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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主要条文释义

《劳动合同法》主要条文释义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规定。

一、简要立法背景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有必要根据《劳动法》确立的原则,制定一部专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关于本法的立法目的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项改革逐步深入,劳动用工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劳动合同短期化,二是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突出,三是滥设违约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四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五是对一些新的用人主体的用工行为缺乏规范等。

因此,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鉴于劳动者在双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也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针对某一方当事人的特定规定。

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4.“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合作的、长期的。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中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包括以下5部分:

(1)领陆,

(2)领水,(3)领空,(4)中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5)我国驻外使领馆。

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1.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性活动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就是个体工商户。

作为《劳动合同法》上用人单位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者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2.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公共服务的各种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四、劳动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组织性,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组织的成员;二是从属性,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三是有偿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劳动须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所规范的劳动关系。

五、适用本法和依照本法执行

在法律意义上,适用本法和依照本法执行二者没有区别,都是必须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意思。

同时,对本条的理解还要结合附则中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来全面理解。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

一、合法原则

合法,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

二、公平原则

是适用法律的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符合社会正义、公正的理念和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其履行的义务不相适应,或者一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或者义务被排除,就是违反了公平原则。

三、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一方命令一方服从的关系。

自愿,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选择对方当事人、决定劳动合同内容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四、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是过程,一致是结果。

五、诚实信用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诚实地告知对方有关情况,不隐瞒真相;出于真诚的目的与对方磋商以期订立劳动合同。

六、依法订立

依法订立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程序以及有关订立形式等都要合法。

七、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劳动合同的约束力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1.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双方当事人基于劳动合同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3.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覆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规章制度的含义

本法中的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形成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的适用于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规范和从业劳动者行为的各种规则。

二、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也赋予了劳动者一定权利。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中了本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规则。

学习规章制度,劳动者可以较快熟悉新环境的规则。

三、制定或者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

1.双方共同提出方案;2.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制定、修改规章制度;3.使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内容,一是公示,二是告知劳动者。

四、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中工会或者职工的权利

本条第三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是指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执

不适当”,包括不合理和违法两种情况。

行中,即有效时间内。

五、用人单位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程序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直接关系劳动者的生活、健康乃至生命的事项。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释义]本条是关于三方机制的规定。

三方机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三方通过较为稳定的方式对劳动关系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的机制。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以及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中义务的规定。

一、工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帮助、指导

工会有关人员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国家规定,有能力帮助、指导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

三、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订立集体合同等为目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谈判的过程。

集体协商机制,就是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周期性地进行集体协商。

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里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和应当获得的利益。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时间和建立职工名册的规定。

一、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用工之日,通俗地讲,就是劳动者开始上班的那一天。

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起点意义重大。

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时起,双方才开始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各自的权利。

建立劳动关系之时,是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的时间,是计算劳动者工资的起始时间。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开始计算。

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可以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建立职工名册

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义务。

职工名册至少应当载明招用劳动者的姓名、招用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保存职工名册,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检查时提供。

相对《劳动法》而言,这是对用人单位规定的一项新义务。

规定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义务,有证明劳动关系在一定时间内存在的作用。

职工名册保存备查,可起到证明劳动者工作经历的作用。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有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的作用,也给有关部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提供了书面依据。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前了解信息的规定。

一、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这里指用人单位不需劳动者询问而必须主动地告知劳动者真实情况。

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主体的信息不对称,用人单位往往在信息占有方面相比劳动者具有很大的优势,而劳动者则可能因为缺乏足够的必要信息而作出错误判断,使自身的正常权益蒙受损失。

二、用人单位主动告知的内容

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这六项内容,不管劳动者是否询问,用人单位都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主动地如实告知劳动者。

三、劳动者询问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的情况

如果劳动者希望了解用人单位的其他情况,需要明确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

劳动者提出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但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需要对劳动者保密的内容除外。

四、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情况

1.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2.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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