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手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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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手册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报价招标的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或其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应当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

第三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宜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相关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许多于3人。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举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同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治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治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治理方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编制。

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工程量清单误差、遗漏项目的修正:

1、招标人若发觉工程量清单存在误差或有遗漏项目的,可在投标截止时刻前15日对工程量清单作修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由此阻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时刻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刻;

2、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作随意调整,投标人若对工程量清单有疑问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刻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由招标人视情况作出书面回复。

第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后采纳综合单价形式进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不得采纳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价。

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报价作出相应综合单价报价分析,报价分析应包含投标报价清单中各项报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治理费、利润等费用,以及人工、材料、机械等用量的分析。

该报价分析中的内容应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内容一致,并应作为投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判定分析。

第八条 

本方法中的商务部分评审(见附件一)分为综合评估打分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技术部分评审(见附件二)按技术复杂程度分为工程技术相对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相对较高和工程技术相对简单、施工技术要求一般的两种评审方法。

招标人应当依照工程项目情况选择组合后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九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采纳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专门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工程应当实行履约担保制。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云南省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

云南省建设工程履约担保暂行规定>

的通知》(云建建[2001]859号文)规定,明确履约担保金和支付担保金的数额、形式。

采纳现金担保的,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招标工程拦标价与中标总价之差。

第十条 

为操纵投资和防止投标人串通抬高标价,招标人能够编制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其中:

采纳综合评估打分法的工程能够也能够不编制拦标价,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应当编制;

采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应当编制拦标价。

拦标价应在开标前15天公布。

若投标人对拦标价有异议,可在开标前10天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招标人应依照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对拦标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布。

若由于招标人对拦标价的复核阻碍开标时刻的,招标人应重新公布新开标的时刻。

拦标价的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和设计图纸,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治理方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的规定,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其中要紧材料应明确单价来源依据、产地或厂家),综合考虑投资、通常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合同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合理确定的全费用价格。

拦标价的计算公式为:

X

式中:

J为拦标价;

P为分部分项工程费;

C为措施项目费;

Q为其他项目费;

F为规费;

S为税金;

为风险费。

〔X=(P+C)×

f,其中:

f为招标人确定的风险系数,最低不得小于1%,跨年度的工程不得小于3%〕。

拦标价应当附有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用于讲明设定拦标价所依据的要紧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及机械设备配置等内容。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拦标价,开标后拦标价编制的全套资料应交招投标治理机构和造价治理部门各一份备案。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打算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的一般程序为:

(一)评标预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评分;

(四)提交评标报告。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视情况在开标后组织清标工作,参与清标工作的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并遵守评标的相关规定,具体人员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清标工作的要紧任务是承担评标的预备和协助进行初步评审工作,要紧内容包括:

(一)编制供评标使用的各种表格;

(二)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三)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在响应性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并修正所有的算术计算错误;

(五)列出过高或者过低的投标价格;

(六)依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协助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和澄清。

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也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

清标工作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清标的结果应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时应对每一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作检查,若存在算术错误的,应要求投标人依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打算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算术修正。

投标人拒绝对存在算术错误按规定进行修正的,该投标书应由评标委员会按无效投标书处理。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时应认真审查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若发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其投标书的投标报价分析不能讲明清晰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不成本的,应当对该投标人进行询标。

询标后毕后,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所提问题作出书面讲明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讲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时若发觉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存在有重大漏项、缺项,且在投标书中没有明确的阐述和承诺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分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查、评审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并写出书面审查、评审意见。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的评分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按照投标人得分高低推举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人数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应推举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若出现得分最高分并列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审查评分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评标中若遇专门问题,由评标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工程差不多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讲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七)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举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讲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能够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讲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第二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它有关规定,不得无故调整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条款,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承诺、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实质性条款。

施工合同签定后,发包方应将施工合同向招投标治理机构和造价治理部门各提供一份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

投标人一旦中标,若因报价过低致使合同无法签订和履行的,或在合同签订、履行中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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