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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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业务人员、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授信管理人员、授信工作尽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我行从事的授信业务受理、客户调查、分析评价、授信决策、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我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业务人员指我行从事业务受理、客户调查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包括信贷员(主办、协办)、客户经理等。

四、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指我行从事分析评价、授信决策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包括信贷经理、信贷主管、支行副行长、行长、公司业务部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授信评审部评审员、总经理、区域评审中心和总行评审中心评审员、贷审会委员、贷审会秘书长、贷审会主席(主任委员)、信贷审查官、总行授信评审部总经理、首席信贷执行官等。

五、授信管理人员是指我行从事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资产管理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

根据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该部分人员可能包含所有的授信工作人员。

六、授信工作尽职指我行全部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七、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我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和授信工作过程的合规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的行为。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申请的授信业务。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仅为我行授信工作人员据以开展授信工作的基本尽职要求。

授信工作人员有义务视具体业务情况,开展其他相关的、必要的工作。

授信业务人员应满足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和授信管理人员提出的其它合理工作要求。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仅对授信工作人员应尽的基本职责作出要求,不涉及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和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评判的技术、技巧与方法。

凡从事相关授信工作的授信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应要求尽职工作。

第七条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包括总行相关管理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分行行长、分管副长长、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公司业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信贷经理等)须指导、管理辖内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尽职工作,并对辖内授信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尽职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授信工作人员须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大局观,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自律。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是我行对授信工作人员的授信工作尽职情况实施问责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业务受理和客户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条业务经营单位(视不同情况,可能指支行和公司业务部门,也可能指分行和直属支行,下同)、授信业务人员须依照我行授信政策指引,参照我行的目标客户名单,有效地开拓市场;

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异地客户的业务拓展、业务管理须遵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

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包括行业、产业、产品、项目等)的授信申请。

第十一条如无特别说明,本章所规定的客户调查尽职要求同样适用于为授信提供保证的企业;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的数字信息要求反映上年度或本年中期报告的信息(但可结合最新信息进行分析、说明),其他信息要求反映最新情况。

第十二条客户调查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对客户提供的信息不可盲从、不可偏信,须客观公正地开展授信调查,保证授信调查的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二、双人调查原则

授信业务调查必须执行主、协办信贷员双人调查制度。

主办信贷员必须取得我行上岗资格。

主办信贷员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负主要责任,对授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协办信贷员对授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负次要责任。

授信调查人和授信审批书、授信调查报告的责任人必须一致。

三、实地调查原则

必须对客户及其高度关联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尽量获取第一手资料,不得仅凭企业提供的资料完成所需授信材料。

四、完整性原则

开展授信调查前应该设计充分、完整的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程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等),以避免重复和无序劳动,进而丧失效率。

五、信息核实原则

要求通过向客户往来企业或知情人、银行同业、中介机构、政府管理部门、专家等咨询,或通过公开信息搜集(如新闻媒体、网站等),核实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

可以采取电话、函证咨询、实地考察、公开信息查询等多种方式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授信业务人员须针对不同授信业务品种、按我行规定的资料清单搜集客户授信资料,建立客户档案(附件1授信申报资料目录)。

客户资料必须加盖其公章。

授信业务人员必须在所上报的每一页资料上签字(能够准确认定为一份资料的,可只在首页签字确认)。

授信业务人员必须将所有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在复印件上签注“已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

第十四条授信业务人员须严格按照下述要求对客户开展授信前期的基础信息调查、核实工作,并完成对应的授信调查工作底稿。

一、总体要求

㈠要求实地考察客户的办公场所、生产场地、施工现场、原材料及产成品存储仓库,关注客户的办公环境、生产设备状况、生产景气程度和现场管理情况,并尽量提供相关现场图片,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班产量、日产量、施工进度和员工的精神面貌及工作状态。

㈡要求与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面谈,并随机与其他层面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的成长经营历史、管理方式、经营思路、发展规划及存在的问题,判断客户领导层的经营管理能力及其对企业的掌控能力,验证所调查情况的可靠性。

二、关于客户基本信息

㈠要求到客户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并打印或复印客户的注册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须由工商局签章或保留网上查询记录),包括验资报告、章程、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等。

要关注客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年检情况及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

㈡要求对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确认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包括董事签字的真实性、董事会决议内容的有效性及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

要注意审查签字董事人数是否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决议生效的要求人数。

㈢要求核验客户税务登记证的年检合格情况。

㈣要求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并打印上月末的企业基本信息、授信信息、对外担保信息、重大事件信息等。

要注意贷款卡是否有效,尤其要关注客户是否发生重大事件(如涉诉、违法、改制、意外损失等)、被担保企业是否为我行内部掌握的问题授信企业等。

对有歧异的事项,须出具书面合理解释。

对使用合并报表的,要求提供主要子公司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查询结果,并要求特别关注企业提供的担保事项中为非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提供的担保情况(因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之间的担保在合并报表中最终体现为银行负债)。

对非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关联企业(非经营业务关联),要求尽可能调查这些关联企业的银行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并提供对应的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结果。

㈤要求关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授权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所载是否相同等。

必要时须核实企业的公章与其在公安管理部门的备案记录是否一致。

㈥要求调查企业股东的具体情况,包括股东名称、代码证号、投资金额、股权比例、主营业务、办公电话等,并按照要求填制相应的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2授信调查工作底稿——股东情况,附件3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个人股东的投资情况,附件4授信调查工作底稿——法人股东的投资情况,附件5授信调查工作底稿——股东之股东的情况)。

对个人股东,要求调查其所投资的其它企业情况。

对法人股东,要求至少对最大三名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同时要求调查该法人股东之股东的情况。

对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尽量调查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为止。

㈦要求调查企业的投资情况,包括股权投资情况与非股权投资情况,并按照要求填制相应的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6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企业投资情况)。

对于非股权投资,要求查清所投资的品种、金额、收益率及起止日期。

当非股权投资总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5%时,一般可不进行详细检查。

对于股权投资,要求详细调查被投资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股权比例、被投资企业的代码证号、主营业务、办公电话等基本情况,以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

当股权投资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一般仅需了解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代码证号及办公电话。

㈧要求调查企业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股权比例、被投资企业的代码证号、主营业务、办公电话等,并按照要求填制相应的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7授信调查工作底稿——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情况)。

三、关于企业人员信息

㈠要求调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简历,尤其是工作履历。

要求了解上述人员曾经工作的单位、单位的电话、所任职务及主管业务等,以评价企业的经营能力、企业领导层的稳定性及企业财务的稳健性;

同时也可以了解到企业本身之外的一些信息,如关联企业信息等,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8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人员情况表一、高管人员工作简历)。

㈡要求调查企业人员结构,包括企业人员总数、生产、技术、销售、管理等各类人员的数量及对应的分类工资总额,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8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人员情况表二、企业员工结构)。

四、关于企业经营信息

㈠要求调查企业主要产品及产品主要市场,包括主导产品(对工业企业而言,产品指其生产的产品;

对流通企业而言,产品指其购销的产品;

对服务企业而言,产品指其提供的服务)及每种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产品的主要市场(包括产品销售对象和销售区域),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3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存货二、产成品)。

㈡要求调查企业的主要上、下游业务往来客户情况,了解客户名称、办公电话、主要合作产品、往来金额、合作年限、结算方式、平均账期等信息,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9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主要上、下游客户情况)。

通过查验销售发票、相关合同及资金流等,核实企业购、销行为的真实性。

当表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或预付账款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可以只了解客户名称、办公电话、主要合作产品,否则,要求至少对销售额或采购额、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预收账款或预付账款金额居前三名的企业进行详细调查。

此外,要特别注意查清企业承担回购责任的应收账款销售金额及对银行承担回购责任的预收账款金额,并在本表空白外说明。

㈢要求调查企业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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