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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业务细则修改

郑州商品交易所业务细则修改情况的说明

一、业务细则合并情况说明

目前,郑商所五个交易品种分别制定了交割细则、仓单管理办法、风险控制

管理办法等业务细则,各品种间规定均有一定差异,随着交易所上市品种的增加,

会员和客户对各品种业务细则的了解越来越难。

为便于投资者对业务细则的熟

悉掌握,郑商所将各品种的业务细则合并为一个,合并后的业务细则条文尽可能

一致。

对于因品种自身特点而不能统一的内容,以单独成节的形式表示。

会员和

客户在阅读业务细则时,凡是没有单独成节的,只需要查找有品种名称字样的条

款即可,其它内容各品种都是一样的。

尤其是新品种上市时,对于已参与过郑商所上市品种交易的投资者,只需要了解带有新品种名称的条款即可。

对于各品种的出入库、仓储、检验等费用标准及升贴水标准,受现货市场因

素影响较大,所以,以后不在业务细则中具体规定,而是通过交易所另行公告的

形式告知。

一方面便于投资者对所有品种做对比;另一方面有利于各项费用及仓单升贴水规定更贴近实际。

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改重点说明

1、仓单由每周公布改为每日公布,使仓单信息更透明化,更方便投资者了解掌握。

2、从制定规则的技术考虑,取消了《交易编码管理办法》,将原《交易编码管

理办法》的内容移至交易细则。

并删除《交易编码管理办法》中有关会员交易编码管理员的规定。

三.《郑州商品交易所跨期套利管理办法》废止后的说明

1、套利指令的界定仍然保留,但移入交易细则。

1

2、套利单边收取保证金的规定,移入结算细则。

3、取消了套利持仓为一般投机持仓3倍的规定,是因为这次规则修订放大了

一般月份和交割月前一月的持仓规定,可以满足一般套利交易的需要。

对于交割月套利,本次规定套利持仓为交割月前一月下旬的限仓标准。

四、《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改重点说明

1、新的结算细则第三十七条对会员出金标准和计算公式进行了修改。

2、取消《郑州商品交易所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业务管理办法》,修改为结算细则第五章“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以便与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一致。

3、自新的结算细则生效实施之日起,交易所对会员结算准备金中的货币资金计付利息的标准由此前的0.72%提高到1.53%。

五、《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修改重点说明

1、申请套保的截止时间。

由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个交易日推迟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的第15个交易日。

2、套保建仓或确认的截止时间。

由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0个交易日推迟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套保额度不得重复使用的起始时间,由交割月前一个月的第11个交易日推迟至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

4、取消了以套保名义接收仓单必须于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自动注销的规定。

5、在强制减仓时,套保持仓与投机持仓适用相同原则和程序。

六、《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改重点说明

1.明确交割主体及交割单位

原不同品种的交割细则对交割主体及交割单位的规定不尽统一,而新细则

对所有品种统一规定,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得交割,持仓

2

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并规定了相应的平仓措施及处罚规定。

2.统一各品种交割方式和交割配对原则

郑商所现有品种中,有的实行集中交割(白糖、棉花、PTA),有的则是滚动交

割(小麦、菜籽油),而滚动交割又根据品种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配对原则。

此次

修改时,从买卖双方公平及方便会员和投资者出发,明确所有品种适用相同的交

割流程和配对原则,即进入交割月起,买卖双方均可提出交割申请,达成一致的,

予以配对交割;未达成一致的,在最后交易日集中配对交割。

这样规定,一方面对

于以前是集中交割的品种来说更方便,另一方面对于以前是滚动交割的品种买卖双方来说更公平。

3、取消了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仓单持有数量为交割月持仓2倍的限制。

七、《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重点说明

(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

实践中,有个别会员在交易所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向

银行质押,用于贷款担保,从而给银行乃至仓单交割、转让的受让人带来较大风

险。

根据国家担保法的基本原则,特定权利凭证(如股票)的质押关系须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方能生效,并可对抗第三人。

所以,第五条增加了第二款,即:

“会员或客

户使用标准仓单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须向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手续。

未经交易所办理质押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会员或客户等第三人。

(二)交割预报

1.从改进交割管理工作,方便会员和客户出发,第十五条将各品种收取的交割预报定金统一为20元/吨。

2.根据不同品种的现货特点,第十五条第2款规定,对已存放在交割仓库的商品申请交割的,仍应交割预报,但无须交付预报定金。

3

(三)入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为公平、公正解决入库商品质量检验问题,第二十六条规定,小麦的入库质

量检验由交易所组织实施;并规定由质检机构作出的入库商品质量检验结论为入库检验的最终结果,不予复检。

(四)PTA仓单有效期

1、仓单管理办法规定的注销时间。

原业务细则对PTA仓单无有效期规定,现修改为“每年9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PTA标准仓单,在该月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该月第16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后开始受理新仓单的注册申请。

现货贸易中,PTA周转很快,其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为了保证交割商品的安全,规定PTA仓单在库时间最长为一年,每年集中退出一次,退出时间在9月底。

选择9月份退出原因:

一方面,9月份为消费旺季,便于仓单流出市场;另一方面,梅雨季节和高温期刚结束,选择此时出库,有利于降低交割PTA存放受潮风险。

另外,10月比其他月份多一个长假,这样仓单全部注销后,不影响10月合约仓单的注册。

在9月份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仓单,在9月份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给客户留出3天办理仓单注销手续时间。

为了避免出现不同类别的仓单,本次规定在仓单注销完之后再接受新仓单

注册申请。

投资者若想及时注册仓单用于后续月份交割,可以提前办理入库、质检或免检手续,在9月第15个交易日之后提交注册申请,保证10月合约有足够的仓单可以交割。

2、PTA标准仓单用于当月交割的注册截止时间。

在第五十条将PTA标准仓单用于当月交割的注册截止时间规定为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下午3时。

原《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自交割月的第五个交易日下午3时起,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仓库提出的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按照前述规定设置PTA仓单退出时间,可能造成9月

4

份第6个交易日至第15个交易日之间注册的仓单(不用于本月交割)被强行注销,给客户造成不便,现将第5个交易日调整为最后交易日(第10个交易日),即向后顺延了5个交易日。

3、PTA标准仓单的首次退出时间。

“2009年1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PTA标准仓单,在该月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之后注册的仓单每年9月注销。

之所以增加了首次退出时间,是因为按照仓单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目前已经形成的仓单只有到2009年9月才能退出,导致现有仓单所载货物的质量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作出首次退出的规定。

(五)交割商品入库方式及标准

根据白糖现货市场的实际情况,第三十五条增加规定,货主对交割白糖的出

库质量提供担保的,经交割仓库书面同意,报交易所批准后,其白糖可免检入库。

(六)仓单转让手续费:

PTA由2元/吨降低到1元/吨,棉花由4元/吨降低到2元/吨。

八、《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改重点说明

(一)保证金制度

根据市场发展与风险控制兼顾的原则,对一般月份和交割月前一个月的交

易保证金标准做了部分调整,交割月仍保持原标准不变,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尽可能统一。

具体标准对比如下:

1.调整了一般月份合约保证金水平

新规定(一般月份):

双边持仓量(N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

N≤70

70

90

N100

白糖、PTA

6%

8%

10%

12%

5

 

双边持仓量(N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

N≤40

40

50

N60

硬麦、菜油

5%

7%

10%

12%

双边持仓量(N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

N≤30

30

40

N50

强麦、一号棉

5%

7%

10%

12%

N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

万手。

原规定:

双边持仓量(N万手)

N≤40

40

50

N>60

白糖、PTA交易保证金标准

6%

9%

12%

15%

硬麦、菜油交易保证金标准

5%

7%

10%

15%

双边持仓量(N万手)

N≤30

30

40

N>50

强麦交易保证金标准

5%

7%

10%

15%

双边持仓量(N万手)

N≤16

16

20

N>30

棉花交易保证金标准

5%

7%

10%

15%

(1)调整了一般月份合约提高保证金后的持仓量基准

郑商所现行保证金制度基本上是在各品种上市时,根据当时的市场环境、市场规模制定的,这些规则的制定集中在2003—2005年期间。

近年来,随着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政策的实施,投资者数量大幅增加,市场规模显著扩大,截至2007年年底,郑商所市场总持仓113.7万手,较2005年末45.2万手增长152%。

当前市

场环境与前期相比发生了较大改变,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在新修订的风

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对一般月份合约提高保证金的持仓量基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比如白糖由此前的40万手以上提高保证金,这次调整为70万手以上提高保证金。

(2)调整了一般月份合约保证金随持仓量变化的标准

目前郑商所各品种一般月份合约保证金随持仓量变化的标准为每上升一档提高2-5个百分点,其他交易所品种的标准为每上升一档提高1-3个百分点,郑

6

商所的规定明显偏高。

本次修订将一般合约保证金随持仓量变化的标准调整为每上升一档提高2-3个百分点,略高于市场的平均水平,既保证了控制市场风险

的能力,又减少了部分投资者利用资金优势影响市场价格的可能性,同时也起到

了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作用。

比如白糖,以前持仓达到40万手以上的,保证金

由6%提高到9%,相当于提高了50%,提高速度太快,不利于市场发展。

现在则是持仓达到70万手以上的保证金由6%提高到8%。

2.统一了交割月前一个月各品种的保证金标准

新规定(交割月前一个月):

品种

交割月前一个月

上旬

中旬

下旬

强麦、硬麦、一号棉、菜籽油、白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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