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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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洞门端墙、翼墙、挡土墙模板安装质量应符合表5.4.2规定。

表5.4.2洞门端墙、翼墙、挡土墙模板安装质量标准

6开挖

6.1一般规定

6.1.1应根据隧道长度、断面大小、结构形式、工期要求、机械设备、地质条件等,选择适宜的开挖方案。

6.1.2开挖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断面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

2爆破后,应及时对开挖面和未衬砌地段进行检查;

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3开挖作业不得危及初期支护、衬砌和设备的安全,并应保护好量测用的测点。

4开挖后,应做好地质构造的核对和监控量测工作。

5开挖作业必须保证安全。

6.1.3隧道爆破应采用光面爆破技术。

6.1.4爆破作业及爆破物品管理,必须符合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有关规定。

6.1.5隧道双向开挖接近贯通时,两端施工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

当两开挖面间距离剩下15~30m时,应改为单向开挖,并落实贯通面的安全措施,直到贯通为止。

6.1.6在瓦斯地层开挖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6.6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6.2开挖方法

6.2.1全断面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岩自稳性好,无地下水出露或出露量不大。

2采用大型机械配套作业。

3超前开挖导洞时,应控制开挖距离。

6.2.2台阶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阶长度不宜超过隧道开挖宽度的1.5倍。

台阶不宜多分层。

2上台阶钢架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下沉和变形。

3下台阶应在上台阶喷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开挖。

6.2.3环形开挖留核心土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形开挖进尺宜为O.5~1.Om;

核心土面积应不小于整个断面面积的50%。

2开挖后应及时施工喷锚支护、安设钢架支撑,相邻钢架必须用钢筋连接,并应按设计要求施工锁脚锚杆。

3围岩地质条件差,自稳时间短时,开挖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超前支护。

4核心土与下台阶开挖应在上台阶支护完成后、喷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进行。

6.2.4中隔壁法或交叉中隔壁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初期支护完成后方可进行下一分部开挖。

地质较差时,每个台阶底部均应按设计要求设临时钢架或临时仰拱。

2各部开挖时,周边轮廓应尽量圆顺。

3应在先开挖侧喷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再进行另一侧开挖。

4左右两侧导坑开挖工作面的纵向间距不宜小于15m。

5当开挖形成全断面时,应及时完成全断面初期支护闭合。

6中隔壁及临时支撑应在浇筑二次衬砌时逐段拆除。

6.2.5双侧壁导坑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侧壁导坑开挖后,应及时施工初期支护并尽早形成封闭环。

2侧壁导坑形状应近于椭圆形断面,导坑跨度宜为整个隧道跨度的三分之一。

3左右导坑施工时,前后拉开距离不宜小于15m。

4导坑与中间土体同时施工时,导坑应超前30~50m。

6.2.6仰拱部位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挖至设计高程时,底面应圆顺,渣物应清除。

2做好排水设施,清除积水。

3隧道底两隅与侧墙连接处应圆顺。

4仰拱部开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施工交通安全。

6.3超欠挖控制

6.3.1应严格控制欠挖。

拱脚、墙脚以上1m范围内断面严禁欠挖。

6.3.2应尽量减少超挖,不同围岩地质条件下的允许超挖值规定见表6.3.2。

平均超挖值按公式(6.3.2)计算。

6.3.3隧道开挖轮廓应按设计要求预留变形量,预留变形量大小宜根据监控量测信息进行调整。

6.3.4超挖部分必须回填密实。

6.4钻爆

6.4.1施工前应进行钻爆设计,并根据实际爆破效果及时对爆破设计参数进行调整。

6.4.2爆破器材必须具备相关的检验合格证、技术指标及说明书。

6.4.3钻爆作业应按照钻爆设计进行。

6.4.4炮眼的深度、角度、间距应按爆破设计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精度规定:

1掏槽眼眼圈间距误差和眼底间距误差不得大于50mm。

2辅助眼眼口排距、行距误差不得大于50mm。

3周边眼沿隧道设计断面轮廓线上的间距误差不得大于50mm,周边眼外斜率不得大于50mm/m,眼底不超出开挖断面轮廓线lOOmm,最大不得超过150mm。

4内圈炮眼至周边眼的排距误差不得大于50mm,炮眼深度超过2。

Sm时,内圈炮眼与周边眼宜采用相同的斜率。

6.4.5钻眼完成后,应按炮眼布置图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炮眼应重钻,经检查合格后才能装药。

6.4.6装药前应将炮眼内泥浆、石屑吹洗干净。

已装药的炮眼应及时堵塞密封。

周边眼的堵塞长度不宜小于200mm。

6.4.7采用电力起爆时,除应执行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药前电灯及电线应撤离开挖面,装药时应用投光灯、矿灯、风灯照明。

2起爆主导线应敷设在电线和管路的对侧,不得已设在同一侧时,与钢轨、管道等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Om,并悬空架设。

3放炮前,应检查主线的连接,确认起爆顺序无误后方可起爆。

4在地下水较多的地段,所用爆炸材料应能防水,连接线应采用塑料导线。

敷设爆破网路时接头不得浸在水中,应加强接头的防水与绝缘处理。

6.4.8隧道爆破可能影响周围建(构)筑物安全时,应监测围岩爆破影响深度以及爆破震动对周围建(构)筑物的破坏程度。

6.4.9爆破前,所有人员应撤至安全地点。

爆破后必须待洞内有害气体浓度符合本规范第13章规定后方可进入开挖面工作。

6.4.10爆破作业应在上一循环喷射混凝土终凝不少于4h后进行。

1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钢轨质量不宜小于38kg/m。

钢轨配件、夹板、螺栓必须按标准配齐,且与轨型相符。

2道岔型号应与钢轨类型相配合,不得低于6号道岔,并安装转辙器。

3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规定,间距不宜大于0.7m,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长度为轨距加0.6m。

轨枕的上下面应平整。

4平曲线半径,洞内不应小于机动车或车辆轴距的7倍,洞外不应小于10倍。

使用有转向架的梭式矿车时,最小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车辆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尽量采用较大的曲线半径。

5道床道砟应采用不易风化的碎石,粒径应符合标准规定,不宜过大。

道床厚度不应小于150mm。

6双道的线间距,应保持两列车间净距大于0.2m,错车线处应大于0.4m。

7车辆距坑道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2m,单道一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m。

8机动车牵引时,纵坡不宜大于2.5%;

皮带运输机输送时,纵坡不宜大于25%。

洞外卸渣线末端应设1%~3%的上坡段。

9线路铺设轨距允许误差为+6mm、-4mm,曲线地段应按规定加宽和设超高;

钢轨接头间隙、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不得大于5mm。

钢轨配件应齐全牢固。

10当采用新型轨式机械设备时,线路铺设标准应满足机械规格、性能的要求,保证运输安全。

7.2.4有轨运输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牵引不得超载。

2车辆装载的高度,斗车不应超过顶面0.5m,宽度不应超过车宽。

3列车连接必须良好,必须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

利用机车进行车辆的调车、编组和停留时,必须有可靠的制动装置,严禁溜放。

4车辆在同方向行驶时,相邻两组列车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人推斗车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5在洞内施工地段、视线不良的弯道上或通过道岔和洞口平交道等处,机动车牵引的列车运行速度不宜超过lOkm/h;

其他地段在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最大速度不宜超过20km/h。

6轨道旁的料堆,距钢轨外缘不应小于0.8m,高度不应大于1.Om。

7洞内在曲线区间、转辙器、人行横道处等应设慢行标志。

车辆的限制速度、注意或危险提示等必须用交通标志及标灯明示出来。

8长隧道施工应有载人列车供施工人员上下班使用,并应制订保证安全的措施。

严禁非专职人员开车。

7.2.5无轨运输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内宜铺设简易路面,路面的平整度、强度等指标应满足出渣车辆运行要求,并做好排水及路面的维修工作。

2从隧道的开挖面到弃渣场地,必须按需要设置会车场所、转向场所及行人的安全通路。

3在洞口、平交道口、狭窄的施工场地,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4单车道净宽不得小于车宽加2m,并应隔适当距离设置错车道;

双车道净宽不得小于2倍车宽加2.Sm;

会车视距宜大于40m。

5行车速度,在施工作业地段和错车时不应大于15km/h,成洞地段不宜大于20km/h。

6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洞内倒车与转向应由专人指挥。

7洞内应加强通风,洞内作业环境应符合职业健康标准。

7.3装渣与卸渣

7.3.1装渣设备应选用能在隧道开挖断面内发挥高效率的机械,其装渣能力应与每次开挖土石方量及运输车辆的容量相适应。

装渣机械应具有移动方便、污染小的特点。

7.3.2装渣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渣前及装渣过程中,应检查开挖面围岩的稳定情况。

发现有松动岩石或塌方征兆时,必须先处理后装渣。

2装渣作业应由专人指挥。

要注意爆后残留在掌子面上和埋在爆渣之中的拒爆残药,发现拒爆残药,必须立即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3人工装渣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

漏斗装渣时,漏斗处应有防护设备和联络信号,装渣结束后漏斗处应加盖;

接渣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4机械装渣时,装载机械应能在开挖断面内安全运转,装渣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机械装渣作业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并不得损坏已有的支护及设施。

5采用有轨式装渣机械时,轨道应紧跟开挖面,调车设备应及时向前移动。

7.3.3卸渣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弃渣场地形条件、弃渣利用情况、车辆类型,妥善布置卸渣路线。

卸渣应在规定的卸渣路线上依次进行,不得干扰任何施工作业或其他设施。

2卸渣宜采用自动卸渣或机械卸渣设备和平渣设备。

机械卸渣时应有专人指挥,及时平整;

人工卸渣时,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渣。

3所有弃渣堆顶面及坡脚处,或与原地面衔接处,均应按设计要求修筑永久排水设施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工程。

4轨道运输卸渣时,卸渣码头应搭设牢固,并设挂钩、栏杆,轨道末端应设置可靠的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

8支护与衬砌

8.1一般规定

8.1.1隧道施工支护应配合开挖作业及时进行,确保施工安全。

8.1.2隧道衬砌不得侵入隧道建筑限界。

8.1.3支护与衬砌材料的标准、规格及要求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8.1.4隧道支护与衬砌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

8.2喷射混凝土

8.2.1喷射混凝土施工不得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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