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示范区优惠政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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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军人才应当是能够引领和带动生物医药领域科技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拥有知识产权清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产业化前景的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项目并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津创办企业的创业人才;
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运作能力和投融资能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经纪人才。
第四条设立“领军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每年2亿元,其中市财政1亿元,各功能区配套1亿元,由市人事局牵头制定资金管理细则。
对引进海外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产业化前景项目的创业领军人才由专项资金给予300万元经费资助(含200万元项目资助和100万元安家补贴);
由“滨海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设立专项资金对领军人才的入区项目提供500万元风险投资扶持;
由各功能区设立专项资金对入区产业化项目提供贷款贴息支持。
(对于国内的创业领军人才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对示范区引进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连续3年每年在示范区工作半年以上的,可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帮助解决其子女入学、入托问题。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授予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生物医药领域技术经纪人进入示范区,对其引进的高水平研发项目和投资在区内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由所在功能区给予奖励,引进项目投资实际到位额1亿元以下(含1亿)的,奖励1%,超过1亿元的,另奖励超出部分的0.5%。
三、机构和项目支持
享受机构和项目支持政策的对象是指示范区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科研机构)及分支机构、引进海内外创业领军人才入区创办的企业,以及在区内实施研发和转化的项目。
第七条对示范区内生物医药研发型企业、科研机构从事科研、中试以下所需的进口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技术资料、研究用试剂耗材、生物活性材料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条对国内外知名的生物医药企业、科研院所进驻示范区建立研发总部,从事研发与转化,由所在功能区给予500-2000万元的研发或产业化经费补贴。
第九条由引进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在示范区创办的企业,视为境内企业,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的全部,营业税留区部分的50%,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返还给企业并全部用作企业研发资金。
第十条市科委每年安排生物医药研发转化专项计划,用于支持新药研发与转化,资金额度不低于每年1亿元。
对药物发现和药效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30-5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对临床前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2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对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50-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对Ⅱ期、Ⅲ期临床试验以及生产性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500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资助;
对获得国家Ⅰ类新药证书的项目给予500万元产业化资助;
获得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资助的,给予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在示范区内设立国家药品审评办事机构及技术服务机构,在新药研发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药物分析测试、GL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CRO(合同研发外包)、CMO(合同加工外包)、信息咨询、数据存储和处理、国际申报等全程服务和支撑,加快新药研发和审批速度。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高层次技术经纪公司和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进入示范区,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示范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示范区引进的生物医药企业租用厂房3年内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贴。
四、金融支持
第十四条“滨海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20亿元)优先支持区内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于风险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内选定投资的生物医药项目,按不低于实际投资额的20%提供跟进投资。
第十五条在示范区内筹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金”,资金总额不少于50亿元,用于支持示范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鼓励示范区内生物医药企业上市融资。
对示范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或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交易市场(OTC)中融资并用于新药研发和产业化的,由所在区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受理与考评
第十七条创业领军人才及其项目的受理、评审认定由市科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组织“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其他高新技术领域的创业领军人才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对创业领军人才实行认定和考评制度,每年认定两次,对经认定的创业领军人才,每三年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按照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
2、《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一
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
为吸引海外生物医药领域创业领军人才,推进“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标准和条件
本办法中“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是指有很好的学术研究和科技开发背景,有在国外著名大学、研究机构、企业从事生物医药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的经历,拥有知识产权清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产业化前景的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项目并携带技术、项目和资金来津创办企业,实施产业化,创造效益的海外创业人才;
能够引领和带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对创业领军人才实行认定和考评制度,每年认定两次,经认定的创业领军人才,每三年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按照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执行。
具体条件:
(一)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
1.拥有知识产权清晰、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产业化前景的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研发项目,携带其研发成果和团队来津创业,实施成果转化。
2.其主持研发的成果已成功实施转化,或主持研发的新药已进入市场,携带技术、项目和资金来津领办企业,实施产业化。
3.在国外著名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以及知名大学长期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务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际著名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研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
(二)熟悉国际惯例,能领办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有在国外知名生物医药企业长期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历,具有生物医药企业国际化运作经验,能够带领生物医药企业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三)精通投融资、创业辅导、技术和经济的高水平的项目与金融有效结合的运作人才。
有在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专业经纪人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经历,精通生物医药相关技术和资金运作,并将二者成功对接,来津实施产业化的技术经纪人才。
二、遴选程序
“滨海生物医药领军人才”遴选程序包括受理、评审、审核批准三个步骤。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受理:
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天津市人事局负责受理,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受理两次。
2.评审:
由市科委会同市人事局组织“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遴选标准和条件进行评审。
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审核批准:
评审通过的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获批准的领军人才与受理方签署项目合同,规定考核条款。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域落实相关政策。
附件二
《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的实施《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示范区优惠政策》,做好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符合《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中所规定的遴选标准,被评为“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的可享受《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示范区优惠政策》中各项政策条款。
第三条“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与考核工作由市科委会同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按照“依靠专家、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好遴选及考核的各项工作。
二、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分为三类,即:
创业领军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术经纪人才。
第五条创业领军人才是指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
申请创业领军人才者须携带项目来津实施转化和产业化,所携带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清晰、市场前景明确,项目技术水平在生物医药领域的某一方向处于领先地位。
(二)项目基础好。
已完成临床前研究工作(药物类研发项目)或已完成中试试验、样机制造,具有稳定的试验数据(非药物类研发项目)。
(三)拥有该项目研发、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或拥有一支由经营、市场、技术研发、生产管理等多方面人才组成,能保证该项目成功实施的团队。
同时,申请者本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携带项目的知识产权完全归属于在天津市注册经营的生物医药企业。
(二)曾在国外著名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高等学府长期(不少于5年)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长期直接从事生物医药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的工作。
其主持研发的成果已成功实施转化。
(三)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成功创办过生物医药研发型企业并取得良好业绩的企业管理人。
(二)曾在国外知名生物医药企业长期(5年以上)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具有国际化生物医药企业运作经验的团队带头人。
(三)在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组织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长期从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的专业管理人才。
申请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津创办生物医药企业,或受聘为在津大型生物医药企业和研究机构高级管理职务。
(二)熟悉国际化大型企业或大型科研团队的管理运作模式,熟悉相关法规和国际惯例。
(三)熟悉生物医药及相关行业的发展特点、发展趋势、运行模式。
(四)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广泛的合作基础,无经济纠纷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高级技术经纪人才,是指曾在国外政府部门、国际组织、著名金融机构、咨询机构、专业经纪机构长期(5年以上)担任高级职务,精通生物医药领域项目和资金运作,能将高水平项目与资金有效结合的专业人才。
申请高级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