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管理制度手册11个doc1个ppt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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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管理制度手册(11个doc、1个pp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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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经2008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权投资行为,加强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实现公司资本运作战略,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一定资产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包括投资设立新公司、进行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

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以及无形资产(经资产评估后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公司对现有股权的处置,包括因公司解散而收回股权、股权出售、股权置换、内部整合重组、减资等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因其他股东方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

-1-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主营业务发展重点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持续发展能力;

(三)效益优先,确保投资收益最大化;

(四)避免重复投资。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股权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公司工作组,负责股权投资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企业管理部是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九条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财务指标测算、会计核算,办理股权投资项目的出资手续等工作。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股权投资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事务事宜。

第十一条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批准或办理股权投资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股权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金额超过3500万元;

(二)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2-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股权投资关联交易。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股权投资项目的审批原则上应按照“项目选择、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评审、投资决策”等程序进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

第十五条项目选择。

企业管理部负责搜集或受理股权投资项目的初始信息,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初步调研考察及初步可行性分析,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立项建议。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形成书面立项意见,组建投资专项工作组。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

投资专项工作组负责进一步尽职调查,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等洽谈,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拟订投资方案并形成相关书面材料,报战略与投资工作组评审。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

战略与投资工作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签署书面评审意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投资决策。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后由战略与投资工作组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战略委员会对该项议案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战略与投资工作组。

根据股权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经相关提议人提议并提交正式议案后,董事会就股权投资项目作出决策。

按照权限应由股东大会决策的股权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事项在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根

-3-据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之前应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且必须经与出资各方协商一致,并经公司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一条在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与各方出资比例相当的董事

(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外派高管)的推荐方式,其中公司推荐外派高管人选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推荐或委派手续。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根据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投资批准文件、企业管理部出具的划款通知,办理股权投资的划款手续。

若出资方式为实物或无形资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

投资划款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三条企业管理部应协助被投资对象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手续,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四条企业管理部牵头负责组织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提出评估报告或投资调整的建议。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股权投资事项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股权投资事项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股权投资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证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如适用);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八)上证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披露的股权投资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六)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七)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关联人(如适用)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况;

(八)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

-5-性,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

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九)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十)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

(十二)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三)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四)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如适用);

(十五)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的要求,对报告期内股权投资事项进行披露。

第七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股权投资项目达到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股权投资相关方以实物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或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为出资进行股权投资,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股权投资事项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分别适用第十三、二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十三、二十五条所述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三十三条交易仅达到第十三条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经向上证所申请豁免

-6-批准后,可以免于将该股权投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外股权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十三、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三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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