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3461091 上传时间:2022-10-1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3.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企业登记以及监督管理信息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不再审核具体经营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回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批准。

对已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并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注明具体经营项目。

第六条企业经营范围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审批项目,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注明经营项目;

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申请经营属于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以外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予以登记注册,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可以不表述具体经营项目。

第八条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当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内注明下列内容: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明确表述下列内容: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

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不属于前置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对上述内容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前置审批项目、后置审批项目目录表》;

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对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有关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并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该《承诺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登记注册时,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具体经营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后在《营业执照》上注明。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变更登记以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按照本章的规定核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企业没有具体经营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亦不予核定分支机构的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三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

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四条出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当出具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

该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由企业的全体出资人一致确认,并应当在章程中写明。

经全体出资人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应当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作为非货币出资的技术成果的价值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是否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的情况。

对注明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待该项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至企业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申请,删去《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未办财产转移手续”字样。

申请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可以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

其它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从其有关规定。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投资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有限合伙的登记注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有限合伙经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十八条风险投资机构中负有限责任的出资人,共同出资之和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出资)应当全部为货币资金。

其他企业变更为风险投资机构时,企业的净资产中应当有不少于1000万元的货币资金。

出资人负无限责任的企业,不得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的风险投资机构。

第十九条风险投资机构的净资产可以全额投资。

第二十条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分期缴付;

分期缴付的时间和金额,由出资人在公司章程中或者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下列内容:

(一)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其实缴注册资本金额。

(二)属于有限合伙的,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各合伙人的姓名和承担责任的形式、出资总额以及实缴金额。

第二十一条风险投资机构缴付注册资本(出资额)时,应当按照规定验资,并持验资报告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缴付手续后,再将注册资本(出资额)划转至本企业帐户。

第二十二条风险投资机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应当与其章程或者协议书中确定的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

(二)受托经营管理其它投资性公司的创业资本;

(三)投资咨询;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风险投资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第二十四条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除应当符合有关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银行开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第二十五条外国公司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和终止,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六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注册事项包括:

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资金和营业期限。

第二十七条外国公司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外国公司合法开业证明;

(三)指定(委托)书。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发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外国公司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有关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未办理设立登记的,可以在期满前10日内申请保留续展,经批准可以续展6个月。

名称保留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或者未办理设立登记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销售所属外国公司及所属外国公司投资企业所生产产品;

从事所属外国公司及所属外国公司投资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制造、生产、加工所属外国公司及所属外国公司投资企业生产所需零配件;

直接制造、生产、加工符合中国产业政策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在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已批准的经营范围核定其具体经营项目。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公司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外国公司的资本信用证明;

(六)外国公司章程、所设分支机构章程;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其身份证明;

(八)营业场所证明;

(九)外国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的文件;

(十)外国公司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的证明;

(十一)指定(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接到上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对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按照经营资金最近一期的拨付期限设定《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并在“经营期限”项下注明该有效期,在“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经营资金数额以及是否待缴的状况。

经营资金按期拨付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后,换发按照下一期拨付期限设定有效期的《营业执照》,并注明其经营资金数额以及实际拨付数额;

经营资金全部拨付后,换发有效期与分支机构申请经营期限相一致的《营业执照》,并注明经营资金数额和实际拨付数额。

第三十三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经营资金、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经核准后,持《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和负责人的,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四)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要求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和负责人的,不提交前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艺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