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运营管理服务合同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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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乙方(承租方):

注册(或自然人居住)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为企业时填写):

(乙方为自然人时填写):

鉴于乙方为某商城(下简称国城)商铺业主(或实际租赁户),甲方为专业从事商业地产运营管理服务的,为统一商业业态规划、规市场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保障物业的公共区域合理使用、规物业的公共秩序,乙方将其拥有产权(或租赁)的商铺交由甲方提供进行统一的商业化管理服务。

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商业管理服务区域

1-1、本合同商业管理服务区域为位于省襄阳市邓城大道1号与春园北路交汇处的:

某商城层号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部门测量为准)。

本合同中商铺均指上述商铺。

1-2、根据市场统一规划布局,归类经营,经双方约定,该商铺经营围仅限于

业态经营。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其商号、经营业态、商铺区域的用途和在商铺区域经营的品牌、类别和模式。

1-3、甲方有权允许其他经营户在国城其他区域经营与乙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二条商业管理服务期限

本合同商业管理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本合同商业管理服务期限。

第三条商业管理服务容

3-1、制定、修订并执行国城经营管理制度,使国城的经营能够有序进行。

3-2、对国城进行合理、统一的功能划分,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3、国城装饰装修管理,对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装修人文明装修,不影响他人正常经营。

3-4、对国城整体的宣传、推广工作。

3-5、处理消费者的投诉,解答经营户的工作咨询。

3-6、对国城公共区域的商业用途进行管理。

3-7、管理规定或管理细则中约定的其他由甲方负责提供商业管理服务的容。

第四条商业管理服务费

4-1、本合同期限,商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具体如下:

合同年度

服务费标准(元/㎡/月)

年服务费(元)

第一个合同年度

第二个合同年度

第三个合同年度

前三个合同年度合计服务费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年度”均系指自各合同年度起始日起向后推算,每满十二个月为一个合同年度。

4-2、付款方式为:

乙方应按年度支付服务费。

乙方应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向甲方支付第一个合同年度的全额服务费,其后的服务费应当在当年度合同期满前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支付下一个年度的全额服务费。

如遇法定节假日须在法定节假日前提前支付。

4-3、自第四个合同年度开始,商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的商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向甲方支付;

甲方的该项通知应当在该合同年度起算时提前至少两个月作出,且甲方依本条通知的商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应当处于同类型或相近类型服务费的合理水平。

4-4、履约保证金、商业服务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的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5-1、为维护市场信誉、业主权益、商铺完整性、消费者权益,以及保证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所载乙方应遵守、履行的条款及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万仟佰拾元整)。

保证金应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返还时不计利息)。

乙方无权将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约期间冲抵乙方应缴纳的商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5-2、在本合同有效期,乙方任何顾客对乙方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投诉、索赔,要求退还有关商品及收回购买该商品所支付的金额或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只要顾客提供了消费者协会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上述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书面文件,且要求甲方进行处理的,甲方即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顾客的要求及支付有关索赔,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若乙方违规经营遭到政府部门处罚,可能对该房屋所在物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代付罚款(金额以政府处罚通知为准)。

5-3、若乙方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将乙方应付而未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若该保证金在扣除后不足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总额的,乙方应在保证金总额不足之日起五日补足;

乙方逾期补足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三收滞纳金,直至乙方补足全款。

5-4、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时,若乙方已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一切乙方应付费用,未出现恶意破坏商铺及公共区域装修,退场后没有未了结的消费纠纷、税费纠纷等其他纠纷,在合同期满后6个月,甲方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第六条税费

6-1、乙方经营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6-2、乙方在该商铺从事经营业务所引起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6-3、乙方不得拖欠相关税费,合同期满,乙方未缴清应交政府部门税费以致影响后续商家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代为缴纳,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第七条商铺的装修

7-1、乙方在足额缴纳本合同中约定相关费用后,可到某商城运营管理公司办理相关装修手续,并严格按照本合同中约定部分执行。

7-2、乙方装修方案需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不得损及甲方及其他租户权益,必要时乙方须做装修区域防尘防护。

乙方应就装修工程足额投保,并按时缴纳装修押金、管理费、清运费、临时供电费(若有)等相关费用。

7-3、乙方只有在该租商铺的二次装修通过消防部门、质检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验收后,才具备开始对外营业条件。

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在该物业二次装修的消防、质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及验收手续,乙方应提供前述审批及验收所需的一切配合,但甲方不承担任何有关乙方未能通过消防、质检及其他相关验收的责任。

7-4、乙方负责提供完善的符合国家相关的消防及建筑安全管理规定的装修设计方案,报消防审批通过或委托甲方统一代为报批。

并在设计方案中表明所采用的装修材料和施工方法;

遵照政府相关规定,确保选材、施工都符合国家相关的消防安全及质量管理规定。

7-5、若乙方在该商铺的二次装修不能通过消防、质检及相关部门的验收或者乙方在装修及验收过程中接到消防、质检及其它相关部门的任何整改意见,乙方应立即按照要求进行相应的整改。

7-6、乙方保证其装修设计方案和在该商铺的一切装修活动都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及质量管理规定,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7、乙方在装修、营业期间不得对商铺进行房屋结构、配套设施、消防设备等进行更改、破坏。

若出现本款约定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7-8、乙方须按照甲方统一制作的门头、广告牌或店面招牌制作安装广告,费用另议。

乙方如需在市场其他位置制作广告牌等宣传类牌、架、箱,应先向甲方书面申请,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制作的,甲方有权拆除,乙方应支付甲方因此发生的拆除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9、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经营需要,对公共区域的铺、房、地进行规划、建设改建、装饰装修、广告牌开发等,乙方不得干预阻挠。

7-10、乙方承诺在甲方规定的日期前完成该商铺的全部装修、装潢。

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完成上述装修工程导致乙方未能在开业日开业经营(本合同项下开业经营即指乙方在该房屋开始经营,实际接待顾客,而无论乙方是否试营业、试运行或顾客的数量及销售状况如何,或者国城其它商家是否开业)的,本合同项下之装修期不予延长。

7-11、如果因乙方装修的违规对国城的正常营业造成影响的,乙方应负责承担由此给甲方及其他受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商铺的使用和维修

8-1、在合同期限由乙方负责该商铺的日常维护,使该商铺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乙方不得进行亦不得容许他人进行任何可能损及该商铺或导致该商铺及国城的保险失效或造成保险费率增加的活动,否则须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8-2、在合同期限,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

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立即予以修复或负责经济赔偿。

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因前述维修期间给乙方经营带来的任何影响或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3、甲方向国城提供的保安人员、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并不构成甲方须承担该商铺及其房屋之人员、财物安全的责任。

乙方在任何时间都须自行对商铺及其商铺之人员、财务负有保安责任。

如商铺发生有关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4、在该商铺,乙方不得制造超过国家、国城所在地方有关噪音、震(振)动、粉尘及气味等之标准及对第三方滋扰。

8-5、乙方的各项排油、排烟、排水、排污线路、空调和冷库制冷(如有)的室外机组摆放场地(甲方指定或甲方认可的摆放场地)等,均以不影响相邻各方为前提。

如在经营过程中因上述原因导致相邻各方投诉,则应由乙方负责自行处理解决。

如因乙方各项技术指标不能达到有关职能部门标准的,则由乙方负责平息有关纠纷,并保证甲方及其他经营户不会因此遭受损失,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6、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国城商铺的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适合的机器、设备、标记及其他设施,并有权维修、拆除、更换这些设备和设施。

双方确认,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进行有关维修、保养或其他与该商铺相关事项,并可以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技术措施(但应尽量避免给乙方营业造成影响)。

乙方不得因此而向甲方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的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类似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

8-7、如遇突发紧急事件情况下,甲方工作人员有权在未通知乙方情况下自行直接进入该商铺,甲方无须承担因进入该房屋造成损失的任何赔偿责任。

第九条国城统一商业管理

9-1、为维护国城整体形象及双方的共同利益,双方同意由甲方对该国城进行统一商业管理,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并在其后根据实际需要不时修正的各个方面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守则、商户手册、统一经营管理守则、房屋及设施设备使用要求等)。

乙方接受甲方对市场的统一管理,并约束其代理人、被许可人或任何代表乙方的经营、雇佣人员【以下称“乙方人员”】遵守该条例,接受并承担甲方对前述人等(乙方及乙方人员)违反该条例及甲方制定规章制度的处罚及责任。

9-2、乙方保证守法经营,对商铺经营涉及之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经营权、专营权、商品所有权等)及所经营商品和/或服务的品质,乙方自行对外独立负有完全保证担保责任。

乙方保证不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商品或其它侵权产品,不欺骗顾客,不谋取暴利,商品标示、广告等须符合国家规定并依法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9-3、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甲方的商业信誉,并执行甲方售后服务及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有关规定。

甲方及第三人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托人、受雇人之行为或乙方所经营商品的质量瑕疵、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侵权而受到财产、人身、名誉等权利损害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甲方由此受到的经济及信誉损失承担相当于损失金额十倍的赔偿。

9-4、乙方应于甲方公布的统一开业日期开业。

乙方因特殊原因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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