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贸易业务 购销业务 代理业务账务处理实务 超详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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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提供的服务,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会计实务

对于购销模式:

根据收入准则确认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缴纳增值税。

对于代理模式:

根据收到的代理服务费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四、资金流向

(一)工程物流业务:

上游货权转移到物资公司时,支付货款;

下游货款依据合同支付;

(二)基建钢轨业务:

按销售合同约定对方预付货款,物资公司向钢厂采购后将货物运至下游公司。

(一)一般代理模式:

按代理服务合同收到物资需求方支付的采购代理服务费。

(二)代收代付代理模式:

按照销售合同收取全额货款、支付款项并开具发票。

 

注:

本篇中所称“物资公司”包括中国铁建所属从事物资贸易的公司。

第二节购销业务模式

一、会计核算流程概览

三、具体账务处理示例

四、

(一)投标与签订合同

1.经济事项解释

2.

为取得销售合同发生的投标费用,如购买招标文件费用、制作投标文件费用等。

投标包括发生投标费用及支付投标保证金、办理投标保函并进行备案登记、保证金及保函收回。

3.财务内控管理制度

4.

物资公司投标阶段必须坚持理性经营,做好投标报价成本预测工作,对业务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和市场风险分析,投标报价应高于自测成本费用总额。

5.准则规定

6.

Ø

识别合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

(3)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4)

(5)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6)

(7)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8)

(9)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10)

确定合同交易价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四条: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7.具体账务处理

8.

(1)业务人员借支的投标费用、支付投标书的费用等

物资公司在实际费用发生时,依据借款申请单、银行回单等进行账务处理:

借:

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贷:

银行存款

(3)业务人员报销的标书费用等相关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物资公司在费用实际发生时,依据费用报销单进行账务处理: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5)支付投标保证金

物资公司在支付保证金时,依据银行回单、投标保证金收据进行账务处理:

其他应收款-投标保证金

(7)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未中标的退回投标保证金。

物资公司在投标保证金转履约保证金或收回保证金时,依据合同和业务部门通知单进行账务处理:

其他应收款-履约保证金/银行存款

如采用履约保函形式,则退回投标保证金,向银行支付保函保证金以开立保函,同时支付保函手续费,物资公司在开立保函并收到银行回单时,依据银行回单和保函合同进行账务处理:

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保函保证金

财务费用-手续费

9.特殊事项财务处理

10.

(1)合同变更

1)事项描述

2)

物资贸易业务中,存在合同变更、补充合同等事项,对于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等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3)准则规定

4)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

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

3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①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4

5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①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6

5)会计事项举例

6)

20X0年7月1日,企业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合同标的物槽钢和角钢,槽钢在合同开始日交付,角钢于20X1年3月31日交付。

对价包含固定对价1,000万元和估计值为200万元的可变对价。

槽钢和角钢单独售价相同。

20X0年11月30日,双方对合同范围进行变更,增加由企业于20X1年6月30日将焊管(连同尚未交付的角钢)转让给客户的承诺,合同价格增加300万元(固定对价),该增加额未反映焊管的单独售价。

焊管的单独售价与槽钢和角钢的单独售价相同。

本例中,最初签订的合同槽钢和角钢两种产品的单独售价相同,可变对价条款并非专门针对履行槽钢或角钢的履约义务,需要平均分摊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总额:

1,200万元(固定对价1,000万元,可变对价200万元),槽钢和角钢的交易价格均为600万元;

合同变更之后剩余的产品角钢和焊管与变更前已转让的产品槽钢可明确区分,新增焊管的对价不反映其单独售价,合同变更作为现有合同的终止及新合同的订立处理;

角钢和焊管单独售价相同,平均分摊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总额变更为:

900万元(未交付角钢600万元+新增对价300万元),角钢和焊管的交易价格均为450万元,即角钢和焊管在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时均按照450万元确认销售收入。

本例中,如果原合同明确约定槽钢和角钢的单独售价,即槽钢和角钢的价格分别为700万元和500万元,且原合同已经履行和未履行部分可以明确区分,即槽钢已经交付完成,原合同尚有500万元的角钢尚未交付,而新合同300万元未反映焊管的单独售价,则可以按照上述准则规定的“情形②”进行处理,即角钢和焊管合并为一个合同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在角钢和焊管交付完成达到收入确认时点时,确认销售收入。

本例中,如果原合同明确约定槽钢和角钢的单独售价,分别为700万元和500万元,变更合同的增加额可以反映焊管的单独售价300万元,则可以按照上述准则规定的“情形①”进行处理,上述三种商品的交付均可以认定为单独的履约义务,分别在槽钢、角钢和焊管控制权转移后,按照70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的销售收入。

(3)如何确定总额/净额

物资贸易业务中,存在由于企业在业务过程中不能自主选择供应商、不拥有自主定价权、不承担首要责任、不承担主要的存货风险及不存在实物流转等诸多因素,导致物资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能实际控制该商品的情形,此种情形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的交易价格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3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5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整合成某组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3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5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7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8

买受人为甲公司,出卖人为乙公司,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采购金精矿,总数量为3000吨,货款结算的价格在供货商向乙方销售总价款的基础上,乙方加价销售给甲方,加价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乙方向供应商所支付货款总金额的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及对应的采购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装港港口费、装箱费、海运费、清关费及卸港的海关报关、港口装卸、运输费用、仓储费用、保险费、提货费用等,运输及仓储过程中出现的货物丢失、损耗等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本例中,根据合同的约定结算价格为乙方向供应商所支付货款总金额的1%,即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乙方总能保证1%的利润,因此乙方在整个合同过程中未承担价格风险;

与本履约义务相关几乎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因此乙方在整个过程中未承担首要责任;

另外运输及仓储过程中出现的货物丢失、损耗等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因此乙方在整个过程中未承担主要的存货风险;

综合考虑乙方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并不享有该商品相关的控制权,因此不能全额确认收入。

在物资业务的实际操作中,在销售合同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全额确认收入的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1运输及仓储过程中出现的货物丢失、损耗等一切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3货款结算的价格在供货商向出卖人销售的基础上,出卖人每吨加价50元销售给买受人;

5出卖人销售商品给买受人,每吨收取代理费50元;

7出卖人在履行本合同及对应的采购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装港港口费、装箱费、海运费、清关费及卸港的海关报关、港口装卸、运输费用、仓储费用、保险费、提货费用等;

9销售商品的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存在实际的关联方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受同一方控制的姐妹公司等;

10

11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具体商品规格、数量、价格等见进口合同;

12

13自出卖人采购至销售完成期间所产生的运输费、仓储费等一切费用以及在油品储存、中转过程中的一切损耗,均由买受人承担;

14

15出卖人不承担对手方的信用风险,如出卖人只有在收到买受人的销售回款后才向供应商支付该商品的采购价款。

16

(二)招标

从事物资贸易的公司进行市场调研和招标,选取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收取和退回保证金。

各经营部门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有关手续,财务部门接到经营部门手续后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格式与要求及时办理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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