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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隔离医学观察指南

附件6

 

新冠肺炎疫情隔离医学观察指南

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一)管理对象。

1.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及其密接的密接。

2.入境人员。

3.其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隔尽隔人员。

(二)场所要求。

1.选址。

合理利用现有的资源,遵循影响面小、安全性高的原则。

(1)应当相对独立,与人口密集居住与活动区域保持一定防护距离,远离污染源,远离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存区域,以及存在卫生污染风险的生产加工区域,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隔离场所。

(2)具有较完备的城市基础设施,应当为合法建筑,其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抗震防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配备有保证集中隔离人员正常生活的基础设施。

优先选择楼层较低的建筑作为隔离场所,确保室内各类设施的安全,尤其高楼层窗户、阳台、天井等应当加强封闭式安全防护。

2.设置。

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内部根据需要合理分区和设

置通道(“三区两通道”)。

(1)“三区”。

指生活区、医学观察区和物资保障供应区等,不同区域之间应有严格分界,需采取物理隔断方式进行隔离,并设置明显标识。

(2)“两通道”。

应包括工作人员通道和隔离人员通道。

两通道不能交叉,尽量分布在场所两端,并设置明显标识。

具备条件的观察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垃圾清运通道与隔离人员进出的通道分开。

(3)医疗废弃物暂存点。

应在观察点设置医疗废弃物暂存点,由专人管理,有明确警示标识。

按《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日及时清运。

3.设施与条件要求。

观察对象独立房间和独立卫生间,应当具备通风条件,窗户限位,满足日常消毒措施的落实。

房间内及楼层的卫生间均配备肥皂或洗手液、流动水和消毒用品。

每个房间在卫生间和生活区各放置一个垃圾桶,桶内均套上医疗废物包装袋。

4.最好具有独立化粪池。

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后污水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如无独立化粪池,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处理后再排放,消毒方式参照《新冠肺炎疫情消毒技术指南》(附件8)中粪便与污水消毒方法。

(三)人员配置与职责。

1.人员配置。

在集中隔离观察点设立临时办公室,下设防控消毒组、健康观察组、信息联络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病例转运组、人文关怀组,观察点工作人员实行封闭管理。

具体人员配置如下,人员可兼职不同组工作。

(1)观察点负责人:

1名,要求具有较强管理和协调能力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2)医务人员:

按照医务人员与观察对象不低于2:

50的比例配备。

(3)其他工作人员:

包括信息联络、清洁消毒、安全保障、后勤保障、心理辅导等方面的人员,人员可兼职。

根据各地区新冠防控观察点管理工作经验,其他工作人员数量可参考按照医务人员数量的3至4倍进行配备。

2.人员职责。

(1)负责人:

全面负责本观察点的工作,包括人员安排及对外联络等工作。

(2)医务人员:

负责观察点医疗相关工作,包括观察对象本底信息核查、症状、体温监测、心理监测、常规医疗服务、人员转运、健康教育和指导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

(3)信息联络员:

负责观察点的各种信息收集、表格填写及对外报送工作。

(4)清洁消毒员:

负责观察点使用期间和解除隔离后

的内部和外环境的清洁消毒工作。

(5)安全保障员:

负责观察点的负责隔离观察点封闭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

(6)后勤保障员:

负责观察对象和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以及观察点的各种物资的保障工作。

(7)心理辅导人员:

负责观察对象和工作人员的人文关怀工作。

(四)观察点启用条件。

1.观察点需按照设置要求改造、验收合格。

2.防疫和应急物资到位。

3.工作人员经培训后进驻观察点。

4.配有专用人员转运车辆。

(五)管理要求。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由所属地市、县(市、区)政府和乡镇(街道)负责统一管理,当地公安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机构、乡镇(街道)等共同开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具体工作。

1.管理制度。

观察点需建章立制,包括工作制度,如工作人员职责分工、核酸阳性检出者转出方案、观察对象就医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台账,如人员基本信息台账、核酸检测记录、体温监测记录、消毒记录等。

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防止观察点交叉感染。

2.人员信息管理。

辖区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对隔离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健康状况(是否有基础疾病、精神疾病,服药情况,是否有需要陪护的儿童、老年人、无自理能力的病患,是否为孕产妇等)等信息进行登记,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及时向观察点推送转运观察对象名单与基本信息。

观察对象进驻观察点后,医务人员尽快(不超过24小时)核实观察对象基本信息和健康相关情况。

3.卫生防疫要求。

(1)居住期间,应当尽可能减少直接接触,近距离接触时需做好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2)所有观察对象在观察期间不允许与其他观察对象接触。

除工作人员外,严格限制人员进出。

如确需前往集中观察点内公共区域活动的,应当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彼此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减少驻留时间,尽量不触碰公共区域物品及设施。

(3)应定时开窗通风,并根据气候条件适当调节开窗时间;使用空调系统通风时,应选择分体空调,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加大新风量,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

(4)每天对走道、楼梯等场所进行1次消毒,至少清理1次垃圾,必要时及时清理。

隔离期间房间和卫生间可由隔

离人员自行消毒。

对临时设置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要

进一步强化消毒措施,增加消毒频次。

(5)加强隔离医学观察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做好生活保障。

(6)严格按照标准做好隔离场所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和粪便污水的消毒处理,有效降低疾病的传播风险。

(7)物品、家具表面等可能被污染的表面每天消毒2次,受唾液、痰液等污染随时消毒。

消毒时用有效氯为500mg/L~1000mg/L含氯消毒液、75酒精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净。

(8))餐具首选煮沸消毒15分钟,也可用250mg/L~500mg/L含氯消毒液溶液浸泡15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9)拖布和抹布等卫生用具应当按房间分区专用,使用后以1000mg/L含氯消毒液进行浸泡消毒,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冲净,晾干存放。

(10)单人隔离使用的厕所每天消毒1次。

便池及周边可用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

厕所门把手、水龙头等手经常接触的部位,可用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净。

(11)出现病例的房间、设施及物品在疾控部门指导下由专业人员进行终末消毒及评估。

(12)解除隔离观察转出后的房间、设施及物品,由观

察点工作人员进行清洁和消毒。

(13)隔离场所所有垃圾包括观察对象餐盒、生活垃圾等均应当装入黄色医用垃圾处理袋内,按医疗垃圾要求,每日集中回收至隔离点垃圾贮存站。

隔离场所贮存垃圾可根据实际贮存量每2~3天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用专车进行回收处置,并做好日期、数量、交接双方签名登记工作。

4.工作人员要求。

(1)集中观察点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当做好个人防护,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与被隔离对象保持1米以上距离。

如转运病人或因其他工作需要与被隔离对象近距离接触时,应当佩戴N95口罩。

工作后注意洗手和消毒。

(2)医护人员要加强对现场消毒人员培训,确保现场消毒人员能够正确进行个人防护、消毒剂配制、手卫生,规范开展消毒操作。

(3)保洁或消毒人员在配制消毒液时,应当穿戴医用外科口罩、乳胶手套、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服等。

(4)所有工作人员应做好健康监测和定期核酸检测。

5.健康监测要求。

(1)医护人员要登记所有隔离对象基本情况,全面落实集中隔离人员健康监测工作,每天早、晚对其各进行一次健康状况监测,并做好记录。

鼓励使用新技术手段对隔离人员开展体温监测,了解其是否有基础疾患,保障隔离期间的

正常用药。

(2)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隔离对象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辖区疾控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立即转至定点医疗机构。

6.心理健康服务要求。

隔离场所心理辅导人员要及时向隔离人员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缓解隔离人员的负面情绪,预防与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防范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事件。

发现隔离人员可能有精神卫生问题时,及时向对口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

7.解除隔离流程。

(1)解除隔离前的准备工作。

解除隔离前,做好解除观察对象的信息统计,并传递给所在社区,做好接收准备。

(2)资料准备。

观察点提供解除集中医学观察证明和最新核酸检测结果,

(3)健康教育。

告知观察对象返家后应配合社区做好健康监测,出现异常症状及时报告。

(六)保障要求。

1.组织保障。

当地政府组织卫生健康、公安、文旅、消防、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2.人员保障。

根据隔离对象的数量,设置足够数量的医

护人员、公安人员和服务人员等,落实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

3.物资保障。

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当配备体温计、听诊器等医疗器材及口罩、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

储备足够的防护物资(包括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N95医用防护口罩、医用手套、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眼罩等)、消杀设施和消毒药品、急救设施和药品等。

保障有常见病、慢性病的观察对象正常用药,满足需要康复和看护的观察对象相应需求,提供一日三餐、热水供应、取暖、洗澡以及网络等基本生活所需。

4.安全保障。

各地要将隔离点安全保障工作统筹纳入当地疫情防控总体工作部署,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要加强对隔离点的安全保护,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巡查。

加强涉隔离点不稳定因素摸排,扎实做好治安秩序维护和应急处置准备。

深入排查和整改隔离点各类安全隐患,严密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对新建或改建的隔离点,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和建筑材料防火安全等指导服务,一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范发生次生问题和安全事件。

5.信息保障。

建立集中医学观察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交换纳入与解除医学观察人员信息,做好人员无缝对接。

6.强化督导。

由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开展观察点工

作督导,重点督导观察点人员配备、职责分配、规章制度建

立、工作流程及记录、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台账

建立、医疗废弃物处置、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内容。

二、居家医学观察

(一)管理对象。

1.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中特殊人群。

如家庭成员中仅14岁及以下儿童或孕产妇为密切接触者或密接的密接;患有基础性疾病或为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特殊人群。

2.实施“7+7”的入境人员。

3.出院后的患者和解除隔离后的无症状感染者。

4.其他经专业人员评估无法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

(二)管理期限。

实施“7+7”的入境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继续7天居家医学观察,其他人员均采取14天居家医学观察。

(三)场所要求。

1.居家医学观察者最好单独居住;如果条件不允许,选择一套房屋里通风较好的房间作为隔离室,保持相对独立。

2.在相对独立的隔离室放置桌凳,作为非接触式传递物

品的交接处。

3.房间不应使用空调,尤其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共通的中央空调。

4.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用单独卫生间,避免与其他家庭成员共用卫生间。

5.房间内应当配备体温计、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

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及带盖的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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