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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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
编号:
GXYB-QM-031-2014
起草部门:
质管部
起草人:
覃淼容
审阅人:
姚梅
批准人:
刘翰卿
起草日期:
2014年12月1日
批准日期:
2014年12月10日
执行日期:
2014年12月10日
版本号:
01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有效遏制此类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和滥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
三、定义:
本制度所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
四、制度内容:
1、本公司可以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业务经营部、质量管理部应当按照药品GSP和本公司《药品销售程序》的要求建立客户档案,核实并留存购销方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员(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实记录等;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销售)、出(入)库验收、签订买卖合同等,本公司上述人员的分工应报质量管理部备案。
3、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如发现购买方资质可疑的,应立即报公司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认为确实可疑的,应立即报请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核实;发现采购人员身份可疑的,质量管理部应立即报请槐荫区或济南市公安机关协助核实。
4、业务经营部购进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必须向供货方索要税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上述详细内容,应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注明税票号码。
供货方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税票(包括清单,下同)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应对应,金额应相符。
5、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到货后,由质量管理部指定的专门验收人员依据税票所列内容,对照供货方销售出库单进行验收,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
随货同行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及时返回销售方。
对税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6、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向购买方开具销售票据。
销售开票员或送货员应核实购买付款的单位、金额与销售票据载明的单位、金额相一致,如发现异常应向业务经营部、质量管理部报告,并暂停向对方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由质量管理部核实后立即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7、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出库时,物流部应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出库单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出库。
8、送货员应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
9、药品送达后,送货员应要求购买方当场查验货物,通过第三方物流配送的,销售人员应核实药品到货情况,无误后由购买方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
随货同行单原件交由购买方留存,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公章后及时返回公司质量管理部存档。
10、质量管理部应查验返回的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记载内容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业务经营部暂停向对方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并立即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11、本公司与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之间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销业务,不得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二、门店管理
1.特殊药品的验收,应由两人进行并共同在记录上签字,严防收据。
2.特殊药品必须储存在设有必要安全设施的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放。
3.特殊药品的进货与销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
4.建立特殊药品收支帐目、按月盘点,保证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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