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炭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带流程图)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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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二级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审定、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二级单位是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的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存档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及结果上报工作。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内容与订立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招用员工,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

第九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遵循下列规定:

(一)新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

(二)转移工作单位的,自到新单位报到之日起;

(三)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自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

(四)变更劳动合同的,自变更之日起。

第十条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统一签订,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公司所属单位不得擅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三总师、工会主席与中国X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二)各基层单位员工与由公司统一委托的单位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与xX集团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第十三条公司出资外出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上和为其一次性支付培训费用达5000元及以上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下列人员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

1.初次到公司就业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

2.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生产技术人员;

3.公司选送参加中专(技校)及以上学历培训的员工子女;

4.签订无固定期及一年期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员工;

5.从劳务工中招聘转为公司合同制人员初次签订一年期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

6.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条件,本人提出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协商达成一致的。

(二)下列人员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

1.原临时工转为全同制员工,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人员;

2.从劳务工中招聘转为公司合同制员工并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

3.符合签订3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条件,本人提出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协商达成一致的。

(三)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1.在XXX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人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人员;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订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五条新录用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不同的试用期。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三条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的,原则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xX集团与员工应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表明意向。

双方同意续订的,应于合同届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员工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四)公司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解散、关闭、撤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时间续延到相应情形消失。

但对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六章合同期间的劳动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在员工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依法安排员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员工工资;

(二)依法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后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员工工资;

(三)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期间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工资。

第三十条根据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公司的最低工资标准,但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夜班、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员工按国家或公司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公司应为员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为六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九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为十二个月;

二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为十八个月;

二十五年以上为二十四个月。

第三十三条医疗期三个月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三十四条员工在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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