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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文件化的目标应明确实现目标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间、考核方法等五项内容。

5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不得分;

安全生产目标未以企业正式文件印发的,不得分;

目标内容缺项的,每缺一项扣2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

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10

未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分解,不得分;

每缺少一个单位(部门)扣2分;

未进行考核,扣5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

小计

15

得分小计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未设立的,不得分;

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不得分;

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每缺少一个扣1分。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12条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不得分;

未以文件形式明确的,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得分;

无会议记录的,不得分;

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

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1分。

建立安全管理网格化监管系统(企业版),定期维护。

未建立网格化监管系统(企业版),不得分;

信息不完善每项扣1分;

未定期维护扣3分,扣完为止。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2.2职责

应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

查阅相关资料和记录,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职责的,每缺一项,扣3分。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8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

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2分;

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每个扣1分;

抽查人员对安全责任制的了解情况,每人次不符合扣2分;

未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不得分。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6条

60

三、安全生产投入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无制度的,不得分;

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1分;

制度未得到落实的,每处扣2分;

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扣5分;

台账不完整的,扣2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3条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涉及以下内容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教育培训;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评估和整改;

(4)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

(5)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标志、标识;

(7)安全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

(8)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无使用计划的,不得分;

计划内容与实际需要不符的,每一项扣2分;

有超规定范围使用的,每次扣4分。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未缴纳的,不得分;

不能全员缴纳的,每少一人,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 

30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应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清单,保存与清单内容一致的相应文本,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学习掌握。

未建立清单的,不得分;

未保存最新适用法规文本的,每少一项扣1分;

清单内容不适用的,每处扣1分;

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4.1条

4.2规章制度

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及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20

未进行会签、审批、发布程序的,不得分;

每缺少一项制度,扣2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4.2条

向员工下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未发放的,不得分;

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的,不得分;

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扣2分。

4.3操作规程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下井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试行)》及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

不齐全的,每缺一个扣2分;

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2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4.3条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未发放的,不得分;

每少发一个岗位的,扣5分;

4.4评估修订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标准化自评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未进行的,不得分;

无记录的,不得分;

应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3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4.4条和5.4.5条

4.5文件和档案管理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主要对下列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检查记录、危险作业许可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登记、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资料、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练记录、技术图纸等,保持期限应不少于3年。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

每缺少一类档案,扣2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4.6条

120

五、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3号),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

制度中每缺少一类培训规定,扣2分;

与国家规定不相符的,不得分;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

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

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2.1条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且未说明原因的,每次扣2分;

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项扣2分;

未进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

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次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相关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分;

培训要求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的,每次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新入厂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厂、车间(部门)、班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内容、学时应满足《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要求。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无针对性或流于形式的,不得分;

新入厂人员上岗前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

安全培训内容和时间(24h)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次扣2分。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第18条

对操作岗位人员每年进行安全再教育培训,再培训的时间不应小于8h。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未经再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而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培训时间(8h)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次扣1分。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第18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6条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未按规定对转岗和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7条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应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人次扣2分;

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但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每人次扣2分;

无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

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

缺少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7条

5.4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签订安全告知书,告知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并有专人陪同。

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不得分;

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每处扣1分;

未提供相应劳保用品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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