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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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12条第1款:

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除种花种草外,不得堆放、吊挂其他杂物。

需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天台、露台、阳台等,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抄报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9条第1项:

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吊挂杂物3件以下或者堆放物品1立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未自行改正的,按一般情节处罚

警告

一般

吊挂杂物3件以上10件以下或者堆放物品1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吊挂杂物10件以上或者堆放物品5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或阻碍执法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0元罚款

2

违法泄漏、遗撒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5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16条第1款:

在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车辆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不得泄露、遗撒。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9条第2项: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污染路面面积2平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污染路面面积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污染路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200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罚款

3

违法倾倒垃圾、粪便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29条第2款:

企业、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9条第3项:

污染面积2平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污染面积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0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罚款

4

违法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2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5条第1款: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9条第4项:

污染路面2处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污染路面2处以上10处以下的

污染路面10处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

5

高空掷物、泼水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5条第2款:

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9条第5项:

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造成严重后果的

6

违法涂写、刻画、张挂、张贴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7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5条第2款:

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1处或张挂宣传品累计面积1平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10处以下或张挂宣传品累计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10处以上或张挂宣传品累计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7

违法经营洗车业务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5条第3款:

不得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

在背街小巷经营性冲洗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在背街小巷经营性冲洗且经教育不改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次干道经营性冲洗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在街道、主干道经营性冲洗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罚款

8

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12条第2款:

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住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在门前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9条第6项:

责任区内立面整洁,周边秩序良好,但路面有1处垃圾或杂物,或吊挂1处物品,并及时自行改正的;

未自行改正的,按一般情节处罚

责任区内路面有5处以下垃圾或杂物,或吊挂5处以下物品,影响市容的

责任区内路面有5处以上垃圾或杂物,或吊挂5处以上物品,影响市容的

9

不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2条第2款: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的规定对垃圾进行处理。

不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的规定处理垃圾1立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不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的规定处理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不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填埋的规定处理垃圾5立方米以上,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

责令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处以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0

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8条第4款: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29条第1款:

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由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1立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5立方米以下的

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5立方米以上,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1

违法排放空调冷却水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13条:

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

空调器的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9条第7项:

其违法排放空调冷却水的情况较轻,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轻微影响的

其违法排放空调冷却水的情况较重(如同时有多台空调同时排水,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较大影响的

屡次劝告仍不纠正其违法行为的,或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后拒不纠正其违法行为,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2

违法抛弃、倾倒废弃物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9条第8项:

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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