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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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

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

1、原因不明低热:

一般标准口温37.5°C-38°C,腋温一天多次在37°C以上,未排除病理性低热、自觉症状不明显,体质尚好者,可给半休7天;自觉症状明显,体质较差者,可给全休7-14天。

确定病因后,按原疾病处理。

如系职业病所致者,应按职业病处理。

功能性低热:

(1)无自觉症状,体质尚好,可予半休3天;

(2)自觉症状明显,体质较差,可予半休7天,以后由基层单位观察处理;(3)低热持续一年以上(或每年在一定季节均有低热),无自觉症状,体质尚好,可正常工作。

如属高温,高空作业或从事重体力劳动者,由单位酌情调整工作。

2、肝炎

(1)急性黄疸型肝炎:

急性期全休2-3个月(含住院或家庭隔离病人全休时间),复查达临床恢复标准者继续半休1个月,达好转标准者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

(2)急性无黄疸性肝炎:

可按急性黄疸型肝炎处理,疸病休时间可根据病情及肝功能恢复情况适当缩短;

(3)慢性肝炎:

活动期可根据症状和体征、肝功能检查具体情况给予全休1-2个月,慢性肝炎稳定期,经复查如病情继续稳定可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

迁延性肝炎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3、肝硬化

(1)代偿期半休6个月;

(2)失代偿期可作长休处理。

4、乙型肝炎病毒携带(HBgAg阳性)者不给病假。

5、胆道感染

(1)急性发作期全休至退热后7-14天;

(2)低热加肝功能损害,参照肝炎标准处理;

(3)低热疸肝功能正常,体温(口探)37.5°C以上者半休10天,体温37.5°C以下者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

6、流感、普通感冒

全休至退热后2-4天。

7、痢疾

(1)急性菌痢:

全休至症状消失后2-4天;

(2)慢性菌痢:

症状较明显者半休10-20天。

8、疟疾

间日疟全休7-10天;恶性疟全休至退热后7-10天。

9、华支睾吸虫病

(1)轻者(无症状或稍有食欲不振、轻度腹泻等)原则上不给病假;

(2)重者(反复感染、并发急性肝囊炎、总胆管阻塞、胰管炎、胰腺炎)按合并症状标准处理;

(3)发生肝硬化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10、胃、十二指肠溃疡

活动期不能进食或有呕吐者全休3-7天,合并出血,出现黑便者全休2-3天;中等量以上出血者全休15-45天;根据症状和血色素恢复情况,逐步恢复原工作。

11、胃、十二指肠炎

剧痛者全休1-3天;伴初学者按胃、十二指肠溃疡标准处理。

12、胃下垂

症状明显者全休1-3天。

13、胃粘膜脱垂参照溃疡病标准处理。

14、肠结核

参照结核病科标准处理。

15、局限性肠炎、慢性结肠炎、结肠易激症候群有明星腹痛、腹泻者全休1-3天。

16、肝脓肿

全休至退热、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14-30天。

17、胰腺炎

(1)急性:

全休至症状消失后14-30天。

(2)原则上不给病假,如有剧痛予全休1-3天,伴有明显腹泻者继续半休7-10天。

18、急性气管-支气管炎

全休3-10天。

19、支气管哮喘

发作期全休1-3天。

20、支气管扩症

合并急性感染者全休至症状消失后3-7天;合并咯血者全休至咯血停止后3-7天;如仅为血丝痰者予半休15-30天。

21、肺气肿

(1)继发急性呼吸道感染、发热气促等时全休3-7天;

(2)并发呼吸衰竭及肺原性心脏病、心功能常在Ⅱ~Ⅲ级者作长休处理。

22、肺炎

全休至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3-7天;已无临床症状尚有X线阴影者全休10-20天,或半休30天。

23、自发性气胸

残腔消失后全休14-21天;并发呼吸衰竭者按长休处理。

24、高血压病

(1)Ⅰ期高血压病或新发病例全休至高血压正常(三次不同日期测量,下同)后继续半休7-10天;

(2)舒压超过14.67Kpa(110mmHg)或收缩压超过24Kpa(180mmHg)药物未能理想控制者全休10-30天。

年龄50岁以上,病期超过一年,血压虽达到22.67/13.33Kpa(170/100mmHg),但较长时间稳定在一定水平,自觉症状不明显者,可予半休10-15天;血压降至临界高血压18.67~21.33/12~12.67Kpa(140-160/90-95mmHg)左右,稳定一个月后,不再给病假;

(3)40岁以上患者,病期超过一年,无明显自觉症状,血压在21.33/12.67Kpa(160/95mmHg)以下者,一般不给病假;

(4)合并心、肾、脑等器质性改变但临床表现不甚严重者,参照上述

(2)、(3)项处理;

(5)Ⅲ期高血压病合并心、肾、脑严重器质性损害及功能失代偿者作长休处理。

25、风湿病

(1)急性风湿性心脏炎:

全休至风湿活动症状消失后半休2个月;

(2)风湿性心瓣膜病:

风湿活动期全休;无心功能不全者原则上不给病假;心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3)风湿性关节严:

①凡表现为游走多发性大关节红、肿、热、痛、功能障碍、全身发热、S.R25mm/h以上,全休至关节红肿消退,S.R不正常,全休1-3天。

26、类风湿性关节严

急性发作期全休1-3个月;多个关节严重受累、功能完全丧失者可作长休处理。

27、冠心病

(1)心肌梗塞:

急性一般全休4-6个月,以后半休2-6个月,病假期长短视心绞痛、梗塞后心律失常和心功能恢复情况而定;旧性无心功能不全者,一般可草场工作,重体力劳动者可照顾转做轻工。

心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2)心绞痛:

不稳定型者全休;稳定型者半休1-2个月;

(3)心律失常:

①心房纤颤或莫氏二型Ⅱ度房室阻滞,高度和Ⅲ度房室传导阻滞伴有心功能不全者,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②功能性阵发性房颤、慢性房颤临床症状不明显者半休7-14天;③频发的阵发性心动过速全休;偶而发作的阵发性心动过速,发作后全休1-2天;④频发早搏伴有症状或处罚者全休14-30天;持久的频发早搏无症状者恢复工作,有心功能不全者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⑤未能查到病因的,稳定持久的Ⅱ度房室传导阻滞、莫氏一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文氏现象)、完全性或不完全性右束枝传导阻滞和室传导阻滞者照常工作;⑥稳定持久的莫氏二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据症状体征予半休7-14天;

(4)心衰:

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

(5)心电图呈典型慢性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者参照冠心病标准处理;仅心电图诊断为心肌劳损者原则上应照常工作。

28、二尖瓣脱垂

症状轻微者照常上班;症状明显者予半休7-14天。

29、病态窦房综合症

有症状者予全休或半休7-14天;无症状仅心动过缓者照常工作;出现心律失常、心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30、病毒性心肌炎

参照急性风湿性心脏炎标准处理。

31、先天性心脏病

无心血管功能不全者原则上不给病假;有心衰者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

32、泌尿系感染

(1)急性期全休4-14天;

(2)慢性期急性发作按急性期标准处理;

(3)临床症状和体征不明显,晨尿有白细胞(+)者,可半休3天;

(4)出现肾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33、急性肾炎

全休之血压正常,水肿消退,尿常规正常,以后半休1个月。

34、慢性肾炎

(1)有临床症状,反复晨尿蛋白(+++)者或者有红、白细胞者全休3-4个月;

(2)高血压明显、尿蛋白(+)以上者全休并参照高血压病标准处理;

(3)无临床症状,尿检查连续三次蛋白(++),有少量红细胞者全休伙半休15-30天;

(4)无临床症状,尿蛋白(+~+),可半休3天;

(5)出现肾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35、肾结核

参照结核病科标准处理。

36、多囊肾

无伴发高血压、急性感染,无肾功能不全者一般不给病假;囊肿合并感染,有发热、脓尿、肾绞痛者全休14-30天;出现肾肝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37、乳糜血尿

确诊为丝虫病者,急性期全休7-14天,慢性期无症状者可半休3-7天;乳糜血尿按血尿(+)(连续2吃,下同)者半休3-7天,(++)以上者全休3-7天。

原因不明者,按血尿情况参照以上标准处理,并及时查明原因。

38、肾功能不全

(1)氮质血症期:

血尿素氮>25mg%(8.9mmo1/L)、血肌酐>1.5mg%(132.6umol/L),全休2-4个月;

(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作长休处理。

39、贫血

(1)急性贫血者全休至血红细胞数及血色素恢复接近正常后7-14天;

(2)缺铁性贫血:

有明显的慢性贫血症状者全休1-2个月,以后视病情轻重(依据症状、血色素及红细胞数)给半休1-2个月;

(3)再生障碍性贫血:

如多次化验血液显示红细胞为(1.0~2.0)×1012/L(100~200万/mml),白细胞为(2~3)×109/L(2000-3000/mm3),血小板为(30~40)×109/L(3-4万/mm3),并伴有明显出血倾向者作长休处理。

40、白血病

(1)急性:

缓解期予全休或半休轻工;

(2)慢性:

视病情予半休或轻工;急性发作者按

(1)项处理。

41、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发作期全休14-30天。

42、过敏性紫癜

发作期全休至症状体征消失后7-14天。

43、糖尿病

(1)症状不明显,空腹血糖为7.3~16.8mmol/L(130-300mg%)者半休7-30天;

(2)“三多”(多尿、多饮、多食)、乏力、浮肿、蛋白尿(+~++)等症状体征较明显者全休1-2个月;

(3)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并发症和伴随病者作长休处理;

①反复酮血症或/和酸中毒者;

②经常空腹血糖>16.8mmol/L(300mg%)、有明显临床症状并有明显消瘦者;

③反复泌尿道感染,出现败血症、肾性高血压或肾功能衰竭者。

④严重的糖尿并视网膜微血管病变(眼底检查发现有微血管瘤、硬性及软性渗出物、出血等)者;

⑤合并严重的多发性神经炎、有功能障碍者。

44、痛风

(1)急性期:

凡表现为受累关节红、肿、热、痛、功能障碍,并伴发热、血白细胞增高、血沉加速、血尿酸>595umol/L(10mg/dl)者全休15-30天;

(2)慢性期:

病情稳定者一般不给病假:

(3)出现肾绞痛、高血压及尿毒症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4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1)甲状腺吸131碘≤5%(24小时),血清蛋白结合碘≤1微克/100毫升,T3T4下降,TSH增加,心血管和神经系统症状明显者全休2-3个月;

(2)经治疗后症状较轻者半休2-3个月。

46、甲状腺功能抗进

(1)甲状腺吸131碘明显增加(24小时>70%),,T3T4升高,TSH降低,脉率110次/分以上,中毒症状明显者全休3-6个月;

(2)合并甲亢性心脏病参照心律失常和心功能不全处理;

(3)甲亢经治疗后甲状腺吸131碘50-70%(24小时),脉率90次/分,体重增加,症状好转者可予半休1-2个月。

47、更年起综合症

原则上不给病假;症状严重者全休3-7天。

48、心功能不全(心力衰竭)

(1)心功能经常在Ⅱ级(心衰Ⅰ级)者半休轻工;

(2)心功能经常在Ⅲ级(心衰Ⅱ级)者全休3-6个月;

(3)心功能经常在Ⅳ级(心衰Ⅲ级)者作长休处理。

49、药物、植物中毒级物理因素疾病

全休至症状基本消失后7天。

结核病科

1、肺结核

(1)活动期全休4-6个月,排菌者全休至痰结菌阴转,以后视病情可再半休1-2个月;

(2)稳定期可恢复正常工作;

(3)损坏肺、慢性纤维空洞而遗有严重功能障碍者,或各型肺结核反复大咯血(平均每1-2月咯血一次,每次500ml以上),痰结菌持续(+),有明显临床中毒症状者,可视病情作长休处理。

(4)对经系统亢痨治疗仍长期痰结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考虑复工:

①非教育、保育、食品、服务行业者;

②无临床中毒症状、代偿机能良好者;

③病变一年无变化者。

2、胸膜炎

有明显连创症状者全休1-3个月;有胸腔积液者全休至胸液吸收后3个月;胸膜增厚粘连、无临床症状者原则上不给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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