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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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应分开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领取和保管,法人章由财务会计领取和保管。
第七条 其他业务章或部门章由总经理授权相关部门负责人保管和使用,并在《印章保管登记表》上记录签名。
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应建立《印章保管登记表》,对印章保管人予以登记和动态管理。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
主要用于公司对外经营活动中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各类文件,包括:
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
(二)合同专用章:
专门用于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三)财务专用章:
由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
(四)部门章:
只能在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内使用,?
(五)分公司(分销处)印章:
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文件,XX不得以其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文件;
(六)法定代表人印鉴:
用于财务及有关合同事务。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程序
1、公司人员需使用印章时,应填写公司统一格式的《用章审批表》(包括:
印章名、用章材料的名称、用章部门、用章日期和用章次数、留存情况),由其部门负责人从业务角度审核并签署意见,并在用章材料每页背面的右下角签字;
如用章材料页数较多,部门负责人可在用章材料的齐缝处签字;
2、办公室主任对上述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审核,如有疑问,应与其确认。
同时,对用章审批表填写的完整性、用章材料的规范性、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涉及法律的文件报法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用章材料内容涉及技术、财务等部门业务的,应送交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3、将材料审核意见报总经理确认后,由总经理在《用章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方可履行盖章手续(本款不适用于集团总部),涉及重大事项的材料应报集团分管总裁审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
4、办公室主任出差期间,应将保险柜密码委托给办公室文员暂管,由总经理对用章材料审核签字后盖章,密码应于办公室主任回来时及时修改;
总经理出差期间,应将保险柜钥匙委托给专人(办公室主任和文员除外)暂管,紧急情况需要盖章时,应先口头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先行盖章,将材料复印件留存一份,待总经理回公司后及时办理补签手续并在《用章审批单》上注明“补签”字样(本款不适用于集团总部);
5、《印章审批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办公室留存一份,定期整理后交文员归档;
6、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审批单》,载明用章事项、带出时间、带出人签字,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两人共同携带使用;
归还印章时,印章带出人应在《印章审批单》上注明归还日期和已归还;
7、印章必须和落款名称相符,盖章应端正清晰,齐年印月(日);
签名盖章一起的,必须遵循先签名后盖章的原则;
8、用章后的材料必须由申请部门留存备档。
(二)其它印章的使用程序
其它印章的使用由部门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对用章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用章审批单》上签字,总经理负责监督。
第四章责 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及时公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人应按刻制价格赔偿,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二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范围使用印章,不得擅自使用,否则一经发现,将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每次20元,因用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附:
用章流程图
一、总部印章使用流程图:
1.申请用章人填写公司用章审批表,交部门负责人对材料从业务角度审核后签字,并在用章材料每页背面签字确认。
2.法务人员对法律性用章材料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并签字。
3.办公室主任核实上述人员签字的真实性、用章审批单填写的完整性和用章文件的规范性、真实性。
用章材料内容涉及技术、财务等部门业务的,应送交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并根据文件重要程度,决定报董事长或相关总裁最终审核并签字。
4.对用章材料盖章,并留存用章单。
二、子公司印章使用流程图:
1.申请用章人填写公司用章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业务角度审核后签字。
3.呈报总经理最终审核并签字。
重要文件由经理提交集团分管总裁进行审查并签字。
法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集团的经营管理活动,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
第三章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章
第三条集团公司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法务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集团各项法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建立和完善,并贯彻落实;
(二)负责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的法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帮扶;
(三)负责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的合同及用章材料的法律审查;
(四)负责集团及所属分子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工作;
(五)参与公司的收购、兼并等工作;
(六)负责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的仲裁和诉讼事务的处理;
(七)负责对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及所属分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的评价和考核;
(八)公司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集团法务部门实行法务专员工作制,根据工作职能进行相应的分工,具体人员设置及分工如下:
(一)法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1、公司法务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建设和完善;
2、对本科室人员进行分工、指导和培训,并通过签定指标进行考核;
3、参与公司重大商务谈判和重要合同的审核把关;
4、参与公司兼并、重组事务;
5、与外部法律顾问的沟通和协调;
6、
7、诉讼案件的办理;
8、
9、国家相关政策的研究;
10、
11、其他法律事务。
12、
(二)合同法律事务专员,主要职责如下:
1、监督集团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和帮扶;
2、参与商务合同谈判,从法律和商务的双重角度进行把关;
3、
4、集团及下属公司各类合同的起草(包括建立标准文本)、审查和修改;
5、
6、对公司用章材料进行法律审核;
7、
8、按照公司《法务培训制度》对集团及下属公司提供合同法律方面的培训;
9、
10、法务部门负责人分配的其他事务。
11、
(三)公司登记事务专员,主要职责如下:
1、集团及所属分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事务;
2、参与集团及所属分子公司的解散或破产事务,并办理注销登记;
3、参与公司兼并、收购及重组法律事务;
4、公司营业执照年检事务;
5、按照公司《法务培训制度》对集团及所属分子公司提供公司法律方面的培训;
6、法务部门负责人分配的其他事务。
(四)劳动法律事务专员
1、集团及所属分子公司劳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监督执行;
2、负责起草、审核各类劳动合同和协议;
3、参与各类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包括参与劳动仲裁事务;
4、按照公司《法务培训制度》对集团及所属分子公司提供劳动法律方面的培训;
5、法务部门负责人分配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集团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分子公司的法务工作由法务人员、外协人员、办公室文员配合实施,具体负责人员在法律业务上接受集团法务部门的指导和考核,并对集团法务部门负责和汇报工作。
其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执行法务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根据集团法务部门的要求反馈本部门或本公司的法务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三)认真参加法务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的培训活动并接受考核;
(四)将本部门或本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及时反馈给集团法务部门;
(五)积极配合集团法务部门对本部门或本公司法务工作的执行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法务工作原则
第六条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第七条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集团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第八条合法性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利益最大化原则。
即从法律和商务的角度进行考虑,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十条保守秘密原则。
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二条集团法务专员应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触犯法律时将移交国家行政、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流程的,经指出后仍然不执行的;
(二)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履行相应的职责,可能或已经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工作原则的。
第十三条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公司文员不履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职责,集团法务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建议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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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七章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核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法务部门。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