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乡县富硒功能农业产业联盟章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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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及行业服务:
1、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提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合理要求,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等宏观调控开展相关工作;
2、向成员单位宣传政府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
3、进行富硒食品产业发展状况以及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生产、营销和营养发展战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提供产业发展的建议和经营管理成功经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4、开展技术交流与咨询活动,推动企业创新,促进富硒产业发展;
协调成员单位之间关系,逐渐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尤其是产品质量的安全监控和生产安全的监管;
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督促成员单位共同遵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举报报告会、展示会、研讨会和举办高峰论坛等,促进信息交流;
5、收集国内外信息,分析行业动态,发布有关行业信息;
加强与国内、国际以及境外富硒食品产业相关协会、学会、主导企业之的联系,推动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6、创办“柏乡富硒功能农业产业发展联盟网站”以及相关期刊的编辑工作,为成员单位提供服务;
7、为产业相关的优秀项目提供投融资渠道和帮助。
8、发展富硒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办经济实体,加强联盟自身建设,增强联盟为行业服务的实力。
二、专业技术服务
1、接受有关成员、单位委托,研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策划新项目;
2、提供储备的新产品、新服务等项目;
3、提供与富硒食品专业技术相关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4、提供与富硒食品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问题等咨询服务;
5、对新产品、新服务等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价论证;
6、举办培训班,为企业培育人才,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7、制定行业各类服务的标准;
8、组织出品行业相关的各类文化产品,如图书、动漫、电影等,宣传推广行业理念。
三、金融服务
1、接受成员单位或个人委托,编写产品服务投资项目《建议书》、《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风险投资:
对具有高成长性的项目进行投资、孵化并提供相关的增值服务,促进其迅速产业化;
3、为客户的项目融资协调与项目有关的政府机构、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投资前的关系;
4、资产托管:
接受客户委托对客户资产进行管理,使受托资产保值、增值;
5、为客户制定企业改制方案,资产重组方案、兼并收购方案、境内外上市方案。
四、管理咨询服务:
1、提供企业发展战略、经营规划与策略方面的咨询服务;
2、提供产品市场调研、营销战略以及策略、客户关系管理等咨询服务;
3、提供企业CI规划与实施,以及大型公关活动的策划等咨询服务;
4、提供人力资源及企业规范化管理系统咨询服务;
5、配合成员单位的营销工作开展各类活动;
6、利用联盟的行销网络推广创意单位的产品;
7、提供各类产品洽谈会、展销会策划、咨询服务;
8、根据企业需要,组织各类业务技能、企业管理方面的讲座与培训。
五、公关及宣传服务
1、为成员单位通过电话、互联网、媒体及现场开展专家咨询、宣传工作,扩大企业影响;
2、为成员单位撰写科普和学术文章、编辑专刊、在媒体上设专栏;
3、为成员单位设计CI、产品说明书、POP、DM广告及促销函;
4、为成员单位提供大型公关促销活动的策划及组织实施;
5、根据成员单位需要提供其他专项服务。
第三章联盟成员
第八条本联盟由团体成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团体会员:
在中国从事富硒食品及相关产业生产、流通和科教等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经申请批准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从事富硒功能农业相关的专业人士,经申请批准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加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加入本联盟意愿、热心于联盟的各项事业、愿意为富硒事业发展做贡献;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拥护并遵守本章程;
4、履行相应的义务;
5、团体会员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个人会员要在有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贡献。
第十条加盟要遵循下列程序:
1、提交加盟申请书;
2、填写加盟登记表;
3、经联盟理事会批准;
4、由联盟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登记并颁发相关证书。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享受下列权利
1、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2、享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
3、接受联盟的委派为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4、对联盟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5、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二条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2、在执行项目时统一以联盟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3、注意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4、按约定比例向联盟上交会费和项目管理费;
5、保证受托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6、向联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联盟成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不参加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十四条联盟成员退出,应书面报告联盟,并交回有关证书。
第十五条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联盟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联盟设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
第十七条联盟设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1、制定并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3、根据企业需要,安排成员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4、受理委托项目中的争议并予以协调;
5、管理联盟日常财务;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联盟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相关部门,为会员提供服务。
1、产业发展部
2、市场部
3、金融部
4、技术转化部
5、检测部
第五章理事会负责人产生、罢免、职权
第十九条联盟大会是柏乡县富硒功能农业产业发展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联盟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3、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5、决定联盟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联盟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联盟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联盟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的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职权是:
1、执行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4、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
7、讨论批准工作计划,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联盟理事长为联盟的最高负责人。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联盟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参与理事会管理,参加理事长办公会议,共同决议、决定理事会的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
2、参与召集和主持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参与检查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在会长授权时,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提名联盟内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后聘用;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联盟的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承接项目程序
1、委托单位填报《委托项目申请表》,同时提供具有可靠资信的相关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备案,并保证在有效期内;
2、秘书处对委托申请进行审查以保证项目的真实性;
3、项目确认后,安排相应的成员单位与委托单位洽谈;
4、双方签订协议后,提交协议原件一份给秘书处存档。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程序
1、对联盟委托的项目,承接单位应先进行评估,确认是否有能力承接;
2、项目受托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考察和论证,并可直接与客户签订协议;
3、按协议约定组织受托项目的实施,并保证项目的质量;
项目结束后,受托单位应提交一套完整项目资料给秘书处存档。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和项目管理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联盟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联盟的资产是联盟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有半数或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联盟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