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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零售不良贷款的管理模式上,目前AB银行同样釆取分散管理的模式,

也就是由业务部门(各支行)自己催收本机构产生的不良贷款。

各业务部门可以

釆取将不良贷款作为清收任务分配给各一线零售客户经理,由客户经理负责电话

或上门催收,涉及诉讼的由各支行自行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催收。

在这种传统的清收模式下,AB银行的整体清收效能近几年提升较为缓慢,

其中现金清收占比是反映银行不良清收化解能力的核心指标,下面是AB银行

2006年到2011年这6年来的现金清收占比统计数据;

从数据可以看出,AB银行不良贷款自2009年以来逐年增加,尽管总授信总

量在不断增长,但因为新增不良贷款的化解能力跟不上,导致不良余额逐年增大,

年末不良率下降较为缓慢。

三、清收人员平均年龄较大,专业化程度较低

因为AB银行一直以来都是采用传统的分散管理模式,没有建立一支专业化

的清收队伍,各业务部门的负责清收人员的个体差异性较大,且平均年龄较大,

学历层次较低,条线管理部门开展的相关专业化培训较少,导致各业务部门清收

人员专业化程度普遍较低。

反映到清收手段运用上,因为不精通法律事务和缺乏

必须的业务基础知识,对各种清收工具和报表数据利用程度也较低,导致在清收

过程中经常出现被动和丧失诉讼权利的现象,损害了AB银行应有的权益。

四、在不良贷款清收上缺乏科技平台支撑

AB银行目前在不良贷款的管理上缺乏一些有效的科技平台支撑,仅有一个

全国统一开发使用的授信业务贷后管理系统这一个外围应用系统,其他对于清收

工作能够提供帮助的应用平台几乎没有,作为省级分行未能为基层提供必要的帮

助,反之基层因为没有形成一支队伍也无人向省级分行提出相关要求,出现了分

散割裂局面。

3.2不良贷款经营管理面临的难题

一、公司不良贷款项目处置之路可谓困难重重,清收专业性很强

(一)、项目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处置难度大、时间长

公司不良贷款项目基本都是一些曾经风光一时的企业后来由于各方面主、客

观因素导致其资金链断裂,从而形成不良。

该类项目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都经过多方面融资,有些项目还涉及民问借贷。

2、企业和上下游多方客户存在财务往来及债权债务关系。

3、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保险及相关税费。

4、企业涉及多个诉讼,且资产基本抵押给各债权人并被多轮查封。

5、担保人多为关联企业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代偿能力较差。

以上特征导致大额不良贷款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再加上企业与

商业银行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商业银行获得的信息一般都比较滞后,在多方债权

人的利益博弈下,商业银行依法处置项目难度很大且时间跨度很长,导致不良资

产的处置的“冰棍效应”,严、重损害商业银行国有资产的安全。

(二)、社会信用环境依然欠佳,逃废银行债务现象屡有发生

社会上存在部分债务人,他们信用观念非常淡薄,不但不配合银行进行资

产清收处置,反而釆取各种手段来悬空、逃废银行债权,目前现实生活中主要存

在以下几种逃废银行债务的表现形式:

1、故意隐匿、转移资产,为银行清收调查设置障碍,迫使银行无法获取财

产线索,进而难以实现不良债权清收;

2、在银行处置抵押资产前将企业有价值资产进行出租,碍‘‘买卖不破租赁”

法律规定,银行难以对抵押资产进行处置;

3、设立子公司,将有价值资产从母公司转移至子公司名下,使得银行_

直接处置有价值的资产;

4、组织工人集体上访以及到银行营业场所闹事,阻止银行处置企业资产。

5、虚构第三方债权,并提前于银行先行查封企业财产,阻碍银行从查封财

产中受偿。

(三)、地方政府对大额不良贷款项目的行政干预

大额不良贷款项目都曾经是地方政府的“心头肉”,都为地方经济做出过贡

献,与地方政府关系紧密,且企业中一般当地员工较多。

为维持稳定,当地政府

经常对商业银行处置大额不良贷款项目进行行政干预,比较常见的干预形式有:

1、以将来的业务发展来威胁银行,禁止银行提起诉讼或强制执行;

2、直接授意法院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搁置执行程序;

3、通过公安系统将民案变为刑案,变相剥夺了银行的诉讼权利。

(四)、大额不良资产评估价格不规范导致不能反映真实价值

商业银行在处置大额不良资产前,首先要对大额不良资产进行估值定价,

评估的结果对最终处置价格的高低来说影响非常关键。

在目前情况下,社会上一

般的评估机构只是釆用常规的评估规则与手段,特别是缺乏一些必要的历史数据

积累,导致针对不良资产的评估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的行

业标准。

可以说,目前针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开展评估仍然是中国评估业的一项

新业务。

往往一些社会上的评估机构对银行不良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认识上还存

在很大的争议和误区。

在此背景下,受限于大额不良资产的项目特征与有限市场

条件的矛盾,使得商业银行委托评估机构开展的大额不良资产评估项目结果缺乏

统一的规范的约束,社会上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项目的评估结果可能差别很

大。

正是由于评估机构这种针对银行不良资产评估的非专业和不规范评估行为,

导致评估出来的结果与银行不良资产实际价值情况不相吻合,或者说不能充分反

映出银行不良资产的特性和价值,这种结果会影响到商业对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的

参考判断,进而导致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价值发现过程受到影响。

(五)、现行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债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一方面中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对商业银行处置大额不良资产有诸多的限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

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

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鉴于抵押物或抵债资产种类和所处的地域不同,按照法规要求,相当多的

大额不良资产很难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置完毕,而商业银行因为顾忌到违反法律制

度的成本,迫于外部监管压力,只能在规定时间内迅速贱卖处置抵押物或抵债资

产,这种限制商业银行处置大额不良资产的规定,侵害了商业的的不良资产处置

禾丨J益。

另一方面,也存在一部分法律法规并不能保护银行债权人的情况,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32条和33条之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

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

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者放弃债权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

不真实债务的,可以申请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

上述规定虽然对债权人的权益做了一些保护,但是在实际破产实践中,由

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以及管理人监督的缺位,商业银行缺乏必要

的知情权和检查权,无法获取债务人详细的账务状况及财产信息,所以在举证债

务人存在上述逃废债务或转移财产的行为上非常困难,致使撤销权等权利形同虚

设,且没有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造成现实的破产案件中破产的企业资产流失严

重,商业银行在破产案件的债权受偿一般为零。

另外中国的破产程序虽然是在法院的主导之下开展的,包括破产法也对保护

债权人的权利作出了很多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法院受制于地方

政府而不能秉公执法,事实上形成了地方政府介入了破产程序的局面,而地方政

府在地方保护主义因素促使下,会纵容一些大额不良贷款项目名为破产实为逃债

的情况发生。

企业破产进行资产处置后,首先要进行职工安置,解决社会问题,

然后才会考虑到商业银行的抵押权,把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也当成了“唐僧肉”。

二、零售不良贷款的增长趋势较为明显,现有模式难以为继

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零售不良资产问题引起社会关注。

虽然国际上普遍认

为零售贷款相对于公司类贷款具有更小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可.

松对零售贷款的风险管理。

现阶段,中国商业银行零售不良贷款主要受到以下因

素的影响:

1、经济周期的影响。

经济周期是指国民经济运营过程中,周期性出现经济

的扩张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现象。

在经济收缩时,零售客户的需求疲软,

商业银行为了保护资产安全而退出对零售客户的支持。

此时零售客户陷入困德-,

零售贷款出现大量不良。

而目前我国正在实施产业转型升级,一些劳动密集型的

企业总体用工量正在急剧减少,这也为零售不良贷款的发生创造了外因条件。

2、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

短期来看,政府的投资刺激了经济的增长,扩大

了经济的规模,但这种增长主要是靠外延扩大再生产的方式,引发出“经济过热”

和过高的通货膨胀率,并最终在几年后商业银行的不良率中得以体现。

3、征信系统和法规体系的不完善。

中国的征信系统还很不完善,目前人民

银行的信用记录对于一些急于抢占市场的小型商业银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

夕卜,中国的征信记录系统对公民的影响不但影响面窄,而且影响力弱。

因此公民

还没有充分意识到维护良好信用记录的必要性。

另外,抵押贷款法律并不健全,

比如对于预抵押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对于建立一个牢靠

的银行信贷体系来说十分不利。

2012年以来,受到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及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影响,中国各家商

业银行的零售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几乎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

综上所述,

现阶段分析研究零售不良贷款并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策略,既是为了提高

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满足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契合了当前形势

下加强银行零售不良贷款管理的迫切需求。

三、常规处置方式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需要不断创新进步

鉴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的核心成果来自于大额不良贷款项

目的清收处置,所以商业银行就迫切需要创新管理模式,达到消除大额不良贷款

项目处置过程阻碍的目的。

由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对商业银行的限制,商业银行对大额不良贷款可

以采取的清收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正常清收、债务重组、诉讼执行、减免息、以物

抵债等方式。

1、正常清收方式一般是指利用各种非诉讼的催收手段,包括电话催收、上

门催收、沟通谈判、诉前和解、公告催收、公证催收等方式与手段来督促债务人

及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清收方式。

该方式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有一定还款意愿、

有效资产可以覆盖债权、债权债务关系较简单且预计有能力按照商定的还款计划

还款的项目。

2、债务重组是指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无力偿还,商业银行与债务人就己到期

的债权进行协商,变更原授信条件,重新达成新的还款计划的处置万式。

该方式

主要适用于债务人生产经营情况有逐渐改善的趋势、有可预计的稳定现金流用于

履行新的还款计划且债务重组的方案优于破产清算或强制执行方案的项目。

3、诉讼执行一般是指商业银行就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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