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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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要修订条例
1月14日,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指出: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
这段表述回答了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干部任用条例》的地位,二是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的根据。
《干部任用条例》在干部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总章程。
这里面有三层意思。
第一,它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依据,对选拔任用工作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二,它是干部工作制度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
第三,它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也就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条例》的重要作用从2002年颁布以来的贯彻执行情况可以很充分地看到,已经深入人心。
既然《干部任用条例》地位重要、作用重要,就必须是与时俱进的。
十多年来,党的干部队伍状况和干部工作所处环境、面临形势任务都发生了深刻变化,2002年颁布的《条例》逐步显现出一些不够适应、不够完善的地方,需要作出修订。
修订的原因和根据就是上面分析中央印发《条例》通知的三句话就可以得出来。
第一,中央对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这在习近平总书记全国组织工作会议讲话有集中体现,我们在学习讲话中都切实感受到了一些深刻的思想、鲜明的观点。
这些新精神新要求,就需要通过《条例》的修订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规定;
第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新经验新成果,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需要通过《条例》修订加以吸收和衔接;
第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亟需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
去年5月上旬,在研究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筹备工作时,中组部提出了修订《条例》的建议,得到习近平总书记和刘云山同志的充分肯定。
中央修订《条例》从去年5月中旬启动,到今年1月14日正式颁布,历时8个月,大的修改24稿。
中央对《条例》修改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条例》的修改做出重要指导,亲自审改把关,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政治局会议进行审议。
刘云山同志4次审改修订稿,在主持召开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又专题听取汇报,作了重要修改。
赵乐际同志明确了条例修订的基本原则,为条例修订工作定了基调。
修订过程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研究思考基础上,针对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动员全党上上下下的力量,经过了几上几下,在实践基础上形成了“最大公约数”,可以说新修订的《条例》是全党智慧的结晶。
《条例》的修订有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召开所奠定的坚实思想基础,有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所营造的良好氛围,使《条例》修订提出的一些改革措施很容易形成共识。
1月22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充分肯定了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工作,把它列为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已经取得的9项重要成果之一。
这9项重要成果分别是: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商注册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二、条例修订重点改了什么
《条例》原有13章74条9700字,修订后,共13章71条11400字,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
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与原来相比,修订后的《条例》在章节上新增了“动议”一章,拆分了“酝酿”一章。
拆分“酝酿”一章,主要考虑酝酿不是选拔任用的一个独立环节,而是贯穿于从动议到任职前的各个环节,不好独立成章,拆分到相应的环节中规定,操作起来更明确。
在条款上,增加了10条,即新《条例》的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删除了13条,即原《条例》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
除文字性修改外,实质性的改动有94处,在着力体现中央新精神新要求的同时,《条例》保持了基本框架和内容的总体稳定。
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首先在于蕴含其中的基本精神和方向指引,回答了干部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主要有七个,包括“选什么样的人”、“选人的根本原则是什么”、“树立什么的用人导向”、“用什么办法选人”、“怎样教育培养人”、“怎样管人”、“用什么样的作风选人”。
这七个方面的基本精神和方向指引,我们要在学习贯彻新《条例》中不断领悟,今天就不详细讲了,主要按照《条例》的行文顺序,对条文的重点修改部分做一个简要的对比。
大家需要思考的是:
为什么这么改、为什么这么加、为什么这么减?
在下面的第三大部分我也会讲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条例的目的意义。
增加了“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将选人用人机制由原来的“富有生机与活力”改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
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内涵增加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强调我们党的旗帜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
特别是鲜明地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写了进来。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
新《条例》规定了必须坚持的7项原则,即:
党管干部原则;
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依法办事原则。
比较2002年《条例》,“增一加二改二”,增一就是比原来的六条多了一条,把原第二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分解为现在的第二条、第三条原则,其中第二条“任人唯贤”前新加了“五湖四海”内容,第三条“德才兼备”后新加了“以德为先”内容,这是以德为先标准第一次写入《条例》;
把原第三条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调整了顺序,就是现在第四条原则的表述,不是降低了群众公认的权重,而是委任制度干部主要适用实绩晋升原则;
把原第四条中的“平等”删去、前面加上“民主”,就是现在的第五条原则,由“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改为“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这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规定的是领导班子配备。
新《条例》在原来领导集体必须坚持“三个基本”改为“五个基本”,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
将原“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改为“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将原《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拿到本条中并改为“注重使用后备干部”并新增“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新增“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这“三个注重和一个用好”放在总则第三条集中表达,体现了中央关于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和不唯年龄使用干部的新要求。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基本条件。
第一项增加了“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项增加了“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第三项将原“开拓创新”改为“求真务实”;
第五项增加了“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俭节约”、“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是对干部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德的要求。
第八条,基本资格。
第三项,增加了“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这就明确回答了比如提任领导职务需要三年、提任非领导职务需要四年的问题。
第九条,关于破格提拔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破格提拔只有两种情况,一是特别优秀,二是工作特殊需要。
新条例分别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
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
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同时,为保证破格提拔不能成为普遍情形,规定: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规定的资格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选拔渠道。
增加了“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的要求,增加了“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内容。
——第三章动议
这是单独增加的一章,分三条,关键词是“提出工作意见”、“提出初步建议”、“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重新定位民主推荐制度,把民主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时的民主推荐,将原“民主推荐由上级组织部门主持”改为“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时的民主推荐,将“二次会议推荐”的做法写入新《条例》。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新增了对参加“个别谈话推荐”或“会议推荐”的范围作出“可以适当调整”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
将原“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改为“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原《条例》规定“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新《条例》修改为“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这一章的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都是增加的。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