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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说明:

(1)委托书内容要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书不得转让,买卖。

  篇二:

“傍名牌”案件查处的困难及解决途径

  “傍名牌”案件查处的困难及解决途径

  傍名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主要通过依附他人的著名商标而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以多种方式在市场上突出使用,目的是让消费者误认、混淆,从而扩大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啄木鸟世界走,红蜻蜒满天飞,狐狸到处跑,鳄鱼全国游;

华伦天奴,吐!

吐!

金利来,愁!

愁!

”这首打油诗形象地描绘出了当前名牌被“傍”的现状。

  拿“啄木鸟”这个品牌为例,单就“啄木鸟”皮鞋就有“香港啄木鸟”、“法国啄木鸟”、“意大利啄木鸟”等等几十“只”神态各异的“啄木鸟”。

“红蜻蜒”这个品牌也一样,“意大利红蜻蜓”、“台湾红蜻蜓”、“法国红蜻蜓”、“香港红蜻蜓”等等几十“只”各种各样的“红蜻蜒”。

  市场上啄木鸟、红蜻蜒漫天飞舞,但在鞋这一大类,真正的鸟只有一只,真正的蜻蜒也只有一只。

只有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皮鞋才是正宗的“啄木鸟”,只有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皮鞋才是正宗的“红蜻蜓”。

  目前市场上商家主要的“傍名牌”手段如下:

  一、在他人的著名“商标”上加前缀或后缀。

  在著名商标上加前缀或后缀使消费者误认是著名商标的商品而购买。

对于文字商标将一些著名品牌加上前缀或者后缀,例如:

“华伦

  天奴世家”,“华伦天奴百柏”,“卓凡尼华伦天奴”等等,其实这些品牌的商品与世界顶级品牌“华伦天奴”根本没有任何关系。

  二、对他人著名“商标”图案进行变形。

  对于图形商标,千方百计地在细枝末节精心处理,而使消费者难辩真假。

比如“啄木鸟”的鸟嘴巴是朝上还是朝下?

“老人头”的头像上皱纹是三道还是两道?

“鳄鱼”的鳄鱼嘴朝左还是朝右?

“梦特娇”的花瓣有几瓣?

恐怕没有几个消费者能清楚知道。

  三、将他人著名的“商标”注册成自己公司的字号。

  这种“傍名牌”,就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故意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的区别,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这家公司生产的。

比如将著名的名牌“啄木鸟”中文商标注册为“深圳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等。

然后在专卖店的装潢上大胆模仿正宗“啄木鸟”的专卖店,玩得更高明的是在国外或香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为自己商号,更让消费者真假莫辩,比如:

法国啄木鸟皮具(国际)有限公司,香港红蜻蜓(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如:

XX年10月,根据香港预发投资有限公司的举报,工商部门对位于杭州华贸鞋业皮具市场的杭州康龙鞋类商店依法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在其经营的皮鞋外包装、店名及皮鞋样品陈列柜上突出使用“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商标被许可人)”的字样。

  经查:

当事人自XX年8月起,在其销售的“POETBOY”品牌皮鞋外包装、柜台标价签位置突出标注“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

  公司(授权)”、“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商标被许可)”等字样,在鞋盒侧面标有“POETBOY”和“兔子(注:

指兔子的注册图案)”组合图案及英文标注的“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名称,在鞋盒底中除有上述标注外,一部分标注“鹤山市劲威皮具鞋服有限公司(制造商),一部分标注“浙江贵派鞋业有限公司(制造商)”。

”此外,当事人在其店铺门面招牌上突出使用“花花公子(香港)有限公司(授权)”字样。

  当事人提供了以下书证:

1、香港登记机关颁发的“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证;

2、“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POETBOY写诗的男孩”和“兔子”的商标注册证;

3、“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使用上述2个注册商标的授权证书;

4、“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委托“广东鹤山劲威皮具鞋服有限公司”和“浙江贵派鞋业有限公司”生产含有上述2只商标皮鞋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经查证,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1、香港登记机关颁发的“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证,推定为真实;

2、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委托加工协议真实;

3、经到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注册登记的地址进行调查,在其法定注册地址无法找到该公司,该注册地址系莱蒙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4、“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是浙江贵派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香港注册的;

5、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浙江贵派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亲戚,实质上由贵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运作,

  在深圳登记,但在深圳无经营活动;

6、上述2只商标原属浙江贵派公司所有,但经过其多次办理合理的商标转让、使用许可手续后,在实际操控人没变的情况下,法律名义上的所有人已变成香港公司所有;

7、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当事人既改变了图形商标,又改变了文字和英文商标,去掉了“写诗的男孩”,将改变后的2个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使其与正宗的“花花公子”的商标相近似;

8、经到广东鹤山劲威皮具鞋服有限公司调查,该厂承认委托加工协议书是真的,但只生产过少量产品,在厂里没有发现生产过的痕迹;

经到浙江贵派公司检查,现场发现正在生产上述组合商标和标注广东厂名、厂址的产品和大量包装物。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傍名牌”案例。

所谓“傍名牌”,即通过突出使用以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使用与驰(著)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使消费者将该商品与某驰(著)名商标的商品产生联想,误以为该商品即某驰(著)名商标的商品,或者与某驰(著)名商标的商品有某种联系,借用名牌商誉,在短时间内达到扩大市场提高销量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在具体做法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突出使用以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

这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钻一些国家和地区企业注册制度的空子,到日本、法国、我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注册以国内外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然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通过授权生产、委托加工、监制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并在产品上恶意、突出使用;

二是钻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的空子,在其它地区,注

  册以国内外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产品上恶意、突出使用。

(二)使用与驰(著)名商标、商号相近似的商标。

即申请注册与他人的驰(著)名商标、商号相近似的商标,或者通过变化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对几个商标进行排列组合等手段,使其商标与他人的驰(著)名商标、商号相近似。

(三)隐藏或不真实标注厂名厂址。

  我们认为,要认定上述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商标侵权行为,还是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要根据WTO规则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和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其中,对符合下列三个要件,即:

第一,主观上有恶意,目的就是为了仿冒知名企业的商标和字号以牟利;

第二,客观行为方面是在生产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与知名商标、知名商品或知名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名称、字号,以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

第三,客体方面是损害了知名企业的商标、字号等在先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应以不正当竞争定性,按《反不正当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在执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使用冲突足以或者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即对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误认,应该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事实为依据,同时还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渠道与方式是否相同或相近;

2、双方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相类似以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

  篇三:

关于来函征询案件情况及材料真实性的复函

  关于来函征询案件情况及材料

  真实性的复函

  新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局于XX年9月17日来函已收悉,根据来函所述案件情况及相关附件,经我司调查确认,现函复如下:

  一、XXX系我公司所授权维权人员,具体授权权限与其向贵局提交授权书一致。

  二、XXX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XX”注册商标批复、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图案复印件(已全部加盖了我公司公章),是由我公司提供。

  三、编号为XX—华中、华北—012的鉴定报告,系我公司正式出具的鉴定报告,合法有效。

  四、来函所述商标侵权案涉案当事人称,贵局所查获涉案产品不属假冒“XX”注册商标产品,而是我公司的正规产品,属窜货,该涉案当事人说法不属实。

贵局实施强制措施的该批“XX”注册商标产品,我公司明确确定该批“XX”产品均属假冒我公司“XX”注册商标的产品。

  我公司对上述内容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复

  广东XXXX实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篇四:

商标授权书

  商标授权书

  商标使用许可人: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

  基于甲方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14301号的“宜城好迪”注册商标,该商标在市场享有良好的信誉,乙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具有良好的生产和销售能力,现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商标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下文赋予的意义:

  “生效日”指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生效之日。

  “许可商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宜城好迪”商标。

  “标识物品”指带有许可商标的包装物、铭牌、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激光防伪标识等物品。

“商品”指出乙方生产和销售的带有许可商标的产品。

  “样品”指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提供的商品。

  第二条同意许可

  1、甲方是“宜城好迪”商标的唯一合法拥有人。

  2、甲方有权许可乙方使用“宜城好迪”商标。

  3、乙方向甲方要求使用“宜城好迪”生产和销售许可使用权限的产品。

  4、甲方同意在乙方已同意承担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本合同的约定许可乙方使用“宜城好迪”商标。

  5、许可使用权限于

  6、许可商品销售的地区为国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

  第三条权限保留

  本合同的许可使用为非排他性的许可使用。

  1、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许可使用的地域内许可第三方使用“宜城好迪”商标。

  2、甲方据市场需要向乙方下达授权产品生产、销售任务为/年。

  第四条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同等条件优先乙方。

  第五条许可使用费

  1、本合同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

  2、许可使用费在本合同签订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3、本合同根据第十一条终止后,乙方对库存商品要求继续销售的,甲方同意乙方在按每件(个)商标向甲方支付许可商标逾期使用后,凭甲方的书面证明文件中限定时间内销售完毕。

  4、预交质量保证金人民币万元

  5、产品订货会务费及宣传费用采取双方分摊办法,具体数额另议。

  第六条商标质量

  1、商标的质量及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及包装规定,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执行。

  2、甲方对商品的原材料、产品质量、产品包装等具有规定要求的(该具体要求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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