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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5.本临时管理规约应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6.本临时管理规约条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物业买受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房屋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钦州市(区、县)街道(镇)路(巷、街)号;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总户数:

土地宗地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注:

应与街道办、住建局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一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服务用房位置: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用途等清单,见附件1。

第六条 

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住宅或者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及设施设备、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和音乐背景系统、树木、消防设施、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明细,见附件2。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权属登记(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以下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自用部位,是指门户以内业主使用的房间、阳台、天井、庭院、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入户计量表后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管道、设备。

(三);

第八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合同约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业主有不交纳物业维修资金、拒付物业服务费用、破坏房屋安全结构、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等行为的,不得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在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开发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

若因业主原因导致的联系中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

开发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住址、通讯等个人信息。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使用物业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同时,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以下时间段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1.工作日:

下午:

至次日上午:

中午:

至:

2.节假日:

(全天或其他规定时间段)

3.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防盗网安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防盗网安装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

业主转让物业时,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物业使用人或者继受人的通讯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三)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代收代缴的水、电、暖等费用,物业维修资金等;

(四)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相关规定;

(六)对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七)业主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就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的缴纳义务进行书面约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八);

(九)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停车场(库)等。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在消费通道、绿化用地、公共道路、走廊、等地方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阳台外和窗外吊挂和晾晒物品,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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