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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税收自查提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

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

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法扣除进项税额。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抵扣进项税。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

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

是否存在销售在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

  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

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

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

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

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是否按照销售货物金额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说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照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

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

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5.是否存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拨缴的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比例部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

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

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

  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进行加计扣除。

  11.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进行扣除。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手续费及佣金支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

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

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

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篇二:

2009年银行税务自查大纲

  银行税务检查大纲

  一、营业税

  

(一)普通贷款利息收入

  1、查核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是否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计缴营业税。

(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查核是否按利息收入的全额计征营业税(包括加息、罚息、罚款等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财税字〔1997〕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第五条第二款。

  3、查核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90天)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减除营业额。

  4、查核收回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时,是否按税法规定在收回当日及时确认当期收入计征营业税。

有无不冲减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挂在往来款科目,不申报缴纳营业税。

  5、查核已核销资产(如呆帐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回等)收回利息收入时,是否按税法规定在收到利息收入当日及时确认当期收入计征营业税。

  6、查核减征免征营业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营业税条件,并准确区分减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的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财税字〔1999〕2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0〕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二)转贷利息收入

  查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应收利息时间,全额确认贷款利息收入计缴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关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由原来的六项调整为只有五项。

将旧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予以删除。

就表示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转贷业务一律将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查核是否把减、免营业税委托贷款和征收营业税委托贷款业务收入准确区分,是否将应收营业税委托贷款业务混入减、免营业税委托贷款业务。

(国税发〔1994〕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0〕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四)票据贴现、押汇、透支利息收入

  1、查核是否在贴现当日(贴现业务发生时),以合同约定利率直接确认全部票据贴现收入全额作为计征营业税收入。

(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查核是否有再贴现、转贴现业务混入贴现业务,把转贴现业务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

按税法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5〕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财税字〔1997〕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六条。

  3、押汇利息收入的查核。

在查核中,应重点对押汇合同进行审核,看其是否及时、全额结转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不应扣减相关费用后确认收入。

具体内容详见"

普通贷款利息收入"

的查核要点。

  4、透支利息收入的查核。

在查核中,应重点对透支的协议或合同进行审核,看其是否及时、全额(包括罚款、罚息等)结转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

  (五)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收入

  查核金融机构往来收入,重点查核是否将普通贷款、银团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收入(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分行从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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