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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际地役: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者利益服务。

9、历史性海湾:

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10、无害通过:

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11、专属经济区:

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不超过200海里。

12、临时代办:

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13、名誉领事:

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14、专案法官:

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

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15、反措施:

是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

16、咨询管辖权:

是指国际法院对按照规定向它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职能。

2、简答

1、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

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

分裂;

合并;

分离;

独立。

2、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

外交保护的条件:

一国国民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

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本国国民。

这在国际法上被称为“国籍持续原则”;

用尽当地救济,即国家在为受侵害的本国人提出外交保护之前,该害人必须首先用尽所在国法律规定的一切救济方法,包括行政或司法救济手段。

3、时效和先占的区别

先占:

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时效:

是指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

4、南极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冻结领土主权原则;

环境与资源的保护;

《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

5、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

沿海国的领海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领海内的人和事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外国或个人非经允许不得进行开发利用;

沿海国对其领海上空享有专属权利,外国航空器非经允许不得飞人或飞越该国领海上空;

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沿海国有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

6、公海自由

公海私有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为其沿海国或内陆国。

任何国家不都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公海自由的内容:

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捕鱼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

7、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任期届满;

派遣国召回;

接受国要求召回;

派遣国与接受国外接关系断绝;

派遣国或接收过发生革命,产生新政府。

8、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通讯自由;

行动及旅行自由;

免纳捐税、关税;

使用国旗和国徽。

9、外交代表接管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尊重接受过法律规章;

不干涉接受过内政;

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所规定的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过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务活动。

10、行为可过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有

国家机关的行为;

国家元首、政法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国家官员的行为;

经授权行使政法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私人的行为不归于国家)

11、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

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国名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人好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不适用情形:

给予邻国的利益和特惠;

关税同盟内的优惠;

自由贸易区和优惠贸易区域内部的优惠;

经济共同体的优惠。

12、大陆架:

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到200米或者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或邻近岛屿海岸类似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新标准:

在从基线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则扩展到200海里。

在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时,则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13、紧追权

紧追权:

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

紧追权必须自爱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位于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时,以及在外国船舶是挺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以开始。

14、国家豁免P53

15、政府继承P65

16、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P168

三、选择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

2、国家的构成要素

固定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府;

主权。

3、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

平等权;

自卫权;

管辖权。

4、国家领土的构成

领陆——最基本部分;

领水;

领空;

底土。

5、划界程序

定界;

表界;

制定边界文件。

6、使馆馆长的等级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以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向国家元首派遣至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

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7、领馆馆长的等级分为四级

总领事;

领事;

副领事;

领事代理人。

8、联合国主要机关

大会;

安全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秘书处。

9、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

该行为违背该国国际义务。

10、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同意;

自卫;

反措施;

不可抗力;

危难;

危机情况。

11、国际习惯的要件

物质要件,通例;

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12、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的方式

并入;

转化。

13、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的形式:

共管;

租借;

国际地役;

势力范围。

14、群岛基线的划定的限制

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

1到9:

1之间;

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

15、使馆人员的类别

使馆馆长;

外交职员;

行政和技术人员;

事物人员。

16、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派遣国所任命的使馆馆长必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在接受过明确表示同意接受以后,派遣国才正式任命派遣;

对于陆、海、空武官的派遣,接受国有权要求派遣国先行提名,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

其他使馆职员,原则上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

但委派有接受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职员,应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

17、接受国对外交代表行使管辖权

外交代表明示放弃;

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

18、我国外交代表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

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外交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

4、填空、判断

1、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

2、丁韪良在1864年将美国人惠顿所著《国际法原理》一书译为中文,定名为“万国公法”和“万国律例”。

3、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可以理解为世界各国发系的国内法中通行的一般法律原则。

4、国家法的编纂组织: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5、和平国情五项原则最初出现在1954年4月29日中国和印度《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

6、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作为一种思想和政策,最初是由列宁提出来的。

7、特别行政区不具备有像国家那样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8、“史丁生主义”不承认原则,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的,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权,不论它是以国家还是以政府的名义出现,都不应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

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于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10、一般边境制度条约和有些边界条约都规定双方国家有责任保护边界标志,防止边界标志受损失或者位置移动,以及各自负责修理或恢复本国一方境内的界标。

11、1609年,荷兰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发表了著名的《海洋自由论》。

12、我国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确定领海基线。

13、对于驶入或停泊在内水中的外国船舶,沿海国有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

但如果在船舶上所发生的时间不牵涉到沿海国的利益的或纯属船舶内部的事项,由船旗国负责。

14、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度

15、国家元首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

16、国家之间交换什么等级的使馆馆长,应由有关国家商定。

17、国家元首、政法头脑和外交部长由于其对外代表国家的特殊地位,在谈判时一般无须出示全权证书。

18、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在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递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19、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

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以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的2/3多数通过;

对其他问题的决议则以简单多数通过。

20、安理会是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并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21、经社理事会可以与政府间专门机构订立协定,使之成为联合国体系下的专门机构。

22、国际法院有15名法官组成。

候选人“应为品格高尚并在各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任命资格或为公认的国际公法学家”。

当选法官中“并应注意使法官全体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

23、任则性强制管辖:

当事国随时声明,就与接收同样义务和任何其他国家所发生的某种性质的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的,无须另订特别协议。

24、国际法院对于提交给它的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

此外,如果经当事国同意,法院可依“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

25、国际法院裁判是确定性的,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上诉。

遇一方不履行判决时,他方向安理会申述。

5、案例

P61承认与建交

一、案情简介

 

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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