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沪车辆通行证申领指引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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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车辆和人员信息

 

单位(签章)

年月日

附件2:

《进沪车辆通行证》车辆审核表(单位)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号牌颜色

是否ETC车辆

(即是否安装电子不停车系统)

车辆用途及申领理由:

预计进入沪月份(在空格中打勾)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经常出入

(贴车辆行驶证正证复印件)

(贴车辆行驶证副证复印件)

本单位自审意见:

签章

日期

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附件3:

《进沪车辆通行证》驾驶员审核表(单位)

驾驶员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居住证号码

驾驶证号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工作部门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手机

驾驶证复印件

正证

副证

附件4:

单位车辆信息汇总表

序号

单位驾驶员信息汇总表

身份证号

居住证号

附件5:

责任书(单位)

为配合做好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进沪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本单位承诺如下:

一、保证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初审,保证递交公安机关审核的车辆及驾驶员信息真实。

二、加强驾驶员管理,保证不安排公安机关告知的不得驾驶粘贴《进沪车辆通行证》车辆出入上海市境的驾驶员承担进沪驾驶任务;

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保证进沪车辆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府发布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三、本单位车辆进沪时,保证随车不携带爆炸物、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不携带管制刀具、弓弩等管制物品,不携带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

四、本单位所有长途货运、客运车保证不违规在客运站外搭载、卸载货物和上、下客。

(本条仅涉及长途客运单位)

五、保证所申领的《进沪车辆通行证》与申请车辆信息一致,妥善保管,不转让或伪造、变造、倒卖《进沪车辆通行证》。

一旦遗失或被盗,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如违反上述事项,本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为正面)

责任单位:

责任人:

日期: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反面)

附件6:

《进沪车辆通行证》申领表(个人)

申领人姓名

邮寄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发动机号

品牌型号

是否ECT车辆

预计入沪时间(在空格中打勾)

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签章

审核时间

附件7:

授权驾驶委托书(个人)

本人委托长期驾驶牌号为的车辆在上海世博会期间持《进沪车辆通行证》进入上海市境。

委托人:

(签章)

年月日

被委托人基本信息

被委托人姓名

驾驶证编号

附件8:

承诺书(个人)

为配合做好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进沪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本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保证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府发布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二、本人使用的车辆进沪时,保证随车不携带爆炸物、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不携带管制刀具、弓弩等管制物品,不携带法律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

三、保证所申领的《进沪车辆通行证》与申请车辆信息一致,并按要求粘贴于申领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角位置,不转让或伪造、变造、倒卖《进沪车辆通行证》,一般情况下,不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一旦遗失被盗,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如违反上述事项,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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