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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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规范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和安全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结构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是指主体结构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装配而成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三条AA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建设及相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导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实行设计、构件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鼓励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实行全装修;鼓励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质量安全责任追溯;鼓励相关单位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等方式降低质量安全风险。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部品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七条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驻厂监造制度,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对首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进行驻厂监造。

第八条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项目预制构件安装宜以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施工段为样板进行试拼装,研究确定后续施工方案、明确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及其关键控制点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第九条根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特点,应对相关管理人员、预制构件吊装及连接灌浆等作业人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三章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预制装配率变化等方面的重大变更,应当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三)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工作,应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预制构件制作、施工安装、装饰装修、机电安装等全部工程量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供结构材料、构件及部品、部件。

(五)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首批构配件生产、进场验收,组织首层装配式结构验收、组织子分部验收。

(六)建设单位应根据结构施工特点,配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七)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特点,总体协调全面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设计、构件制作、施工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部位、预制构件种类、预制构件之间和预制构件与主体现浇构件之间的节点连接设计,按相关规定提交设计专篇。

(二)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对预制构件的尺寸、节点构造、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预留预埋等提出具体技术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四)设计单位应协助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施工单位结合构件吊点、塔吊和施工机械附墙预埋件、脚手架拉结等因素,提出方便构件生产及后续施工、确保质量安全的措施。

(五)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签发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联系单等文件。

(六)设计单位应当参加首层装配结构与其下部现浇结构之间节点连接部位质量验收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七)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及有关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并参与制定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

(一)审查程序、内容等应当符合《房屋结构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设计、结构构件拆分及节点连接设计、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预留预埋设计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保温、防水等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

(三)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超限结构体系等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且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自行组织安全性论证,相关论证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应将施工图文件是否符合安全性论证意见列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十三条构件生产企业

(一)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满足本导则附件1基本标准的规定。

(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应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预制构件加工图设计,具体包括:

预制构件模板图、配筋图、夹心外墙板拉结件布置图、水电预留预埋布置图、施工预留预埋布置图等,并经原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签章认可。

(三)构件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构件生产制作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批后实施。

(四)构件生产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计划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五)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质量检测制度并满足以下生产条件:

1.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实行质量责任人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试验、质量检测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2.检测程序、检测方案等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结构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等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3.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对原材料进行进场验收和取样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检测原始记录应留存。

(六)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混凝土制备质量管理制度并满足以下生产条件:

1.制备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存放条件:

水泥和掺合料应使用筒仓存放,不同生产单位的原材料不得混仓,存储时应保持密封、干燥;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入杂物;骨料堆放场地的地面应做硬化处理,并应采取排水、防尘和防雨等措施;液体外加剂应放置于阴凉干燥处,应防止日晒、污染、浸水;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特殊要求混凝土应单独配置;

3.混凝土制备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制备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计量,严禁随意调整配合比。

(七)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预制构件制作质量检验制度并满足以下条件:

1.应当与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进行工艺检验,未进行工艺检验或工艺检验不合格的,严禁生产;

2.构件生产前,应当就构件生产制作过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工艺向工人进行技术交底;

3.构件生产过程中,应当对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进行验收并形成纸质和影像记录,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检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应当建立构件成品质量出厂检验和编码标识制度,在所生产的每一件构件显著位置进行唯一性标识,并提供构件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预制构件出厂应进行质量检验并进行标识,检验不合格或标识不全的不得出厂,预制构件出厂前质量检验具体内容如下:

(1)型式检验

①不同混凝土强度、规格、材料、工艺的预制构件每年应由国家、部、省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提供检验合格报告。

②型式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外观质量、外形几何尺寸、耐久性能、耐火性能、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构件应进行承载力等结构性能检验;对外墙、屋面等有防水防渗要求的构件应进行抗渗性能检验。

(2)结构性能检验

预制构件应按检验批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检验批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出厂使用。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应按标准图或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实施。

检验内容、数量、方法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及相关规定。

(3)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由生产厂家专职质检人员等组织具体实施;

预制构件出厂前应进行混凝土强度、观感质量、外形尺寸、预埋件、钢筋位置安装偏差等检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应该齐全,其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相应规范规定;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相关规定,预制构件出厂检验观感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不应有严重缺陷。

存在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裂缝、连接部位缺陷、外形缺陷、外表缺陷等一般缺陷的构件,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存在严重缺陷的构件,一律不得出厂;

预制构件出厂的预留钢筋、连接件、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规格、数量、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检验合格的预制构件应在构件表面醒目位置标明工程名称、执行标准、构件型号、制作浇筑日期、合格/修补状态、生产单位及质量验收标识、质检人、监理人等信息,检验不合格、标识不全的产品不得出厂。

(八)预制构件存放及运输过程中,构件生产企业或运输单位应当采取可靠措施避免构件受损、破坏。

(九)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生产制作过程按规定全程进行信息化管理,要求生产过程资料真实、完整、及时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环节生产过程的设备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履行施工总承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1.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编制的构件生产制作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2.构件生产前,会同构件生产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进行工艺检验;

3.会同监理单位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驻厂监造,对首批构件的原材料试验检测、混凝土制备过程进行质量检查,参与首批构件成型制作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4.对后续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过程,可根据进入施工现场的构件质量水平的稳定性,采取相应措施;

5.协助产品运输过程,提供平整场地,制定吊装预案。

(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要求如下:

1.施工计划:

包括总体施工进度计划、预制构件需求计划、构件安装计划、预制构件生产计划等;

2.预制构配件运输及堆放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应进行预制构件场外及场内起吊、运输、码放承载力验算等,明确构件装车场内及吊装顺序、装车及场内码放及固定方式、限载层数、防损防污等措施;

3.预制构件吊装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应进行构件支撑系统和临时固定装置承载力施工验算等,明确混凝土强度最低起吊限值,明确吊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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