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模式的思考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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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执法改革的初步尝试。

(一)联合执法模式

为了缓解文化领域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绝大部分地区都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联合执法模式,即在特定时期或阶段,抽调不同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针对特定问题,统一行动,集中查处。

其特点是联合形式比较松散,查处行动主要采取运动战方式,具有较强的临时性。

这种方式在文化市场发展的初期曾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缺陷是联合执法在主体、权限、方式等方面大量存在交叉、重复,无法维持经常化的监管,执法成本高昂,监管对象也可轻松逃避集中查处,不适宜经常采用。

另外,运动战的方式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不理解甚至反感情绪,往往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严重损害执法的权威性。

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市场变化,不能适应监管的需要。

(二)综合执法模式

1996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原则确立后,在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的指导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铺开。

据了解,现在已经做了这项工作的有北京、上海、沈阳、广东深圳、珠海、广州、重庆等地。

归纳起来,目前实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大概有三种模式。

这三种模式分别是:

1、深圳模式,即以深圳为代表的文化领域内设综合执法模式。

深圳模式实行大文化管理与大文化执法,是一种行政主体内部调整行政权力的方式。

深圳市的新闻出版、版权、文化、广电都是合在一起的,包括文物、扫黄打非都在一起,即四块牌子,一套人马。

它内部设了一个稽查队,实际上是实行综合执法的一个稽查队,包括对文化市场、文物市场、广电、出版物市场都进行统一的执法。

它充分考虑了文化市场管理领域的特殊性与专业性,行政审批权与行政执法权既相对独立,又相互统一,可以高效发挥行政权力的效能,更好地利用行政资源,有效监督执法权力的运用。

但从法理上讲,深圳模式并不是《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严格来说,也不属于国务院文件所指的“综合行政执法”,而只是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后行政执法职能相应调整的一种必然结果。

具体而言,就是在行政机构撤、并、改的同时,统一相关文化领域行政审批权,并相应调整行政执法权,在部门内部一定程度上实行行政审批与行政执法的适度分离,行政执法权由一个专门的机构单独行使,而处罚主体仍然是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权限仍来源于该合并后单独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

2、上海模式,即以上海为代表的文化市场的独立综合执法模式。

上海成立了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外加扫黄打非办公室的牌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独立执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旅游等文化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能,并从编制上、职能隶属上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对分离,即管理部门有审批权、管理权,但无执法权,执法权完全掌握在文化市场稽查总队手上。

上海模式充分考虑了文化市场管理领域的特殊性,将相关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完全独立出来,单独设置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有利于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的分离,较好地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及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能够有效防止不同部门各自为政,保护部门利益的现象,同时大大强化了日常巡查监管机制,被媒体形象地称为将分散的“五指”握成“一个拳头”。

上海模式比较符合上海城市的特点。

作为直辖市,上海覆盖地域范围较小,执法对象相对集中,行政隶属关系相对清晰,这些城市特点使得独立的综合执法模式得以有效贯彻运行。

其不足之处在于将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完全分离,在宏观调控上缺乏有效手段,难以实现文化市场繁荣发展与整顿规范的对立统一;

成立后的执法机构与现有行政管理部门同属政府组成部门,相互之间又尚未建立有效监督制约机制,一旦出现问题,协调的级别增高,成本增大,容易滋生新的矛盾;

适应范围较小,其他省可能因为地域广、行政级别分散而造成实施上的困难。

3、沈阳模式,即以沈阳为代表的不同领域合并综合执法模式。

它就是整个大的综合执法,包括城管、工商、交通、环保、旅游、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这些都被统统放在一起来实行综合执法。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改变了过去综合执法政出多门的这样一个状况,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相对的分开,有利于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和因为行政管理体制不健全造成的市场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另外效率问题、编制问题、机构问题、人员问题都比较好解决。

但是这种模式也有问题,忽略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意识形态属性和它的专业属性,因为将一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管理领域放在一起,或者简单的、机械的调整合并,这样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的问题。

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种种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三、对行政执法改革的建议。

结合我省文化市场的特征及执法队伍建设的现状,对照分析联合执法以及深圳、上海、沈阳等模式的利弊得失,笔者认为,我省文化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决不能照搬其他地区的经验,应当创新采用相对独立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即单独设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独立行使文化领域综合执法权,与行政管理部门相对分离又相互监督。

具体如下:

(一)完善文化领域有关立法

从现实情况来看,文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对综合执法的法律支持不明确。

部门法规仍然采用条线管理模式,将文化领域各部门职权(包括审批和执法)条块分离,但又牵扯到其他职能部门,包括工商、公安,职能划分之细,使得在实践中出现管理不顺,严重缺位的现象。

随着法制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决策已经不是改变行政管理的依据,必须有法律支撑方可进行有效改革。

因此,要进行综合执法必须先解决法律问题。

第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只有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江苏省政府必须在得到国务院授权的情况下,以政府令的形式,确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组织的法律地位,并对其职权予以明确界定。

第二,在立法职权范围内,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结合本省实际,对相关文化领域法规内规定的具体内容,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以利于贯彻执行。

(二)在文化领域内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将目前分属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版权、文物、旅游、体育等文化领域部门的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有关的监督检查权统一授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独立行使,在文化领域内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其一,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与其他领域的执法有着明显不同的对象和要求。

在文化领域内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而不象沈阳模式采取大范围综合执法,有利于加强对文化市场的行业管理,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其二,文化市场管理政策性、专业性强,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执法技能。

如音像制品、图书、电子出版物的鉴别、“网吧”的技术监控、电子游戏赌博机种的识别等,与直观性较强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明显不同。

因此,如果把他们混同在一起,将不利于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三,经过这几年的调整,文化领域职能部门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执法体制,在文化领域实行综合执法可以减少职能交叉,提高执法效率和权威,节省执法成本。

(三)设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

在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下单独设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作为政府的直属部门独立行使文化领域行政执法权,配备必要的行政执法编制,全额核拨人员及执法经费.

对人员实行公务员编制及管理,利于充分调动稽查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在稽查第一线增强战斗勇气。

对该文化综合执法部门采取省属垂直管理和政府横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参照工商的管理方式)。

任职人员采取从现有文化领域稽查队伍调任为主,对外公开招考为辅的方式,并在今后逐步向全部对外统一招考的方式转变。

一方面充分利用了现有的文化稽查人才,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稽查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采取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形式

成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将文化领域行政部门原有的行政执法权、处罚权分离出来,有一个重点法律问题必须解决。

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授权,即通过人大立法的方式,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文化领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一一授权给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独立对执法行为、处罚行为负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行政复议、诉讼主体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

二是委托,即由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文化领域行政管理部门就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委托,被委托方统一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委托方对委托事项负行政责任,也就是说行政复议、诉讼主体为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文化领域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采用的是授权模式,笔者认为,基于与上海紧凑的行政机构特点不同的江苏,应采取委托模式。

按照江苏实际情况,一方面,各市文化领域部门设置情况并不一致,呈现多种形式,如果采取授权模式,可能难以正式贯彻执行;

一方面,委托模式操作起来比较简单,不需要通过人大立法程序,更加容易推行实施;

另一方面,通过委托,执法、处罚权力表面上分离,却没有完全分离,形成行政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之间相互牵制的局面,利于规范行政、廉洁行政的实现。

(五)职责分明,相互监督

失去监督的权力极易产生腐败。

法学家李步云先生认为,行政执法是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相对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职权,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作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可分为管理规范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应相对独立并游离于行政管理之间并形成相互监督的关系。

文化领域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应向司法机关学习,如公安==检察院==法院的相互关系值得借鉴。

第一,行政执法相对独立,在行政管理体系上形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执法队伍的依法行政“监管”行为;

第二,行政执法机构又可以通过对市场的“监管”查处工作来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准入”上是否“依法按规审批”;

第三,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立案,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调查处理,综合执法部门对移交的案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调查、处罚,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处罚情况如有异议,可以向上级综合执法部门提出复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是大势所趋,而江苏文化市场的改革应在结合分析多种模式利弊的前提下,采取创新的模式,希望所提拙见对改革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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