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讲解介绍培训PPT文档格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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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讲解介绍培训PPT文档格式.pptx

,1.延续实施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qing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qing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qing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1.延续实施政策,具体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1.延续实施政策,具体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qing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一、对参加疫qing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qing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一、对疫qing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qing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qing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1.延续实施政策,具体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qing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四、受疫qing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qing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qing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qing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qing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qing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qing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qing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qing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qing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qing情况另行公告。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1.延续实施政策,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qing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16号):

一、经省政府同意,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qing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qing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号)中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qing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qing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号)一、对受疫qing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1.延续实施政策,1.延续实施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8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即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七、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3.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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