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炉技术管理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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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炉技术管理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b.炼焦;

c.推焦;

d.熄焦与筛焦。

1.7焦炉技术操作制度可分:

a.装煤及推焦制度;

b.焦炉加热制度(温度与压力);

c.煤气操作制度;

d.焦炉及其设备维护制度;

e.焦炉建设、大中修及停炉应注意事项。

1.8本规程可作为各单位制定具体规程的依据。

1.9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焦炉,小焦炉可参照执行。

2、装煤

2.1顶装焦炉用装煤车装煤。

装煤车上开关闸门,下煤装置和振煤装置应保持完好。

捣固焦炉用装煤推焦机把煤饼送入炭化室内。

装煤推焦机与捣固装置之间应设有信号联系装置。

2.2为了保证焦炉正常操作及稳定焦炭质量,应对装炉煤进行检验,符合炼焦工艺要求才能使用。

对相邻班组的配煤质量稳定性要求:

a.水分±

1%;

b.挥发分±

c.灰分±

0.5%;

d.细度±

2%。

2.3煤塔贮煤量应不少于其容积的三分之二,非双曲线煤塔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彻底清扫,双曲线煤塔清扫时间按需要确定。

2.4装煤车应按规定顺序在各排漏嘴下受煤。

漏嘴放煤顺序的制定,有车间主任批准。

2.5每孔装炉煤均需称量,允许与规定装煤量有±

1%的偏差。

2.6在推焦前应将装煤孔上的泥和沉积炭扫净;

炉顶余煤只能在平煤时扫入炭化室内。

2.7装煤开始时,应用高压氨水或蒸汽喷射,使炉内产生适当负压;

平煤完毕后,立即盖好装煤孔,用调有煤粉的稀泥浆密封盖与座之间的缝,并进行压缝,同时关闭高压氨水或蒸汽。

捣固焦炉配备的消烟除尘车的引燃装置、供水设施和除尘系统需经常保持运行可靠。

2.8装煤车各漏斗卸煤顺序,以先两侧、后中间为原则。

力求装满煤、平好煤、不缺角、少冒烟。

2.9平煤时带出的余煤,由单斗提升机回送至炉顶余煤贮槽,这部分煤只能装在装煤车煤斗的上部。

2.10在保证每炉最高装煤量和获得优质焦炭的原则下,确定平煤杆的高度位置。

炭化室装满煤的标志是平煤杆由炉内退出时能带出一部分余煤;

捣固炼焦应把捣固好的煤饼完全送入炭化室内,如煤饼倒塌时,应用炉顶小车补满。

2.11对病号炉应由车间规定专门的装煤制度。

2.12应建立装煤推焦机煤箱受煤、捣固机操作的专门制度,以保证煤箱内布煤均匀、煤饼密实、表面平坦。

2.13

a.将泥土废砖及铁器等杂物扫入炉内;

b.将清扫煤塔的煤和平出的回炉煤装入煤斗下部;

c.装煤不满,不平煤或装煤后结束后半小时以上再补充装煤;

d.对非装煤炉号打开高压氨水或蒸汽阀门(或经常漏蒸汽、漏高压氨水);

e.使用弯曲的平煤杆操作;

f.装煤车轨道无安全挡、接头断裂、轨距比标准距差±

30毫米以上;

g.将装煤车轨道固定在拉条上;

h.炉顶堆存余煤;

i.装煤套筒与走行的联锁装置失灵;

j.捣固煤饼在炉前倒塌时强行送煤;

倒塌的煤料不及时运走;

k.装煤推焦机在带炉门捣固煤料,捣固机未退至原位时开车;

l.装煤推焦机煤箱活动壁未关好即放煤。

3、推焦

3.1应严格按循环推焦图表推焦。

应根据生产任务要求和炉体、机械设备维修方便的原则编制推焦图表,并严格执行,变动推焦图表由厂长或车间主任批准。

3.2应根据焦炉砖材质、炭化室宽度、焦炭质量以及炉体、设备状况和操作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焦炉周转时间。

装炉煤水分为10%时,硅砖焦炉的一般周转时间:

炭化室宽407毫米为16小时;

炭化室宽450毫米为18小时;

炭化室宽350毫米为12小时。

需要强化时,缩短周转时间也不得超过1小时。

3.3每座焦炉中后期的最短周转时间,由冶金部或省冶金厅(冶金总公司)按焦炉技术鉴定报告审定。

3.4班推焦计划的制定

每班推焦工作计划,由负责热工的车间主任制定或核准。

值班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3.4.1根据推焦表及其应推焦炉数;

3.4.2考虑前一班执行推焦计划情况;

3.4.3结焦时间不得短于周转时间15分钟;

烧空炉时结焦时间不得短于周转时间25分钟。

3.5在一定结焦时间下,焦炭的成熟程度是根据相应的温度制度、焦饼中心温度、焦饼表面温度或观察上升管煤气颜色来判断焦炭,不成熟不准推焦。

3.6推焦系数

3.6.1推焦计划系数K1:

标志着推焦计划表中计划结焦时间与规定结焦时间相吻合的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K1=

式中M——班计划推焦炉数;

A1——计划与规定结焦时间相差±

5分钟以上的炉数。

3.6.2推焦执行系数K2:

用以评定班按推焦计划实际执行的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K2=

式中N——班实际推焦炉数;

A2——超过计划推焦时间±

5分钟的炉数。

3.6.3推焦系数K3:

用以评价焦化厂和炼焦车间在遵守规定的结焦时间方面的管理水平,计算公式如下:

3.7因故延迟推焦,在故障排除后允许加速推出早已成熟的焦炭,但每小时比正常计划增推炉数不得超过两炉。

3.8乱笺的炉号应在不长于五个周转时间内恢复正常。

病号炉在计划中注明,作为特殊处理。

3.9炭化室自开炉门到关炉门的敞开时间不应超过7分钟,补炉时也不宜超过10分钟。

焦饼推出到装煤开始的空炉时间不宜超过8分钟,烧空炉时也不宜超过15分钟。

个别情况需要延长时应由车间主任批准。

3.10在推焦机(装煤推焦机)、拦焦机、熄焦车三者之间应有信号装置;

推焦杆与焦侧机械应有联锁。

推焦机司机在确实得到焦侧炼焦机和熄焦车做好结焦准备的信号后才能推焦。

3.11每次推焦均应清扫炉门、炉门框、磨板、小炉门的焦油和沉积焦炭等赃物。

装煤后炉门应调节严密,严禁炉门冒烟着火。

3.12推焦机司机需准确记录每个炭化室的推焦时间(即推焦杆头接触焦饼面的开始时间)、装煤时间(即平煤杆伸入小炉门的开始时间)、推焦最大电流及一切不正常现象(如炉温过高过低、炉体损坏、装煤不满等)。

3.13应采用无撞击推焦法,减少对炭化室墙面的侧压力,以保护炉墙。

3.14难推焦管理

3.14.1每座焦炉应规定极限推焦电流,当超过极限时,应进行分析研究,并采取降低推焦电流的措施。

3.14.2严禁强制推焦。

3.14.2.1严禁连接两次推焦。

每次未推出均应查找原因,在排除障碍后,在值班负责人在场并准许情况下,方可进行第二次推焦;

三次以上推焦必须有车间负责人准许并在场。

3.14.2.2如机侧焦饼上部已塌落下来,必须将塌落部分扒出,直至见到焦饼收缩缝隙和一段垂直焦饼面后,才能再次推焦。

3.14.3出现难推焦后应在短期内处理完毕。

3.14.4禁止推生焦和相邻炭化室空炉时推焦。

3.14.5在推焦困难情况下,禁止将炉头焦仍入炭化室内。

3.15应及时消除炉门冒烟或着火。

经调节无效或在炉上无法维修的炉门,应在推焦前用备品炉门更换。

3.16当推焦延迟10分钟以上时,必须将待出焦的炭化室炉门对上,大螺丝再次拧紧。

3.17推焦杆根据需要装设压缩空气清除沉积炭的装置。

并建立清除沉积炭的制度。

3.18严禁用变形的推焦杆或杆头推焦。

3.19在更换煤气、停止加热及有暴风雨时,必须停止推焦。

4、熄焦与筛焦

4.1熄焦

4.1.1熄焦车对位时,来回走动一次,确认与导焦槽对好后才能发出允许推焦信号。

4.1.2在接焦前,熄焦车的放焦闸门应禁闭;

电机车的风包风压不应低于0.4Mpa。

4.1.3熄焦车接焦时行车速度应与推焦速度想适应,使推出的焦炭能均匀分布在车箱内。

熄焦时车体要做一些移动;

熄焦后要泄水。

4.1.4必须保证熄焦塔内喷水装置熄焦迅速、均匀。

对喷水管、粉焦沉淀池、清水池和高置槽等设备,应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4.1.5焦台的受焦与放焦应按顺序进行。

焦炭在焦台上凉焦时间应大于10分钟。

焦台上的红焦必须及时熄灭。

4.1.6禁止下列操作

a.同一个熄焦车箱内接两炉焦炭;

b.将熄焦车内焦炭倾放于充满焦炭的焦台上;

c.将红焦放到皮带上;

d.在未停止出焦时清扫熄焦车轨道。

4.2筛焦

4.2.1为保证焦炭按规定分级,应制定焦筛定期更换制度,并设专人定期检查焦筛。

4.2.2运焦系统各岗位设备必须设有联系信号及联锁装置。

开停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顺序进行或经集中操纵室统一操作。

4.3保持皮带通廊、转运站、筛焦楼下铁道等处清洁。

5、焦炉加热制度

5.1为保证焦炭均匀成熟,需制定并严格执行焦炉加热制度(温度制度及压力制度)。

5.2根据每座焦炉在调整时期所得实际数据,按照不同的周转时间,制定加热制度表,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a.标准火道温度;

b.加热煤气耗热量;

c.烟道(总的和两侧的)吸力;

d.上升气流蓄热室顶部吸力;

e.交换开闭器进风口尺寸;

f.配煤水分;

g.每炉装煤量。

加热制度表由车间副主任批准。

5.3温度制度

以生产优质焦炭的焦饼中心温度来确定标准火道温度。

焦饼中心温度一般为1000±

500C。

5.3.1直行温度

5.3.1.1直行温度的测量与调节,是指导焦炉温度的主要控制项目。

一般以机侧中部和焦侧中部立火道为标准火道。

在单集气管焦炉上,也可选择焦侧第五火道为标准火道。

选择时应考虑单双数火道均能测到。

5.3.1.2直行温度于交换后5分钟(30分钟交换一次时,也可选用10分钟)起由交换机室端的焦侧开始测量,在两个交换时间内全部测完。

5.3.1.3每间隔4小时测量一次直行温度,测温时间应固定;

并换算成交换后20秒的温度。

5.3.1.4硅砖焦炉立火道测温点的温度,最高不得超过14500C。

5.3.1.5昼夜直行温度的均匀性用直行昼夜平均温度均匀系数(Kju)来考核。

式中M——焦炉燃烧室数;

Aji——机侧测温火道温度超过其平均温度±

200C(边炉±

300C)的个数;

Ajo——焦侧测温火道温度超过其平均温度±

计数时应将检修炉和缓冲炉除外。

5.3.1.6昼夜直行平均温度的稳定性用安定系数Kan考核。

式中N——昼夜内直行温度的测定次数;

Aji——机侧平均温度与加热制度所规定的标准温度偏差超过±

70C的次数;

Ajo——焦侧平均温度与加热制度所规定的标准温度偏差超过±

5.3.2横排温度

5.3.2.1横排温度的测量与调节,是为控制焦炉横向温度的合理性。

全炉检查测量每季不少于一次,焦炉煤气加热时,酌情增加测量次数,并编制十排及全炉温度曲线。

为了进行温度比较,单号燃烧室从机侧开始测温,双号燃烧室从焦侧开始测温。

5.3.2.2从机侧第2火道至焦侧第2~4火道的温度应均匀上升并接近一直线,即横排最高温度点应在焦侧第2~4火道。

各火道温度与标准温度线相对应温度差不大于200C,且相邻火道温度差也不大于200C者为合格。

5.3.2.3为了适应各火道装炉煤堆密度不同的要求,对大型焦炉允许制定某些火道温度脱离直线的标准,但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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