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公司员工着装管理规范-办发〔2010〕3号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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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全体在岗员工。
第二章仪表规范
第三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应保持仪表端庄,言行规范,举止文明。
第四条员工发型应整齐、简单,不得染鲜艳色彩的彩发。
第五条女员工工作时间内提倡化淡妆,饰物佩戴应得体。
第六条男员工工作时间内不允许佩戴耳环等与办公气氛不协调的饰物。
第三章着装规范
第七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着装要得体、大方、整洁,应符合职业要求,恰当地体现个性风采,彰显卓尔不凡的高雅气质,展现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
第八条为使员工明确着装要求,本规范对不适合在公司工作时间内穿着的服装进行界定,其中包括:
运动装;
牛仔装;
无袖服装;
各类分裤、肥腿裤、多袋裤;
超短裙、裙裤;
各类低胸装、露脐装、露背装、吊带装、镂空衣裤、破损样式的衣裤等;
男式圆领汗衫;
各类男、女拖鞋(含无后搭带凉鞋)、松糕鞋及男凉鞋;
破旧、有污垢、油迹的服装等不适合工作场所穿着的服装。
第九条周一至周五员工应着正装。
男员工应穿西装、中山装、正装衬衫、深色皮鞋等,穿西服时要系领带、佩戴胸牌;
女员工应穿职业装、套裙、深色皮鞋等。
所有员工,进入办公区必须佩戴胸牌。
第十条每周六、周日加班,视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可着商务休闲装,男员工可不系领带。
第十一条为响应节能减排的号召,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员工可穿短袖衬衫,男员工可不系领带。
第十二条员工参加商务会议或活动应着符合商务礼仪要求的服装出席。
第十三条工作时间内,怀孕员工可着孕妇装或商务休闲装,但不得穿着不适合在公司工作时间内穿着的服装。
第十四条员工因伤病无法按要求着装的,可以适当放宽着装要求,但不得穿着不适合在公司工作时间内穿着的服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着装规范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员工着装管理规范
抄送:
分公司领导、各部门
北京分公司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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