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考行政法学讲义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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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
而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行政法:
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即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
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分: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在我国有法律解释;
国家条约、惯例;
判例与指导性案例;
软法规范。
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分:
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分:
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分: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善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2.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关系:
是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体而言:
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行政法关系分两大类:
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主要包括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行政法了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形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行使和履行完毕,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履行。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行政法规范的根据和相关法律事实的出现。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事件不具有合法与否的属性,而行为有合法和非法的区别。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主要是监督主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P11页。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负责的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我国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负责进行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被监督的特定行政主体。
引起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失的事实即所谓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的出现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具体条件和根据。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类,前者既可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监督主体的行为,也可能是相对人的行为;
后者包括战争、天灾等。
3.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法律体系是一国各部门法所组成的有机整体。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力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力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关系是当代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调整行政关系及在其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行政法,地位相当显著。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其次,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综合上述,可以断言,行政法的确是仅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的作用在P9页。
行政法的最早出版物是1903念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日本学者清水澄的《行政法讫论》。
《行政法概要》问世是我国1949年以来公开出版的第一部行政法教材。
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2.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其内容主要来自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的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其内含“行政应有法律依据”、“行政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要求。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不同,前者是消极地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法律,后者是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
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比法律优先原则更加严格。
3.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裁量权:
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裁量领域。
通常一个行为如果触犯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就不再深追究其合理性问题;
而一个行政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公开原则。
【具备建设或消除腐败、保障知识权、加强政府与个人或组织的合作三项功能。
行政公开内的具体要求包括:
行政行为内容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
】2、行政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在学理上课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3、比例原则。
【具体包括三个要求:
适当性要求、必要性要求、狭义的比例性要求】4、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当信守,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法律稳定、政府诚信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其条件具体包括:
1.信赖的基础是行政机关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承诺,而不管该行为是否合法。
2.个人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存在信赖,这种信赖是通过个人或组织采取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的。
3.个人或组织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5、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行政主体:
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是决定某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决定性条件。
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为主体的一个关键性条件。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一般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行政忧益权、行政职责三方面来例假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行政忧益权是行政主体有效形式行政权的条件保障,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
一般分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固有职权主要赋予行政机关,授予职权主要授予行政机关、公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益权是行政职权有效行使的保障条件。
行政优益权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统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行政优先权的内容包括:
1.行政先行处置权;
2.获得社会协助权;
3.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权)。
行政受益权,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而变化,任何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随之享有行政优先权,同时也必须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二者是辩证统一、密不可分的。
行政职责的内容:
1.一分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
2.符合法定目的。
3.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者界线。
换言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
行政权限分纵向行政权限和横向权限。
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