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界定范围新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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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采空区作业的。
3.支护、打眼、放炮与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4.煤机、溜子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三)掘进专业
掘进迎头空顶作业的。
(四)机电专业
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3.强行送电的。
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5.开关打木楔或用铜丝、铁丝勾保险的。
(五)运输专业
1.爬皮带、爬车、跳车、蹬勾头(车梯)的。
2.电绞眼走勾时走人的。
3.无措施用皮带或溜子运送物料的。
3.超挂车的。
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
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的。
7.在斜巷中摘挂勾、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六)通防专业
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强行生产的。
2.破坏通风设施的。
3.同时打开同一地点的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4.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5.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6.人为造成局扇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停开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7.发现火情不及时汇报的。
8.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
9.无措施擅自进入盲巷的。
(七)火工品管理
1.放炮时不装水炮泥的。
2.放明炮或糊炮的。
3.不按规定方法处理瞎炮或套残眼的。
4.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藏炸药、雷管的。
5.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制度的。
(八)其它方面
1.无证驾驶、操作各种车辆(包括行车、吊车等)的。
2.私自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进入火工品生产车间的。
3.爆破试验场不设警戒、试验人员不戴防护帽的。
二、一般性“三违”
1.喝酒后上岗,班中睡觉,打架的。
2.脱岗、窜岗的。
3.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4.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
5.要害岗位闲人乱进的。
6.跨越皮带、溜子不走专设过桥的。
7.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8.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9.不带自救器下井的。
10.人行车超员的。
11.乘平、斜巷人车不挂防护链的。
12.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的。
13.未经培训上岗的。
14.井口人员不戴安全帽的。
15.井下随便打开矿灯头的。
16.保险带不按期试验的。
17.各类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
18.可引发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一般“三违”行为。
1.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2.打眼时开溜子的。
3.打眼结束后不将电煤钻、电缆线、钎子及时回收的。
4.工作前不敲帮问顶的。
5.煤壁伞沿超过规定的。
6.煤层倾角大于25度时不设挡板、挡矸帘,无防倒措施的。
7.放炮后不及时挂梁、支柱的。
8.不执行先支后回的操作顺序的。
9.不按规定打临时支柱和扶棚的。
10.回料时不详细查看顶板周围情况的。
11.回料时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的。
12.回柱绞车超负荷运转的。
13.回收的支柱不放在规定的位置并没有全部承载的。
14.有推棚、倒柱、片帮等现象不及时处理就收工的。
15.机械回料时不使用绳头的。
16.推溜时脱节或急弯的。
17.采煤机起动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情况的。
18.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的。
19.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它设备、物件的。
20.掘进出煤不按规定支护,所用材质不符合要求的。
21.注液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或到老塘侧借柱的。
22.超前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23.软底不及时穿鞋的。
24.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的。
25.特殊支架未挪移或挪移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的。
26.工作面上下端头双楔梁双楔使用不好,以木代楔的。
27.工作面用手镐或其它工具代替卸载把的。
28.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的。
29.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料滞后超过规定的。
30.工作面两道高、宽及超前支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作业前不进行敲帮问顶的。
2.维修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的。
3.撅顶道和安全点柱不正常使用的。
4.架棚间不设撑木或缺撑木的。
5.吊盘用木楔固定的。
6.井筒作业工具未拴留绳的。
7.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的。
8.迎头10米加固不齐全的或不起作用的。
9.扒装机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未及时处理的。
10.扒装机操作杆用木棍代替的。
11.扒装机运行范围内有人停留或工作的。
12.扒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锚杆或钢带上的。
13.迎头积矸超过三分之一的。
14.用支护锚杆直接起吊物件的。
15.扒装机钢丝绳断丝超过或搭接的。
16.掘进迎头接顶不实或高冒瞒顶的。
17.巷道回撤支架时,缺护身柱或大拉大换的。
1.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的。
2.擅自起动机电设备的。
3.在停止运转的皮带上行走或作业的。
4.没有避开皮带主副滚筒剁接头的。
5.皮带运转时更换皮带托辊的。
6.煤电钻、综保不按规定试验的。
7.操作高压电器时,不带绝缘工具倒送电的。
8.检修机械开关不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的。
9.失爆设备入井的。
10.不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11.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12.非持证电工进行电工操作的。
1.设备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矸和杂物的。
2.检修、处理溜子故障时,不闭锁控制开关,挂上停电牌的。
3.接链条不用紧链器,采用点溜子手动接链环的。
4.溜子头、尾未打压柱或地锚的。
5.电瓶车未经同意进入架空线巷道的。
6.斜巷电绞不带电松车的。
7.电绞护身板打倒反向拉车的。
8.电绞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9.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的。
10.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11.电机车无照明开车的。
12.电机车灯、闸、铃、棚不全开车的。
13.电机车、电瓶车用其它物代替保险或销子的。
14.在架线下检修电机车的。
15.在矿车运行时摘钩的。
16.司机开车将头或身体伸出车外的。
17.用铁丝作为电车弓子引线的。
18.人离开电车时不将电车手把取下的。
19.运行列车无红尾灯的。
20.斜巷内无措施悬勾作业的。
21.人行车运行时,车内人员未挂安全链或身体部位伸出车外的。
22.电瓶充电未上架或充电时不打开密封盖的。
23.人工送运物料不经井下调度站同意进、出的。
24.平巷推车放飞车的。
25.人工推车顶撞风门的。
26.电机车跟车工不带钩子和哨子操作的。
27.电机车司机开车遇拐弯或障碍物,不鸣笛、不减速的。
28.牵引大件车辆不用正规绳头的。
1.通风员不按正规操作测风的。
2.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回报处理的。
3.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的。
4.瓦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的。
5.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
6.瓦检员每班结束后不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的。
7.救护队员无措施出动或出动人数不够的。
8.救护队员携带的装备不齐全的。
9.救护队员在配带呼吸器时通过口具讲话的(除正压呼吸器外)。
10.损坏、盗窃防尘设施的。
11.掘进扒装或放炮时掐风袋,迎头空风袋的。
12.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的及未有专人看管的。
13.风门不连锁的。
14.老洞不及时封闭或栅栏设置不正规的。
15.临时板墙钉布帘,且只有一道的。
16.通风设施前后存放杂物的。
17.停风后人员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
18.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的。
19.瓦斯探头距离超过,挪移不及时的。
20.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的。
21.人为造成风袋损坏,破口不能及时补上的。
22.防尘不到位的。
23.综采支架挪移,架间喷雾不能及时操作的。
24.综放架后放顶炭时不能及时喷雾的。
25.井巷高冒区没有挂牌管理的。
26.井下灭火器材更换不及时的。
27.采煤工作面结束封闭不及时的。
28.井下油脂库消防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火工品专业
1.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的。
2.引药未短路的。
3.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的。
4.大扒皮放炮或不按规定留煤垛的。
5.电雷管和炸药放在同一个容器内的。
6.放炮距离和放炮警戒距离不够的。
7.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钥匙和便携仪的。
8.放炮员领炸药不用炸药包的。
9.放炮员做炮头不避开电器设备或该处有人逗留的。
10.放炮线接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
11.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盒的。
12.瞎炮未处理就交班的。
13.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的。
14.雷管不进行二次导通的。
15.炸药背到工作面不及时入箱的。
16.地面拉炸药的汽车不盖网罩的。
17.火药押运员空岗的。
18.雷管不编号的。
19.不用导通表做导线导通试验的。
20.放炮警戒网不齐全的。
1.非专业人员私自操作大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
2.厂内车辆人、货混装的。
3.电(气)焊工工作时不佩戴眼镜等防护用品的。
4.操作人员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的。
5.车工不停机器用手掏旋转部位的。
6.超载运送火工品的。
7.检测雷管导通时,管体未放进防爆箱内的。
8.起吊物件时,没有监护人或活动区间内有行人的。
9.下坡行车时熄火、空挡、放飞车的。
10.氧气和乙炔混合输送的。
11.氧气瓶、乙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