负责人是否组织实施管理评审。

*1.2.5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1.3.1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查看管理者代表的任命文件。

*1.3.2

管理者代表应当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查看是否对上述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查看管理者代表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改进的相关记录

1.4.1

技术、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查看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要求,是否对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工作经历作出规定;

查看考核评价记录,现场询问,确定是否符合要求。

1.5.1

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查看相关人员的资格要求。

*1.5.2

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

查看组织机构图、部门职责要求、岗位人员任命等文件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1.6.1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应当确定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规定这些岗位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包括学历要求)、工作技能、工作经验。

查看培训内容、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1.7.1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检验学、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具备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的能力。

查看企业对相关岗位人员的任职要求、学历证书或培训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1.8.1

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查看培训计划和记录,是否对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了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1.8.2

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查看是否制定了相关文件,对临时进入洁净室的人员(包括外来人员)进出洁净区的指导和监督作出了规定。

1.9.1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均应当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

查看培训计划和记录,是否对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了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

企业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1.10.1

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查看工作人员卫生守则,是否对人员清洁、进出程序、洁净服的穿戴作出规定。

1.10.2

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

现场观察人员进入洁净室(区)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按规定正确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或鞋套。

1.10.3

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

裸手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查看消毒剂配制或领用记录,是否按要求定期更换裸手消毒剂的种类。

1.11.1

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查看人员健康要求的文件,是否对人员健康要求作出规定,并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1.11.2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查看洁净间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的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是否按规定时间进行体检,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未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1.12.1

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

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

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查看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

现场观察服装的符合性及人员穿戴的符合性。

1.12.2

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

查看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是否选择质地光滑、不易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的材料制作。

厂房与设施

2.1.1

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产品的生产要求。

2.1.2

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2.2.1

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

2.2.2

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2.3

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

2.3.1

厂房应当确保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2.3.2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

2.4.1

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

现场查看是否配备了相关设施。

2.4.2

对厂房与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不应影响产品质量。

2.5.1

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空间,并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2.6.1

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贮存条件和要求。

2.6.2

仓储区应当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等进行有序、分区存放各类材料和产品,便于检查和监控。

现场查看是否设置了相关区域并进行了标识,对各类物料是否按规定区域存放,应当有各类物品的贮存记录。

*2.7.1

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

对照产品生产工艺的要求和产品检验要求以及检验方法,核实企业是否具备相关检测条件。

2.8.1

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现场查看生产环境,应当整洁、无积水和杂草。

检查地面、道路平整情况及减少露土、扬尘的措施和厂区的绿化,以及垃圾、闲置物品等的存放情况。

2.8.2

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

2.9.1

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

2.10.1

应当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过程控制,确定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明确了生产过程的洁净度级别;

现场查看是否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是否能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2.10.2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当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当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现场查看是否配备了指示压差的装置,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以及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是否符合要求。

2.10.3

相同级别洁净室间的压差梯度应当合理。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明确相同级别洁净室间的压差梯度,现场查看是否符合要求。

2.11.1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金标试剂、干化学法试剂、细胞培养基、校准品与质控品、酶类、抗原、抗体和其他活性类组分的配制及分装等产品的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贴膜以及内包装等,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

2.12.1

阴性或阳性血清、质粒或血液制品等的处理操作,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并应当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

2.13.1

无菌物料等分装处理操作,操作区域应当符合局部100级洁净度级别。

2.14.1

普通类化学试剂的生产应当在清洁环境中进行。

2.15.1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洁净度级 

尘粒最大允许数/m3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0.5μm

≥5μm

浮游菌/m3

沉降菌/皿

100级

3,500

5

l

10,000级

350,0O0

2,000

100

3

1OO,000级

3,500,000

20,000

500

10

2.16.1

洁净室(区)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

现场查看洁净室(区)的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是否能够避免交叉污染。

2.17.1

进入洁净室(区)的管道、进回风口布局应当合理,水、电、气输送线路与墙体接口处应当可靠密封,照明灯具不得悬吊。

2.18.1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现场查看温湿度装置及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2.19.1

洁净室(区)和非洁净室(区)之间应有缓冲设施。

2.20.1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墙面、地面、天棚、操作台等)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并便于清洁处理和消毒。

2.21.1

洁净室(区)的空气如循环使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查看空调净化系统送、回、排风相关图纸,空气如循环使用的,核实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2.22.1

洁净室(区)内的水池、地漏应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避免对环境和物料造成污染。

2.22.2

100级的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

2.23.1

产尘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

*2.24.1

对具有污染性、传染性和高生物活性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传染、污染或泄漏等。

*2.25.1

生产激素类、操作有致病性病原体或芽胞菌制品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

现场查看生产激素类、操作有致病性病原体、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其他类产品生产区域是否严格分开。

如系多楼层建筑,在同一生产层面与其他一般品种的生产线不能共用物料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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