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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增加了63kV、110kV变电所部分;

新增的章节为并联电容器装置、二次接线、照明、远动和通信、屋内外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过电压保护及接地、土建部分等;

原有蓄电池章合并入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章节中:

对主变压器和电气主接线章节充实了内容深度:

原规范土建部分的条文过于简略,本次作了较多的增补,增补的主要内容为变电所结构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原则、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荷载、主建筑物的建筑设计标准、建筑物的抗震构造措施、变电所的防火设计等。

  本规范的土建部分,必须与按1984年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9-84制订、修订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等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配套使用,不得与未按GBJ68-84制订、修订的国家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混用。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武宁路415号),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北京六铺炕),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交通运输方便;

  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

  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七、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

  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

  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2.0.2条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2.0.3条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2.2m高的实体围墙。

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2.0.4条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3.5m。

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第2.0.5条变电所的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确定,宜为0.5%~2%,最小不应小于0.3%,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坡度,应满足电气及结构布置的要求。

当利用路边明沟排水时,道路及明沟的纵向坡度最小不宜小于0.5%,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

最大不宜大于3%,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

  电缆沟及其他类似沟道的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

  第2.0.6条变电所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相互配合;

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0.3m;

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面0.1m。

  第2.0.7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安全、检修安装及工艺的要求,并宜符合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规定。

  第2.0.8条变电所所区场地宜进行绿化。

绿化规划应与周围环境相适应并严防绿化物影响电气的安全运行。

绿化宜分期、分批进行。

  第2.0.9条变电所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电气部分

  第一节主变压器

  第3.1.1条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3.1.2条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

如变电所可由中、低压侧电力网取得足够容量的备用电源时,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第3.1.3条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60%的全部负荷,并应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

  第3.1.4条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线圈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容量的15%以上,主变压器宜采用三线圈变压器。

  第3.1.5条电力潮流变化大和电压偏移大的变电所,如经计算普通变压器不能满足电力系统和用户对电压质量的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二节电气主接线

  第3.2.1条变电所的主接线,应根据变电所在电力网中的地位、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

并应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

  第3.2.2条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变电所高压侧宜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

 

 第3.2.3条35~110kV线路为两回及以下时,宜采用桥形、线路变压器组或线路分支接线。

超过两回时,宜采用扩大桥形、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

35~63kV线路为8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接线。

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

  第3.2.4条在采用单母线、分段单母线或双母线的35~110kV主接线中,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

  当有旁路母线时,首先宜采用分段断路器或母联断路器兼作旁路断路器的接线。

当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35~63kV线路为8回及以上时,可装设专用的旁路断路器。

主变压器35~110kV回路中的断路器,有条件时亦可接入旁路母线。

采用SF6断路器的主接线不宜设旁路设施。

  第3.2.5条当变电所装有两台主变压器时,6~10kV侧宜采用分段单母线。

线路为12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

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

当6~35kV配电装置采用手车式高压开关柜时,不宜设置旁路设施。

  第3.2.6条当需限制变电所6~10kV线路的短路电流时,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一、变压器分列运行;

  二、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三、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电抗器。

  第3.2.7条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对接在变压器引出线上的避雷器,不宜装设隔离开关。

第三节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

  第3.3.1条在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容量相同可互为备用的所用变压器。

如能从变电所外引入一个可靠的低压备用所用电源时,亦可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当35kV变电所只有一回电源进线及一台主变压器时,可在电源进线断路器之前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第3.3.2条变电所的直流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

采用分段单母线时,蓄电池应能切换至任一母线。

  第3.3.3条重要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采用一组110V或220V固定铅酸蓄电池组或镉镍蓄电池组。

作为充电、浮充电用的硅整流装置宜合用一套。

其他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采用成套的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装置。

  第3.3.4条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全所事故停电1h的放电容量:

  二、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

  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中的镉镍电池容量,应满足分闸、信号和继电保护的要求。

  第3.3.5条变电所宜设置固定的检修电源。

第四节控制室

  第3.4.1条控制室应位于运行方便、电缆较短、朝向良好和便于观察屋外主要设备的地方。

  第3.4.2条控制屏(台)的排列布置,宜与配电装置的间隔排列次序相对应。

  第3.4.3条控制室的建筑,应按变电所的规划容量在第一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第3.4.4条无人值班变电所的控制室,应适当简化,面积应适当减小。

第五节二次接线

  第3.5.1条变电所内的下列元件,应在控制室内控制:

  一、主变压器;

  二、母线分段、旁路及母联断路器;

  三、63~110kV屋内外配电装置的线路,35kV屋外配电装置的线路。

6~35kV屋内配电装置馈电线路,宜采用就地控制。

  第3.5.2条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装设能重复动作、延时自动解除,或手动解除音响的中央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装置。

驻所值班的变电所,可装设简单的事故信号和能重复动作的预告信号装置。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可装设当远动装置停用时转为变电所就地控制的简单的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

断路器的控制回路,应有监视信号。

  第3.5.3条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团锁装置。

屋内的配电装置,尚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

闭锁联锁回路的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信号回路的电源分开。

第六节照明

  第3.6.1条变电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3.6.2条在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

  第3.6.3条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

屋外配电装置的照明,可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3.6.4条在控制室主要监屏位置和屏前工作位置观察屏面时,不应有明显的反射眩光和直接阳光。

  第3.6.5条铅酸蓄电池室内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器,不应在蓄电池室内装设开关、熔断器和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第3.6.6条电缆隧道内的照明电压不应高于36V,如高于36V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第七节并联电容器装置

  第3.7.1条自然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变电所,应装设并联电容器装置。

其容量和分组宜根据就地补偿、便于调整电压及不发生谐振的原则进行配置。

电容器装置宜装设在主变压器的低压侧或主要负荷侧。

  第3.7.2条电容器装置的接线,应使电容器组的额定电压与接入电网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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