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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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机构…………………………………………………………………………………
(1)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4许可程序…………………………………………………………………………………(4)
4.1申请和受理……………………………………………………………………………(4)
4.2企业实地核查…………………………………………………………………………(6)
4.3产品抽样与检验………………………………………………………………………(6)
4.4审定与发证……………………………………………………………………………(7)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7)
5审查要求…………………………………………………………………………………(7)
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7)
5.2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9)
5.3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检验项目…………………………………………(9)
5.4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9)5.5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9)6证书和标志……………………………………………………………………………(11)
6.1证书……………………………………………………………………………………(11)
6.2标志……………………………………………………………………………………(12)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2)
8监督检查………………………………………………………………………………(13)
9收费……………………………………………………………………………………(14)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4)
11附则……………………………………………………………………………………(14)
附件1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5)
附件2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5)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16)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17)
附件5检验报告…………………………………………………………………………(18)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19)
1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关于印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已形成商品)产品划分为1个产品单元、3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合成树脂
1
耐火材料用酚醛树脂
热固性液体树脂
热塑性液体树脂
2
纤维增强塑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
通用
耐热
耐化学
耐燃
软质
3
钮扣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
UPr-BS
UPr-BR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
100723
电话:
010-84885009010-84885418010-84885339
传真:
010-84885009
电子信箱:
hgscb5009@
联系人:
陈瑞英孙琳
2.3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
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设在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实施细则》;
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的宣贯。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涂料产品审查分部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3号化信大厦A座309室
100029
010-64242960010-64261800
010-64242960
电子信箱:
wxhxpxkz@
周玮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5.2,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7.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单元”按表1中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中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5《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6《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7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8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9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上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批次,无规定的以15天的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