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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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级管理,适度集中。
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备设施、卫生安全条件、工艺流程、管理水平和屠宰规模等标准,对定点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重点支持三星级及以上的定点屠宰厂(场)加快发展,实施品牌化战略,开展跨区域经营,提高冷链配送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
(四)规范秩序,公平竞争。
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加强生猪屠宰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非法屠宰病死、病害猪及注水肉的行为。
规范猪肉经营行为,落实索票索证制度,明确猪肉安全经营管理责任。
严格禁止小型屠宰场点跨行政区域销售猪肉产品的行为。
三、规划目标
(一)屠宰行业技术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再上新台阶。
2015年,全市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全面达到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
2011年以后规划新建的屠宰厂要高起点高水平建设,屠宰生产线及设备要全部使用国际通行的先进工艺进行生产和检验,并配置附合动物防疫规定的检疫岗位及相关设施设备。
(二)屠宰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发展壮大。
逐步淘汰日宰生猪30头以下的屠宰场,到2013年将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2009年末的167家压缩至105家,到2015年末,进一步压缩到80家以内。
在如皋、海安、如东等生猪主产区重点培育一批年屠宰量在30万头以上的企业。
(三)采用现代经营方式的企业明显增加,冷链流通得到广泛应用。
到2015年,培育一批以大中城市为重点销售范围的区域性肉品加工配送企业;
定点屠宰厂(场)通过连锁店、专卖店等渠道销售的猪肉产品比例明显提升;
一批猪肉产品批发市场的低温仓储设施得到改造和提升;
跨区域销售的定点屠宰厂(场)全部配置与流通范围相适应的冷链设施、运输车辆。
(四)猪肉产品结构得到优化,综合利用率有所提高。
初步改变我市猪肉产品白条肉多、分割肉少;
热鲜肉多、冷鲜肉少;
高温制品多、低温制品少以及综合利用率低的现状。
冷鲜肉和小包装肉及制品的销售比例明显提高。
(五)屠宰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屠宰监管技术手段逐步加强。
到2015年,全市屠宰加工企业实现信息化管理和质量安全可追溯,全面建成市、县、屠宰企业三级监控网络。
屠宰环节病死、病害肉生物安全处理率达到100%,杜绝病害肉上市。
实现所有猪肉经营单位、集伙单位、餐饮企业和肉制品生产加工所需肉品100%的索票索证。
(六)淘汰落后产能取得重大进展,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到2013年,全市手工和半机械化等落后的生猪屠宰产能淘汰40%,到2015年力争淘汰80%左右。
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小型屠宰场点,应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符合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私屠滥宰现象明显减少,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四、设置标准
(一)县(市)、区城区。
可设置1个二星级及以上,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场。
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屠宰企业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周边乡镇,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点屠宰场。
(二)农村乡镇。
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鼓励发展定点屠宰肉品销售网点,原则上不再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距离县(市)城区较远、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需要可设1个一星级及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推进乡(镇)定点屠宰厂(场)向中心镇适当集中。
远离县(市)城区、人口较多、交通不便且周边定点屠宰厂(场)难以组织配送服务的乡镇,可设置1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当地。
(三)设置数量。
南通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根据《江苏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设置表》下达指标,结合各地2009年末实际屠宰场数量综合确定(具体见附件),其中A证企业的数量参照2008年、2009年各地屠宰场年生猪屠宰量、机械化状况和目前已换A证情况确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规划的落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制订分阶段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步骤安排,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全面实现规划要求和目标。
市商务、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在压缩、整合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过程中,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施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
(二)严格规划约束。
各地新建和迁建、改扩建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省、市规划,并遵循“增一减一”、“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
现有屠宰厂(场)总量超过区域内规划数的,坚持平稳过渡、分步实施,通过市场主导和政策扶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发展联合经营,逐步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最终实现规划期的总量控制目标。
对于因实施规划而被整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当地政府应妥善解决人员分流及遗留问题,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性的补偿。
现有屠宰厂(场)地理位置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必须予以撤并、关闭或按照设置规划原则另行选址新建。
另行选址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及本规划的要求和程序,由市商务、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书面征求省商务厅意见。
不符合本设置规划的,不予批准。
申请人获得市政府做出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政策引导。
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星级标准化建设。
鼓励在生猪产区设立大型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
鼓励有实力的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参股经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鼓励在主销区发展具有分割、配送功能的肉品加工配送企业,支持和鼓励定点屠宰场开展品牌经营、开设专卖店。
引导大中型屠宰企业向农村延伸肉品经营网点,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现跨地区冷链配送和冷鲜肉销售。
支持大中型定点屠宰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对小型屠宰企业进行兼并,组建屠宰加工企业集团,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藏及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不断提高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水平。
(四)完善市场监管。
各级商务、公安、工商、卫生、农业、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查处加工制售病害猪、注水肉及未经检验肉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生猪屠宰执法力量。
完善12345、12315、12319、12312等投诉举报体系,加强信息沟通,共享生猪养殖、屠宰加工、肉品质量等方面的信息。
优化监督措施,探索建立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为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开展宣传培训。
积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肉品科学消费知识,增强全社会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品牌消费意识,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肉品消费观念,逐步改变传统的消费习惯。
大力向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肉品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其守法经营意识。
积极宣传“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内容和目标,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制订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提高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从业人员、生猪屠宰行政执法人员、屠宰行业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专业操作水平和能力,确保屠宰加工肉品质量安全。
六、附则
本规划由南通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南通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设置表
序号
地区
定点屠宰厂(场)数量
2009年
2013年
2015年
合计
其中:
A证
1
海安县
34
21
12
16
8
2
如皋市
38
24
20
18
3
如东县
22
14
11
6
4
海门市
25
7
5
启东市
17
通州区
15
崇川区
港闸区
9
开发区
167
105
74
80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