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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行的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包括: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会计部、零售银行部、公司银行部、同业银行部、国际业务部、离岸业务部、资金交易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现金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审计部、监察保卫部、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等部门第一负责人。

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议批准全行反洗钱政策、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审议全行反洗钱组织架构和岗位设置;

(三)研究全行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决定解决方案;

(四)统筹全行境内外反洗钱事务。

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办公室,承担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总行反洗钱办公室设在总行法律与合规部。

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分行应参照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构成情况,结合当地监管要求和分行实际情况,成立跨部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分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总行和当地监管机关的反洗钱政策、工作部署;

(二)审议通过分行反洗钱规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研究分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决定解决方

案。

支行应结合支行实际情况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支行反洗钱工作。

小组成员包括负责支行反洗钱工作的行级领导、营业室经理、会计主管、储蓄主管和客户经理等。

告对

(一)贯彻落实总分行有关反洗钱规定和工作安排;

(二)组织本行柜面人员和客户经理对拟上报的重点可疑交易的客户身份背景和业务交易进行分析认定;

(三)组织进行高风险客户的认定和定期审核;

(四)研究本行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决定解决方案;

(五)组织本行反洗钱问题整改。

第四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反洗钱职责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全行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反洗钱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制订、修订全行反洗钱政策,推动全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二)制订全行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推动全行反洗钱工作计划的贯彻落实;

(三)建立完善反洗钱业务系统,负责全行总对总数据报送;

(四)负责反洗钱监督、检查、协查、宣传和培训;

(五)负责反洗钱监测、分析、报告;

(六)负责全行反洗钱政策咨询及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对新业务、新产品、新制度进行反洗钱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估;

告对(七)承担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总行业务条线反洗钱职责

总行会计部、零售银行部、公司银行部、同业银行部、国际业务部、离岸业务部、资金交易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现金管理部、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等业务条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线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承担以下反洗钱职责。

(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总行反洗钱相关规定,将反洗钱的合规要求嵌入本条线的经营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并督促实施;

(二)负责组织对本条线业务、产品、电子交易系统等反洗钱风险评估并采取控制措施;

(三)负责将反洗钱培训工作纳入本条线业务培训;

(四)负责将反洗钱检查工作纳入本条线业务检查,并对检查暴露的问题或薄弱环节进行跟踪整改;

(五)参加总行反洗钱专项检查,对条线人员参与检查的事实认定负责。

第六条总行信息技术部反洗钱职责

(一)负责全行反洗钱业务系统开发、维护;

(二)负责反洗钱数据提取、整理,保证时效性和准确性,并按照业务部门的安全要求进行处理;

(三)配合反洗钱协查。

第七条总行监察保卫部反洗钱职责

(一)协助向公安部门报送有犯罪线索的交易;

(二)协助反洗钱部门做好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机构和个人进行

处罚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总行审计部反洗钱职责

(一)负责全行反洗钱内部审计,每年常规审计应覆盖反洗钱审计内容;

(二)对全行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和整体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分行相关部门反洗钱职责

分行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总行部门职责分工,制订分行相关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第二节岗位及职责

第十条各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总分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设组长一名,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合规工作的行级领导担任,职责如下:

(一)牵头组织本单位反洗钱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履行反洗钱职责,协调相关部门、条线、总分支行反洗钱工作关系;

(二)主持召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解决本单位反洗钱重大和疑难问题;

(三)向同级管理层报告反洗钱重大事件。

第十一条机构负责人反洗钱职责

总、分、支机构和总分行部门第一负责人为机构负责人,反洗钱职责如下:

(一)对本单位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二)设定内设机构或专/兼职岗位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二条反洗钱管理员职责

总分行法律与合规部和业务条线部门指定一名业务管理人员,支行指定营业室经理、业务主管或更高级别人员担任反洗钱管理员,按以下规定履行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职责。

(一)总分行法律与合规部反洗钱管理员职责如下:

1.。

责:

织部、钱联络员,识别宣传培训工作;

、协调、管理、推动本部门及条线执行监管机构和总行反洗钱合规要求,组织反洗钱政策、制度起草或修订;

2.向部门领导汇报本部门及条线反洗钱工作情况和问题,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组织推动反洗钱专项检查,督导反洗钱问题整改;

4.组织推动本行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

5.完成部门交办的反洗钱工作任务。

(二)总分行业务条线部门反洗钱管理员职责如下:

1.推动本部门及业务条线执行监管机构和总分行反洗钱合规要求;

2.向同级合规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条线反洗钱工作情况和问题;

3.推动本部门及条线将反洗钱合规要求纳入业务综合检查;

4.推动本部门及条线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

(三)支行反洗钱管理员职责如下:

1.督导支行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总分行反洗钱制度规定;

2.提议召开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督导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落实;

3.督导支行进行反洗钱宣传、培训;

4.向同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支行反洗钱工作情况和问题,督导本支行反洗钱问题整改。

第十三条反洗钱报告员职责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营业部、离岸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及各分支行应指定反洗钱报告员。

(一)总行反洗钱报告员职责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反洗钱报告员职责如下:

1.负责全行大额、可疑和重点可疑交易数据报送工作;

2.负责处理跨分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对跨分行可疑、重点可疑交易数据进行分析;

3.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行(部)报送大额、可疑和重点可疑交易;

4.负责汇总和报送全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及其他统计工作。

(二)分行反洗钱报告员职责

分行反洗钱报告员职责如下:

1.负责分行大额、可疑和重点可疑交易数据报送工作;

2.负责处理跨网点(包括异地二级分行、支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对跨网点可疑、重点可疑交易数据进行分析;

3.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网点报送大额、可疑和重点可疑交易;

4.负责汇总和报送分行反洗钱报表及其他统计工作。

(三)营业机构反洗钱报告员职责

各网点及总行营业部、离岸部、信用卡中心等营业机构反洗钱报告员职责如下:

1.负责本单位大额、可疑交易和重点可疑数据的报送工作;

2.负责补录未通过校验的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

3.对本单位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判断,向同级反洗钱管理员报告重点可疑交易;

4.负责汇总和报送本单位反洗钱报表及其他统计工作。

.告疑交易

各行(部)应选择业务熟悉、工作细致、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反洗钱报告员,并保持报告员队伍稳定。

反洗钱报告员应实行A/B角制。

第十四条监测分析员职责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应指定监测分析员,职责如下:

(一)负责反洗钱监测、分析和报告;

(二)编制反洗钱系统业务需求,推动系统开发、改造;

(三)负责协查工作;

(四)收集、整理反洗钱情报,及时更新反洗钱数据库名单。

第十五条客户经理反洗钱职责

(一)按需要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二)参与可疑、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和高风险客户的审核;

(三)向本机构反洗钱报告员报告客户的异常、可疑情况;

(四)协助调查可疑交易。

第十六条柜面人员反洗钱职责

(一)负责对柜面受理的客户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进行识别;

(二)对高风险客户、异常存取现、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异常行为或交易进行关注和了解,向网点反洗钱报告员报告可疑交易;

(三)协助调查可疑交易。

第十七条其他员工反洗钱职责

全行员工均负有向所在单位反洗钱管理员或报告员举报客户可疑行为或可疑交易的责任。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一节客户接纳政策

第十八条客户接纳政策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类别,我行采取不同的客户接纳政策。

总行根据中国政府、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发布的法令和名单,制定并公布“禁止类业务”、“控制类业务”和“高风险类业务”名单,详见附1。

下列情形,营业机构应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一次性金融服务、开立保管箱或建立其他业务关系:

(一)客户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

(二)客户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于总行规定的“禁止类业务”涉及的国家或地区;

(三)客户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于总行规定的“禁止类业务”涉及的实体和个人;

(四)客户提供虚假的开户资料;

(五)客户要求以匿名或假名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

(六)与“禁止类业务”国家或地区的客户进行一次性业务。

对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高风险客户,各营业机构应按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加强型尽职调查程序并经审批后方能与之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一次性业务。

第二节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九条开户或建立业务关系的身份识别

营业机构办理下列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并联网核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客户申请开立账户;

(二)为不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

(三)客户申请保管箱业务;

(四)与客户建立其他业务关系。

客户申请保管箱业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如申请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核对并联网核查、登记、复印申请人和实际使用人身份证件和基本信息。

对于未在营业机构开立账户但已按规定留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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