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3-200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B2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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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5603-1995《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13690-92《常用化学品分类及标志》

GB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

GB190-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35号令)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2重大危险源

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职责

4.1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是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标准的监督实施。

4.2公司技术中心负责化学“三剂品”(添加剂、溶剂、催化剂)技术规范的管理,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实验、分析用化学试剂技术指标的管理。

剧毒化学品委托石化公司供应总库保管。

4.3公司采购或销售业务中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由公司的采购或销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规定,负责选择、评价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的输转,与承运单位签订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将相关资料在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

4.4各单位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贮存的日常监督检查。

5管理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范围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以及在科研、化验分析过程中使用、储存的数量超过《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临界量的危险化学品。

5.1.2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5.1.3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准作业,涉及到特种作业的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持证上岗。

5.1.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场所由所在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单位档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并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备案。

5.1.5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应进行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各单位所生产、使用、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申报,由安全质量环保部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注册登记证。

5.2生产

5.2.1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工程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严格落实“三同时”安全管理。

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置。

5.2.2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编制相应的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经安全质量环保部和技术中心批准。

5.2.3生产危险化学品所使用的受压设备(储罐、塔、各类容器)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连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维护检测。

5.2.4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按设计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5.2.5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5.2.6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方法见GB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方法见GB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2采购

5.2.1生产用“三剂品”由使用单位提出购置申请计划报公司生产调度中心,技术中心负责对计划采购的化学“三剂品”技术指标进行确认。

5.2.2分析测试中心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化验分析用化学试剂申请计划,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后,由使用单位交付供应公司采购。

5.2.3危险化学品的供货厂家应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属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厂家应有地方公安消防监督部门颁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严禁采购无证厂家危险化学品。

5.2.4剧毒化学物品、爆炸物品由供应公司提出申请,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准购证,凭证购买。

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购买凭证、准购证。

5.2.5供应公司采购的独立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应具有相应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并随危险化学品一并交予使用单位,严禁采购无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5.3存贮

5.3.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存放,并设有明显标识,严禁混合存放,并由专人管理。

5.3.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性质、物理性质以及应急措施,选择相应的储存方式,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装配规定,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措施和设施。

5.3.3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应当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严格落实、防火、防洪、防盗措施。

5.3.4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在储存前,应有专人进行检查、核对、登记,将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生产厂家登记在本单位建立的《危险化学品入库记录》中,并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定期进行检查。

5.3.5剧毒物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标识,专库(柜)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在公安部门、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备案。

5.3.6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储罐,应设有隔热措施或水喷淋措施。

5.3.7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应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器具。

5.4装卸与运输

5.4.1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或及时汇报安全质量环保部。

5.4.2回收的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不准改做他用。

5.4.3包装和运输危险物品要贴印警告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

5.4.4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5.4.5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单位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在启运前编制应急预案。

5.4.6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保持安全车速、车距,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5.4.7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人员防护和救护设施。

危险物品的运输车辆不准客货混装。

5.4.8通过铁路或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4.9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并采取符合规定的防护措施和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装卸危险化学品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5.4.10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灌)装,流速不得大于国家规定值。

5.4.11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准混合装运。

5.4.12装运遇热、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5.4.13危化品的装卸单位对日常的装卸作业必须制定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对临时性的(如少量或夜间)危化品装卸必须制定安全预案,装卸人员必须要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预案。

5.4.14夜间或高温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危化品装卸车的操作,若是生产急需的,由危化品的销售或供应部门负责向调度部门和安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得到调度中心和安质环部的同意签字后,由安质环部安排生产厂执行夜间危化品装卸车安全预案,调度中心通知生产厂安排装卸作业。

5.5发放

5.5.1危险化学品必须核量发放,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库记录》,将出库时间、发放人、领用人、领用数量等信息登记在《危险化学品出库记录》中。

5.5.2领取危险化学品单位对供应公司采购独立包装的没有安全标签或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化学品有权拒领。

5.6使用

5.6.1使用单位购进(或领回)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补贴。

5.6.2使用单位的化学品需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

对于危险化学品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有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5.6.3各单位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本单位生产、使用、贮存的《危险化学品档案》,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防护手册》,绘制危险化学品分布图,并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

a)了解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燃烧爆炸危害性、健康危害性和环境危害性;

b)指导员工熟悉和使用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c)使员工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互救措施;

d)使员工掌握个体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保养。

5.6.4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组织对该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6.5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汇报,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6.6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应配备相应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化学品集中的危险场所(点)应设置醒目安全警识标志。

5.7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

5.7.1过期或不用的危险化学品应由使用单位联系供应公司尽可能退回厂家,不能退回的及使用过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由使用单位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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