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值庭规范化细则草案第二次修改合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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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值庭规范化细则草案第二次修改合汇编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庭审警务保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庭审警务保障规范化,规范庭审警务保障行为,改进庭审警务保障作风,提高庭审警务保障水平,确保庭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等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要求

(一)执法主体合格

参与执行庭审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必须是经人事系统公开招募、经司法警察部门考核合格的司法警察。

(二)执法程序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进行执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

(三)执法行为规范

1.司法警察要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执行警务需要命令被告人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

2.出入羁押场所和法庭时,步伐要整齐,精神要饱满,双目注视前方。

3.执行警务时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

4.要始终保持申请严肃、精神集中、语言文明。

不得闲谈、抽烟、玩手机,不得哈腰弓背。

站姿时不得屈腿抖腿,坐姿时不得翘二郎腿、不得趴桌,不得有其他损害司法警察形象的行为。

5.执行警务的司法警察换岗时,在保证精神饱满、步伐整齐的同时要减轻对庭审的影响。

6.执法的司法警察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行为。

7.执法的司法警察应当提高警惕、细致观察、密切规范,要注意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周边环境的动态。

(四)执法纪律严明

1.庭审保障警务中,司法警察要严格遵守庭审保障纪律,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不得有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执行警务的司法警察必须服从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或庭审警务保障负责人的命令,听从指挥,恪守职责,不得做与庭审保障警务无关的事情。

(五)执法作风端正

执行警务的司法警察,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员进入羁押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

在特殊情况,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允许,可以给被告人带食品或其他物品,但是所带的食品或其他物品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应当进行严格检查。

二、警务受领

庭审保障警务受领是指,司法警察管理部门根据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的要求,为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按照一定的用警程序,安排警力实施庭审警务保障的过程。

庭审警务保障受领根据开庭审理案件的性质不同划分为:

刑事庭审警务保障受领和民事、行政庭审警务保障受领。

(一)刑事案件庭审警务保障受领

司法警察部门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用警申请,明确执行庭审保障警务的任务,并指定庭审保障警务负责人。

1.接受申请

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

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办法官及联系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及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

2.审核法律文书

司法警察部门应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及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及时予以补正。

(1)提押票的审验

提押票是司法机关提审、提讯或开庭审理被告人时,由提审机关交给羁押机关,以证明提押被告人的一种法律凭证。

提押票的使用实行“一人一票”制度。

对提押票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提押票上是否有两名以上审判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提押票是否盖有法院的公章;提押票填写的被告基本情况与申请用警审批表与起诉书中的内容是否一致;提押票票面是否整洁、无破损有关被告人的身份内容是否有涂改现象;被告人人数与与提押票张数是否一致;审核羁押地点与羁押期限;审核提押票中的提出事由。

如上述某一项出现问题应当及时退回业务庭补正。

(2)电子提押票的审验。

电子提押票是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和数字化法庭建设的条件下产生的,是传统提押文书的创新和发展,适用于上级人民法院远程提讯、远程开庭审理羁押在下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被告人案件。

电子提押票特点是较于传统提押票不便于检验真伪,对于审验工作,要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1.必须有填写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公章,接收单位的公章应是原件,不能是复印样式

2.应有两名以上审判人员签名

3.必须有被委托单位的签署名称

4.审查签发日期与执行提解日期是否准确

(3)其他文书的审验

司法警察到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提押被告人,除了应当持提押票外,部分情况还需要其他文书。

对其他文书进行审验时,要注意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提出事由等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如有缺损或空白,应退回业务庭补正。

(二)民事、行政审判庭审警务保障受领

在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用警申请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安排警力维护法庭秩序、保证诉讼参与人的安全和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接受申请

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民事、行政案件,相关业务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认为确实需要司法警察值庭或者维护秩序的,可以提出用警申请:

(1)在辖区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数量众多的案件;

(3)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

(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外案件;

(5)其他需要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的案件。

2.审核申请

司法警察部门应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的用警申请,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审批后,安排值庭的组织实施工作。

用警申请应由案件承办部门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内容主要包括:

用警时间、地点、案件承办法官及联系人、风险评估、旁听人员情况等。

三、警务准备

(一)掌握案情

司法警察部门在接受任务后,应当向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书记员确定庭审时间、地点及被告人数量,了解并掌握基本案情、社会影响、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内容。

(二)制定方案

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等。

(三)进行动员、明确任务及分工

司法警察部门领导应及时组织召开动员准备会,根据警务保障实施方案确定警务负责人及任务分工,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组。

(四)做好车辆、装备及后勤保障

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

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仪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

(五)实地勘验

提前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六)庭审演练

按照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安排部署,进行演练,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四、警务实施

押解部分

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至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押解分为提押、法庭押解、还押三个过程。

(一)基本要求

1.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2.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3.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4.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二)警力配备标准

1.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

2.一次押解多名被告人时,押解司法警察不得少于被押解人总数的2/3;

3.对于被告人众多的团伙案件或被告人虽然不多,但有串供可能的案件,要分车提押,警力配备上除必须遵守上述两条原则外,还需注意每辆车上不得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4.对重刑犯、要犯以及恶性很深、有逃跑、行凶可能的被告人,警力配备上必须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一名被告人;

5.徒步押解警力应大于被告人的数量,长途押解应适当增加警力,必要时应配备两至三倍于被告人总数的警力担任押解;

6.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7.庭审时间较长的法庭押解,应适时调换警力;

8.重大刑事审判活动的押解警力配备,一般可按二对一或三对一的力量配备。

(三)组织实施

1.提押组织实施

(1)办理手续。

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的在押表现。

(2)核对身份。

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

(3)告知勤务。

宣布法律,实行告知。

告知被告人:

“XXX,XXX人民法院将对XX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4)安全检查。

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

(5)使用戒具。

安全检查完毕后,立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戒具。

使用戒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

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逃脱或则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逃脱的戒具(如脚镣等)。

(6)乘车押解。

将被告人押解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

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押解残疾或运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

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另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逃脱等情况发生。

(7)徒步押解。

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实施徒步押解。

两名司法警察押解时应分别位于被告人的侧后方,三名司法警察押解时,其中两名分别位于被告人的侧后方,另一名在被告人的正后方。

侧后方的司法警察应抓住被告人肘部,使其处于有效控制内。

同时注意使被告人远离窗口、楼梯扶手等处,防止其自伤、自杀或逃脱。

2.法庭押解的组织实施

(1)带入。

根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将被告人押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

(2)戒具使用。

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却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3)庭审控制。

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缚椅或者囚笼。

(4)带离。

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下达“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将其带离审判法庭。

3.还押的组织实施

(1)带离。

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

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则羁押室阅读庭审笔录;

(2)核对身份。

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被告人身份;

(3)乘车押解。

参照提押过程乘车押解执行。

(4)办理还押手续。

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取回提押票。

看管部分

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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