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87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3327150 上传时间:2022-10-09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9.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87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87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87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87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87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87Word下载.docx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87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87Word下载.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87Word下载.docx

详细解答:

第2题:

如果东海餐饮服务公司没有选择诉讼作为救济手段,而是申请行政复议,那么该公司可以向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东海餐饮服务公司可以向泽江区人民政府或涂门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3题:

东海餐饮服务公司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起上诉?

东海餐饮服务公司既可以向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直接向涂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4题:

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临时卫生检查小组做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对东海餐饮服务公司暂停营业期间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那么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二审法院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泽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第5题:

如果在临时卫生检查小组对东海餐饮服务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后,区工商局又以东海餐饮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过期为由对其进行了罚款,那么这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案情]甲公司专营糖果包装纸的生产和销售。

为满足市场的需要并发展自己的业务,2002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邮件,询问购买一台专门生产糖果包装纸的机器及其价格,并声明其所需要的机器要能够生产厚度为0.08毫米的包装纸。

乙公司于10月12日向甲公司回复邮件,并称其具有多年生产糖果包装纸机器的经验,可以向甲公司提供符合其要求的机器,其价格为300万元人民币,但是甲公司需提供付款的担保。

此后,乙公司于10月13日向甲公司寄出了其提供的糖果包装纸机器的使用手册,以便甲公司了解产品之性能。

甲公司在收到使用手册后,于10月15日便发邮件确认购买,但其并未阅读使用手册。

同时,甲公司还向乙公司的账户中打进50万元,并在邮件中声称这笔钱作为定金。

乙公司对此不置可否。

2003年1月6日,乙公司将糖果包装纸机器送达甲公司之后,甲公司发现,该机器只能生产厚度为0.1毫米的糖果包装纸,并不能生产0.08毫米的包装纸。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定金双倍返还的请求,而乙公司提出,其在向甲公司提供的使用手册中已说明该机器只能生产0.1毫米的包装纸。

第6题:

甲公司于10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的邮件,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性质?

这一邮件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第7题:

本合同的成立地在甲公司所在地还是乙公司所在地?

为什么?

本合同成立是在乙公司所在地。

甲公司的确认购买的邮件进入乙公司的邮件系统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合同的成立地当然在乙公司所在地。

第8题:

使用手册中对机器所能生产的糖果包装纸厚度的说明是否构成乙公司在10月12日向甲公司发出的邮件中的承诺的内容的变更?

不能构成。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使用手册的目的在于让甲公司了解产品之性能,其本身并没有变更原邮件内容的意图和目的。

第9题:

甲公司没有阅读使用手册,忽略了使用手册中关于包装纸厚度的关键信息,甲公司对最终损失的产生是否具有过错?

没有过错。

使用手册不是合同的一部分,在缔约过程中甲公司并无阅读这一手册的义务。

无义务则无过错。

第10题:

乙公司是否违约?

违约。

乙公司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糖果包装纸机器。

第11题: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能够要求。

乙公司未对甲公司给付定金提出异议并履约,说明其对给付定金的接受;

乙公司违约,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案情]2004年12月,悟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悟能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悟净厨具有限责任公司和堂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了一家极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悟空公司认购公司股份的40%,悟能公司认购7%的股份,悟净公司认购3%的股份,堂福投资公司是该股份公司最大的股东,认购50%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万元人民币,堂福公司的首次出资额为80万元,并由堂福公司的董事无忌担任极乐公司的董事长,其余的出资四家公司准备在2005年的1月、6月、12月分期缴足。

2005年6月,无忌听说本市郊区的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准备公开拍卖,遂召开董事会会议大部分股东认为应该竞拍该片土地,但是由于公司资本有限,经董事们一致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2005年7月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准备发行新股1500万元,聘请担任股票承销的证券公司担任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并委托该证券公司代收股款。

2005年9月极乐公司新股全部发行完毕,同年10月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正式开始,极乐公司因为资本雄厚拍得该土地使用权,并很快投入到建设之中。

极乐公司与悟空建筑公司签署合作协议,聘请悟空公司担任该土地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2006年1月因为悟空公司建筑质量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董事长无忌决定解聘悟空公司,引起了悟空公司的不满,遂决定召开极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就与悟空公司合作事宜进行讨论。

无忌认为极乐公司董事悟空作为悟空公司的股东,无权就该事项的决议行使表决权。

会上悟空虽然没有就上述合同发表意见,但是指出董事长无忌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同意,以极乐公司财产为本市国有土地管理局李局长的儿子李某所开的公司提供担保,导致公司损失了100万元,应该予以解聘。

董事长无忌表示该举是为了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而为的,其他董事也认为无忌的做法值得理解。

悟空公司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无忌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12题:

极乐公司的设立属于哪一种方式,四位股东认股和缴纳出资额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极乐公司的设立属于发起设立,四位股东认股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其缴纳首次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极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首次出资额至少应当达到100万元。

第13题:

2005年6月极乐公司是否有权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为什么?

2005年6月的时候,极乐公司无权公开发行股份来募集资本,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在发起人缴足出资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极乐公司的四位股东的出资到2005年12月才能全部缴足,当然无权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14题:

极乐公司在发行新股的过程中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有是哪些?

极乐公司新股发行过程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有两点:

其一,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应当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无权决定;

其二,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证券公司不具有代收股款的资格。

第15题:

极乐公司与悟空公司签订施工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极乐公司与悟空公司签订的合作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悟空公司是极乐公司股东,具有关联关系,但是只要该两家公司不利用关联关系从事非法活动,法律就并不禁止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

第16题:

悟空公司是否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为什么?

悟空公司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极乐公司股本总额为2000万元,悟空公司出资额是原始注册资本500万元×

出资份额40%=200万元,所以2006年1月时,悟空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00万/2000万=10%,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17题:

董事悟空是否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悟空公司与极乐公司协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董事悟空有权就两公司争议事项进行表决。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是董事会的职权之一,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悟空作为极乐公司董事当然也享有表决权。

只有在上市公司中董事才因为与决议事项涉及的其他公司有关联关系而无权参与决议。

第18题:

董事长无忌是否应当赔偿公司损失,为什么?

董事长无忌应当赔偿公司损失,他违反了法律关于董事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

虽然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并不追究其责任,但是其行为本身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9题:

人民法院对悟空公司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因为悟空公司应当先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当监事会拒绝、不予理会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本题中没有上述情形,所以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案情]天津服装公司与北京棉纺公司(主要营业地在北京A区)协议由北京棉纺公司为其加工一批服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北京棉纺公司在北京B区的分厂进行加工,同时约定:

因货物质量发生的纠纷应当由北京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之后,天津服装厂公司与北京棉花收购公司签订了棉花买卖合同,约定:

收购公司直接将原料运至北京棉纺公司。

后原料运送到棉纺公司北京B区,由于该棉纺厂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B区棉纺厂将这批原料转运到棉纺公司位于北京C区的分厂进行加工。

北京棉纺公司又和北京运输公司达成合同,由其负责对该批货物的运输。

货物到达天津后,服装厂公司在接受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棉纺货物比合同约定的少了5箱,并且还有5箱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于是,服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棉纺公司答辩:

5箱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是北京棉花收购公司提供的棉花是二级棉花而不是特级优质棉花,申请法院将北京棉花收购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而北京棉花收购公司向法院表明,在与天津服装厂公司的合同中约定的就是二级棉而不是特级棉,提供一部分特级棉是因为二级棉不够,为了完全履行合同,北京棉纺公司与天津服装公司后经协商达成补充合同,可以以特级棉替代履行。

在庭审阶段,北京棉纺公司提供了装货记录,表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装运了货物,并不会有缺箱情形。

天津服装公司则提供了其在接受货物时所作的公证证明文书,证明收到货物马上进行验收时少了5箱。

在法庭辩论终结法院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时,北京棉纺公司又提出:

其与原告之间约定了仲裁管辖,法院对本案件没有司法管辖权。

法院此时才发现双方有仲裁协议,但对此不予采纳,仍继续审理本案。

第20题:

北京棉纺公司与北京棉花收购公司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有效。

因为:

(1)当事人双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求是明确的;

(2)约定的仲裁事项为质量纠纷,这属于可仲裁范围;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尽管北京的仲裁委员会有两个,但是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申请仲裁就可以。

第21题:

法院在北京棉纺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本案,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北京棉纺公司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异议时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故法院对本案享有了司法管辖权。

第22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