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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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消除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风险,保障营业场所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营业场所是指各公司自建、购买或租赁房产,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自行设立或委托运营管理,面向公众开展营销服务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条件,有效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对直营店、委托经营店的安全管理。

带店加盟店、授权代理店等渠道店面以及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和专业公司设立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履行对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安全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

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服从中国移动相关部门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公司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营业场所安全生产责任。

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计划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划配置营业场所的安全设施,确保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到位。

  

(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负责组织制订营业场所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开展营业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负责或配合行政事务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与营业场所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四)营业场所管理部门配合计划部门开展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的规划配置,确保安全设施的配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负责营业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制定营收款项、有价卡、手机终端等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负责对承租柜台及相关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

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

负责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应急演练;

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五)行政事务部门负责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引商入柜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能够识别营业场所内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营业场所常见危险源见附件一),正确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是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营业场所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本班组的安全宣传教育、排查安全隐患和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报告事故和案件情况。

  第十条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规章制度;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与其他社会单位或个人产权共有或租赁合用建筑物的营业场所,应按照产权归属或实际使用、管理范围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营业场所建设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设置营业场所应充分考虑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房屋应有当地住建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二)不宜设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的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三)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四)不应设置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

  (五)营业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详见附件二)。

营业场所未达到安全运营条件要求、未依法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营业场所的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要求;

内部装修不宜做吊顶装饰;

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五条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做到布局合理、人流顺畅。

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其他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第十六条营业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一)营业台席内侧营业员工作场地。

  

(二)疏散走道。

  (三)公共出入口处。

  第十七条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

  第十八条营业场所内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各类消防安全标志的样式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

标志》(GB13495.1-2015)的规定。

  第十九条营业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第二十条营业场所内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道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二十一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一层的玻璃幕墙,应至少采用以下一种防护措施:

  

(一)使用防砸玻璃作幕墙。

  

(二)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网,栏杆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

250mm。

  (三)安装卷帘窗,卷帘窗应加装防盗锁。

  (四)玻璃幕墙内侧粘贴防爆膜,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二条营业场所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的窗户应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或在窗户玻璃内侧粘贴防爆膜(已安装防砸玻璃的除外)。

金属防护栏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

250mm;

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三条营业场所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覆盖营业场所的出入口、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入侵报警系统应有统一的报警信息响应及处置机制。

  第二十四条营业场所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系统:

  

(一)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疏散走道、营业台席、自助服务区、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控制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二)视频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三)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应放置在封闭的房间内,系统宜接入本单位安全监控中心(室)。

  (四)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保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技术规范》(GB50348)和《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GA1081)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门厅、走道、室外坡道等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的区域,以及容易受潮湿、结露等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的块材面层或水泥类整体面层。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生产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承租及合作单位人员)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安全职责;

工作人员应掌握和具备以下安全知识和技能:

  

(一)了解本岗位工作流程和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源,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熟悉与岗位有关的生产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正确操作方法;

熟悉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二)懂得预防火灾、触电等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能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和保护火灾现场,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报警。

  (三)熟悉应急疏散流程和疏散路线,会组织引导人员有序疏散。

  (四)熟练掌握防抢报警、监控设施及护卫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掌握触电、烧伤、烫伤、扭伤、出血、休克等常见急症的现场急救基本知识。

  (六)其他应掌握的安全常识。

  第二十七条电脑终端等营销设备,交换机、服务器、光端机等网络设备及安防、消防设施应明确维护责任人,建立设备维护登记台帐,明确设备、设施故障报修流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各公司应与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受托方、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协议或约定内容应包含以下安全管理事项:

  

(一)管理区域及相应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工作职责,在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处罚。

  (三)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及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应安装稳固,可能与人员接触的部位应避免锋利、尖锐的凸起或棱角。

  第三十条营业场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设置要求:

  

(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使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进行制作。

  

(二)设置在屋顶、墙面的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除考虑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与建筑物应连接可靠。

  (四)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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