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8号 精品005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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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新华。

  委托代理人陈幼君,上海广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电子管厂

  负责人徐国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广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坚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赵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闵民一民初字第5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依法延长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赵华于1977年9月经学校毕业分配进上海电子管厂工作。

  赵华在该厂工作至1993年,之后未再正常工作。

  2019年6月30日,赵华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集团公司为其补缴1993年12月至该案结案之月的社会保险费。

  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沪劳仲2019办字第4991号仲裁裁决,对赵华的申请请求不予支持。

  赵华对此不服,曾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以2019闵民一民初字第9347号案件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2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赵华要求广电集团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2019年7月11日,赵华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与广电集团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裁令广电集团公司支付其1993年10月至仲裁结束期间的工资298,756元及25的补偿金66,689元。

  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闵劳仲2019办字第3862号仲裁裁决,对赵华的申请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于2019年10月20日以2019闵民一民初字第11250号案件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2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赵华要求广电集团公司支付其1993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工资304,540元及25的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2019年10月6日,赵华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电子管厂以下简称电子管厂支付其1993年至今拖欠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支付其故意拖欠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为其缴纳1993年1月至2019年10月6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闵劳仲2019决字第474号仲裁决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为由,对赵华的请求,未予受理。

  原审法院于2019年10月13日以2019闵民一民初字第10904号案件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对赵华要求电子管厂支付其1993年起至今拖欠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赔偿其故意拖欠造成的一切损失费,以及为其缴纳1993年至退休时的社会保险费之请求,未予支持;

对于赵华要求电子管厂赔偿其全额工资5倍的赔偿金1,522,700元之请求,未予处理,并据此判决驳回赵华的诉讼请求不包括不予处理部分。

  2019年11月10日,赵华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与上海广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资产公司自1993年12月起恢复劳动关系;

并裁令广电资产公司支付其1993年10月至仲裁结束之日期间的工资304,540元及5倍赔偿金1,522,700元;

按每月3,200元为基数为其补缴1993年10月至结案之日的社会保险费。

  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徐劳仲2019决字第1116号仲裁决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为由,对赵华的请求未予受理。

  赵华对此不服,曾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该院又将案件移送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以2019闵民一民初字第2213号案件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对于赵华要求恢复双方间的劳动关系、要求广电资产公司以3,200元月的缴费基数为其补缴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以及要求广电资产公司支付其工资315,391元之请求,未予支持;

对于赵华要求广电资产公司支付其1992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奖金630,782元、1992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年终奖1,576,955元、1992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有毒有害高温岗位福利待遇4,730,865元、1992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重大损失4,730,869元、鉴定费、交通费、复印费、打印费等总计300,000元之请求,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未予处理,并据此判决驳回赵华的诉讼请求不包括不予处理部分。

  2019年12月18日,赵华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电子公司1、支付其1993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工资304,540元及赔偿金1,522,700元;

2、以3,200元月的缴费基数为其补缴1993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

  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普劳仲2019决字第2665号仲裁决定,以广电电子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赵华对此不服,曾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于2019年3月16日以2019闵民一民初字第3727号案件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6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对于赵华要求广电电子公司支付其1993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工资304,540元及以3,200元月的缴费基数为其补缴1993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未予支持;

对于赵华要求广电电子公司赔偿其全额工资5倍的赔偿金1,522,700元之请求,未予处理,并据此驳回赵华的诉讼请求不包括不予处理部分。

  2019年1月19日,赵华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与广电集团公司、电子管厂恢复劳动关系,增加1992年至2019年1月期间的30年工龄,并裁令广电集团公司、电子管厂为其补缴1992年至2019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其1992年至2019年1月期间的工资315,391元、1992年至2019年1月的奖金630,782元、1992年至2019年1月的年终奖1,576,955元、1992年至2019年1月的福利待遇4,730,865元,并赔偿其违法造成的经济损失4,730,869元。

  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闵劳仲2019决字第31号仲裁决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为由,对赵华的请求未予受理不包括已经仲裁处理部分。

  同日,该仲裁委员会还作出闵劳仲2019通字第1号通知,认为赵华提出的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广电集团公司补缴1993年12月至结案之月的社会保险费、支付1993年10月至仲裁结束期间的工资及25的补偿金,要求电子管厂支付其1993年至2019年10月6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及故意拖欠造成的一切损失、缴纳1993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事项已经仲裁机构作出处理,因赵华对其原已审结的案件重复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不包括未予处理部分。

  原审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以2019闵民一民初字第1976号案件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对于赵华要求与电子管厂恢复劳动关系之诉讼请求,未予处理;

对于赵华要求电子管厂为其补缴1993年至2019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其1993年至2019年1月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以及要求电子管厂赔偿其违法造成的经济损失之诉讼请求因赵华已于原审法院2019闵民一民初字第10904号案件中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故未再予以处理;

对于赵华要求电子管厂为其补缴1992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其1992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以及1992年至2019年1月期间的年终奖之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对于赵华要求电子管厂支付其鉴定费、材料费、交通费30万元之诉讼请求,对其中的鉴定费一节,因原审法院已于2019闵民一民初字第10904号案件中处理,未再重复处理,而材料费及交通费因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亦未予以处理;

对于赵华要求广电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据此判决驳回赵华的诉讼请求不包括不予处理部分。

  2019年3月17日,赵华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与广电资产公司恢复劳动关系,1992年1月至2019年3月17日连续工龄30年;

2、广电资产公司为其补缴1992年1月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

3、广电资产公司支付其1992年1月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的工资315,391元;

4、广电资产公司支付其1992年1月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的奖金630,782元;

5、广电资产公司支付其1992年1月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的年终奖1,576,955元;

6、广电资产公司支付其1992年1月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的福利待遇4,730,865元;

7、广电资产公司赔偿其剥夺十六年劳动权利十六年经济损失4,730,869元;

8、广电资产公司赔偿其鉴定费、交通费、复印费、打印费、材料费等总计300,000元;

9、广电资产公司归还其被扣押的股份、股票、奖票,并赔偿1,300,000元;

10、广电资产公司赔偿其伪造辞职书给其带来的重大经济损失4,730,869元。

  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17日作出闵劳仲2019决字第68号仲裁决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为由,对赵华的请求未予受理。

  原审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以2019闵民一民初字第3994号案件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对于赵华要求自1992年1月起恢复劳动关系、要求广电资产公司以3,200元月的缴费基数为其补缴1992年1月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支付其1992年1月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的工资315,391元之诉讼请求,以重复起诉为由,未再予以处理;

对于赵华要求广电资产公司支付其1992年1月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的奖金630,782元、年终奖1,576,955元、有毒有害高温岗位福利待遇4,730,865元、1992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重大经济损失4,730,869元、归还其扣押的股份、股票、奖票并赔偿经济损失1,300,000元、赔偿其因伪造辞职书给赵华带来的重大经济损失4,730,869元之诉讼请求,以赵华与广电资产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未予支持;

对于赵华要求广电资产公司支付其鉴定费、交通费、复印费、打印费、材料费等总计300,000元之请求,以鉴定事项系在2019闵民一民初字第10904号案件中产生,该案已对鉴定费进行了处理为由,未再予以处理,以交通费、复印费、打印费、材料费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未予处理,并据此判决驳回赵华的诉讼请求不包括不予处理部分。

  2019年3月17日,赵华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广电电子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1992年1月至2019年连续工龄30年;

2、广电电子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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