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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恶意磋商

D.正常的商业竞争

答案及解析:

C.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而致相对人损害时依法应当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题中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

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推出了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符合第一种情况,属恶意磋商。

故C正确,D正确,B、C两项说的“欺骗”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法律上属于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在本题中,合同这个法律行为尚未成立,甲公司的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故不能如此定性。

4.2009-53.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

如甲想追回该车,可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ABCD)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1

5.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

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

下列表述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

D

解析:

在本题中,乙、丙均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A、B两个选项错误。

同时乙是在按份共有下的优先购买权,而丙则是租赁合同项下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6.关于复代理,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B.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

C.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必须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D.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转托代理人应负连带责任

答案:

AB

由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任代理人的代理,称为复代理。

复代理的要件之一是代理人有复任权,故A项说法正确。

《民通意见》第81条:

“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

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可知,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即本人承担;

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才负连带责任,故B正确,D错误。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C太绝对。

7.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D解析:

本题考核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A项中,虽然甲是冒用乙的姓名进行的民事行为,但是,并非旨在将行为效果归属于乙,而是旨在据为已有,不满足无权代理的条件,因此,A项不选。

B项中,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公司的代理人,而是代表人。

代理人与法人代表地位也不同,法人代表人在代表法人时,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时,仍是以自己的意思独立实施行为,只是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

本项中,董事长的行为是代表行为,而非代理行为,因此,B项不选。

《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C项中的求职面试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可知,属于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由代理人代理,因此,刘某冒充丁某参加请求

面试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不属于是否有权代理的评价范围之内。

因此,C项不选。

D项中,从“推销员谎称”信息中可以判断出关某没有得到李某的授权,关某认为此保健品是邻居李某订购的,并代李某接收且付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因此,D项正确。

8.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

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考点]表见代理

[解析]在本题中,乙辞职后的签单行为,属于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由于“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故丙餐厅客观上有理由相信乙仍有代理权,乙签单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后果应归本人(甲公司)承受,甲公司应当付款,如果被代理人因此而蒙受损失,他可以根据无权代理人过错的大小请求其补救或追偿,而不是由无权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或首要责任。

所以,本题应当选A。

有的考生虽然认识到了乙当月在餐厅的几次签单行为属于表见代理,但是对于表见代理的后果归属识记错误,因此误选了B或D;

有的考生认为乙当月在餐厅的几次用餐是在其丧失了甲公司签单的代理权之后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因此误选了C。

9.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

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

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

AD

A对B错,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C错D对,民法通则第125条及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0.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

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案】D

【考点】借款合同;

诉讼时效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206条、《民通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货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题中,曹某通知范某还款指定的10天为还款期限。

期限届满,开始计算贷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2005年4月2日诉讼时效届满。

但《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故本题选D。

11.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

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特别诉讼时效1年)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12.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A.甲对乙说:

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

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答案】BCD

【解析】邀请他人吃饭时,邀请人并不希望发生民法上的效果,使被邀请者因此取得民法上的请求权,不能构成意思表示,因此A错误。

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表明的报酬的行为。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针对不特定人的一种意思表示。

潘某所发布的寻物启示便属于悬赏广告,因此应选B。

应选C,属于继承法调整的遗赠。

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以告知他人为成立要件。

自动售货机的设置属于要约,他人投币行为属于承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应选D。

13.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乙对甲说:

“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

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

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答案】B【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解析】A错,本题当事人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是,不是欺诈行为。

B正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题中乙以检举揭发甲贪污为由对甲进行威胁,应认定为存在胁迫

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C错,甲虽然是不得已而将自己的房屋卖予乙,但是因为受到了乙的胁迫,而不存在处于危难处境的情况,因此不属于乘人之危的情况。

D错,重大误解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

本题中甲不存在重大错误认识。

14.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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